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978年以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根据我国特定的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历史时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每一阶段理论问题研究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之前,首先回顾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背景,目的是为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进行背景说明。在完成对各个历史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问题的归纳,并在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部门法学理论方面的开拓与探索,提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
前言学说上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被动型受贿罪中的体系地位,形成了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基本对立,而主张至少要求承诺行为的所谓新客观说,实质上是主观说。传统客观说存在容易导致处罚漏洞等明显缺陷,而主观说则在事后受贿等场合力有不逮。相对于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这种形式化的提问方式,更应追问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受贿罪的法益侵害与责任非难是否产生影响。在界定党纪政纪与国法的联系与区别、明确受贿罪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管理对象共谋,由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向行政管理对象拨付财政资金,后再向拨付对象要回一部分拨付款,这类情况下,拨付对象一般也是请托人,对此,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受贿还是贪污?笔者认为,应从双方的犯意、财物性质是否转化、谋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A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张某,A市甲医院(民营医院,以下简称甲医院)法定代表人。2020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是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非法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俗称。其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直接冲击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业务,同时对外汇、海关及税务等机构的监管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地下钱庄目前的严峻犯罪态势,以多种举措进行治罪和治理。 刑事法律规制
前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因为两罪的客观行为尤其在犯罪手段上有竞合之处。部分组织卖淫行为采取了容留等手段,进而管理、控制卖淫活动,即组织卖淫包含了容留卖淫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两罪都有为卖淫提供一定场所或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联系引见的行为,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包容竞合1,适用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即以重罪(组织卖淫罪)包容轻罪(容留卖淫罪)。但司法实践并没有刑法理
摘要我国当今处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法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建构在该契机下也应如约而至,我国社会主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紧迫性亦与日俱增。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关键核心,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刑事司法公正绕不开的永恒课题。然而,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尽如人意,大量冤假疑难的错案中都彰显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