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
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链概念存在内涵不明、标准模糊、功能不清等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成为一种逃避证据说理责任的修辞手法。证据链并非仅表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的体系解释,完整的证据链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动态化、形象化表达,所以可将证据链的内涵界定为各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并组合成案件事实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关联结构。证据链
摘要如何理解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问题与疑难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多数观点主张自然事实说,但基于案例考察,这一学说存在认定标准模糊、认定结果不尽合理的内在缺陷,其深层症结在于自然主义方法过于单一。为强化认定标准的明确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认知主义方法: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仅描述了某一自然事实,同时在认知层面限定了审判的事实调查方向。为强化认定结果的合理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规范
今年6月26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室增设律师工作联络处,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涉律师工作的统筹、指导,开展与律师行业及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加强律师权益保障司法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人民法院涉律师工作制度机制,接收律师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律师工作事项,按照职能分工协调办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设立律师工作联络专门机构,旨在进一步提升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 律师参与诉讼,既体现现代刑事
摘要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又能满足不具备处罚必要性情形的出罪需要,可以在不构成犯罪与不认为是犯罪两个路径上展开。入罪限制条件说重视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出罪标准说实现了出罪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存在出罪标准模糊、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基于但书规定在出罪体系中的重要性,需要以统合视角适用但书规定限缩犯罪成立范围。但
摘要刑事审判速决程序已经形成速裁、简易程序两种模式。开庭对席审理方式能够坚守程序正义,但是诉讼效率受限,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可以体现多种诉讼价值。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适用以案件事实清楚为前提,由法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及时公开审判信息以保障公众认可度和司法权威性;同时保障被追诉人各诉讼阶段适用书面审理程序的异议权、程序选择权和回避权,以确保书面审理方式的可行性。速决程序书面审理方式应建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