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犯罪成立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这一前提预设了有危害才有刑罚的朴素正义。然而在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条款的司法适用中,危害性判断的错位并不罕见:一方面,被追诉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被严重夸大,民事纠纷被升格为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刑罚本身对被追诉人及其家庭、对社会法治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却被刻意忽略。这种危害性判断的单向度与不对称,构成了强拿硬要条款泛化适用的深层症结。本文以一起涉及集体土地补
编者按2026年8月1日下午,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参与论坛研讨发言的有: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
摘 要寻衅滋事罪自1997年刑法确立以来,因其罪状表述的模糊性与保护法益的不明确性,长期面临口袋化的批评。强拿硬要作为该罪的四种行为类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泛化适用,将本属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范畴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射程。本文以一起涉及集体土地补偿的寻衅滋事案件为分析样本,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谦抑性两个维度,对强拿硬要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规范层面的反思。研究发现,该案在法益层面存在秩序法益对个体法益
摘 要刑事申诉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专门通道,在实践中已普遍陷入程序空转的失灵状态。主流解释多归因于司法惰性或外部干预不足,本文则力图揭示失灵的结构性根源——申诉审查者置身于一种极为稳固的逆向激励结构之中:驳回申诉几乎没有任何个体风险与组织成本,而启动纠错则必然带来工作负荷骤增、内部人际关系紧张、考评晋升受阻乃至隐性的组织报复。在这一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逻辑支配下,审查者即便形成存在冤错的内心判
摘 要行为人截留单位用于行贿的款项占为己有,司法实践倾向于以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论处。这一入罪路径看似维护了财产秩序,实则存在三重结构性危机:在法秩序层面割裂了刑法与民法的规范评价,制造了同一财产关系在不同法域截然相反的评价结论;在刑事政策层面催生了惩罚不敢犯罪者的反向激励悖论,变相逼迫行为人完成犯罪以自保;在法益保护层面模糊了财产秩序维护与不法行为规制的功能边界。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分析样本,基于
崔珊珊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涉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濮星宇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卫涉外业务中心副秘书长一、前言2026年7月7日至9日,英国高等法院就蓝天格锐钱志敏案举行听证会,以裁定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281条申请中的所有人权益在该案中适用何种法律。若适用英国法,中国投资人有望依据推定信托和财产追踪原则主张对应比特币本身的财产权益及其增值收益;若适用中国法,投资人更可能被定位为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