如何准确界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虽有较多有关如何界分两罪的观点,但一旦遇到较为复杂的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这些观点似乎就显得捉襟见肘、模棱两可了。尤其在信息网络时代,订立合同的方式不断翻新,合同较容易达成或签订,合同几乎遍布整个市场空间和社会生活。故而涉合同的诈骗犯罪越来越多,需要进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分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应当看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无论在起刑
摘 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关键在于一起查而非绝对地对称罚。行贿罪、受贿罪对称性或非对称性惩治不应该是个笼统的概念,应结合构成要件、刑罚配置、量刑情节、查处程序机制等结构要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各结构要素背后的教义学原理进行对称性或非对称性设计。在构成要件方面,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犯属性及权钱交易本质决定了应保持对称性。在刑罚配置方面,受贿罪的责任刑、预防刑均高于行贿罪,故配刑应保持非对称性。在量刑
摘 要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从刑法的财物判断标准来审视虚拟货币,其不具备合法性特征,在价值性上亦不符合现实、公平的衡量要求。因此,对于通过物理性非技术方法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案件,由于虚拟货币欠缺财产属性,不宜以财产犯罪予以处理。对于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侵犯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根据其侵害的法益和具体行为类型,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法,也是刑事犯罪的预防法,其与刑法的关系极其密切,尤其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法条的用语相同时,如何准确选择适用法律在实践中成为难题。以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为契机,厘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的界限,对于防止不当地把治安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意义非常重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应遵守基本的法治原则,正当防卫、权
摘 要随着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二审程序的关联逐渐增强。透过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践面相,可以获得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新启示。整体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呈现为合意达成和合意生效的二元结构。两构成要件组合与二审程序的不同关联,塑造了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样态,具体表现为悔改型、补偿型、递进型和纠正型四种具体类型。对认罪认罚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过滤乏
摘 要实证研究表明,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司法适用存在定罪标准过于单一,要素组合随意和说理不够充分的弊端,而该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司法适用存在内涵不清、方式多元、几乎被虚置的问题。在竞争法益的视野下,对串通投标罪侵犯法益的审查必须注入竞争性元素,提高保护客体的明确性程度,使之与罪量要素等构成要件产生实质关联。竞争法益是一种集合法益,其根本价值是竞争自由,直接价值是竞争公平,以竞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