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确保司法监督的有效性,死刑复核程序确立全面审查原则。近年来为了提高死刑办案质量,死刑复核全面审查原则被进一步强化。但从死刑复核实践中不核准率下降以及不核准事由越来越集中于死刑适用不当来看,全面审查原则在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方面的作用下滑。这与证据裁判的确立、控辩双方的参与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司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结构的冲击逐渐凸显,如全面审查原则带来刑事诉讼程序重心上移,也使得最高人民法
企业反舞弊案件中有一项关键工作要在调查初期就要做,那便是对案件定性要有初步的判断,案件定性直接决定了调查思路和调查方案,以及如何固定证据、固定哪些证据,如此反舞弊调查工作才能有针对性地展开。当然,案件定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定性很可能需要反复调整,甚至是在刑事立案后进行调整。一旦案件定性调整,反舞弊调查的思路、方案、证据等也要随之而调整,否则会面临证据链不够完整、证据不够充分
摘要实证研究表明,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具有考评结果排名化,考评主体的内部性与广泛性,考评方式多元化,考评方法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考评程序的行政化与有限性等特征。从效果层面分析,当下的考评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能够发现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经济性与可操作性,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竞赛式考评意图比较明显,整体上法治化程度不高。这套机制的形成主要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严格执法与公正司
摘要民刑裁判之间的协调性、民刑诉讼对同一事实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的互认以及基于不同规则认定结果的单向决定与重新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准则。基于上述衔接准则,民刑诉讼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互否与互认的衔接关系;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认定规则刑—民之间肯定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否定的单向决定、刑—民之间否定的重新认定、民—刑之间肯定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证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犯罪主体的修改使该罪名在理论上分为自洗钱犯罪与他洗钱犯罪。遵循我国刑法分则编纂原则,洗钱罪侵害的法益仍然应当定位于金融管理秩序,而不应该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法益的侵害。自洗钱犯罪的客观行为构成应当以上游犯罪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前提,即只有当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存在独立于上游犯罪之外的转移(换)行为时,才能肯定洗钱罪的成立。其次,对转移(换)行为进
摘要社会变迁使刑法谦抑主义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理论界对刑法谦抑主义的适用与否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渐渐形成了坚守论与抛弃论两种立场。坚守论有利于遏制刑法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但该观点可能削弱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抛弃论可以促进刑法推陈出新,显著提升刑法的预防效能,但该观点可能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还可能倒向刑法万能主义。事实上,刑法谦抑主义具有时代局限性和视角局限性,不能盲目地、刻板地坚守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