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推荐丨崔珊珊、濮星宇:55亿英镑比特币争夺战!英国法院7月最新听证:蓝天格锐投资人能否拿回“暴涨收益”?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7-21

崔珊珊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涉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濮星宇

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卫涉外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一、前言

 

2026年7月7日至9日,英国高等法院就“蓝天格锐钱志敏”案举行听证会,以裁定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281条申请中的所有人权益在该案中适用何种法律。若适用英国法,中国投资人有望依据推定信托和财产追踪原则主张对应比特币本身的财产权益及其增值收益;若适用中国法,投资人更可能被定位为普通债权人而非物权所有人,涉案公司仅承担返还款项的债务责任。目前,英国警方扣押的6.1万枚比特币市场估值已超过55亿英镑,这笔“数字黄金”的归属博弈,凸显了两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分歧,也直接决定了中国投资人和英国检方的立场划分。为此,本文以“蓝天格锐钱志敏案”为例,系统介绍并比较中英两国违法所得追缴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英国违法所得追缴制度:双轨并行的复合体系

 

 《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下称POCA)是英国涉案财产追缴制度的基石。该法以犯罪收益等涉案财产为调整对象,整合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性质的法律规范,并根据涉案财产所处的不同状态及财物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构建了以犯罪收益为对象的刑事没收制度和以违法所得为对象的民事追缴制度,适用于境内外涉案财产的追缴。

 

(一)刑事没收(Confiscation Order)

 

POCA中规定的刑事没收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被告人财产的剥夺制度。只有当财产持有人已经被英国刑事法院定罪或者已经被移送刑事法院等候判刑时,法院方可签发刑事没收令,剥夺被告人因犯罪而获得的经济利益。[1]

 

刑事没收的特殊规则主要表现在:第一,该制度不属于刑罚种类,相对独立于刑事诉讼的财产性处罚结果(如罚金等);第二,没收令的签发时间相对灵活,可以在被告人判刑前也可以在判刑后;第三,被告人潜逃情况下,针对其犯罪收益的没收程序仍可以进行;第四,没收对象不限于前序刑事审判所认定的特定的犯罪收益,对于被认定具有“犯罪生活方式”的被告人,法院考察的是“一般犯罪行为”即被告人先前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2]

 

启动刑事没收程序需要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director of assets recovery agency)向刑事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刑事法院认为应当启动。若由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刑事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信息陈述,就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是否从犯罪行为中获益以及犯罪收益的数额等发表意见,法院可以责令被告人说明其对申请人信息陈述内容的承认范围及抗辩依据,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被告人的答辩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判,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 犯罪生活方式”以及犯罪收益的数额。并且,法院对举证的要求与刑事案件相比也相对较低,没收决定应当基于优势证据标准作出。[3]

 

(二)民事追缴(Civil Recovery)

 

与刑事没收不同,POCA规定的民事追缴独立于刑事定罪,不以刑事追诉或者定罪为前置条件,该制度实行“对物诉讼”。民事追缴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既包括因非法行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或他人给予的回报,也包括原始财产处分后形成的替代性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后的相应份额,以及由该财产产生的孳息和收益。因此,该制度实质上属于未经定罪的没收(Non-Conviction Based Forfeiture)。[4]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民事追缴程序需由执法机关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在苏格兰地区,则由苏格兰大臣向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最高民事法院)提出申请。一旦某人被认为可能持有可追缴财产,执法机关必须向可能持有可追缴财产的个人送达“催询单”(claim form)或申请书(application)。尽管申请和批准的机关因法域而不同,但就其运作而言,民事追缴的程序基本一致:首先,法院受理申请后判断该财产是否为非法行为所得;其次,若认定属于非法行为所得的财产,法院则依法签发追缴令;最后,签发的追缴令授权民事追缴托管人对冻结或扣押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包括不限于将非现金财产以最优市价折现后交付执行机关,收归国有。[5]并且,民事追缴基本使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譬如优势证据标准、类推规则、披露规则等等。

 

其中POCA第281条[6]确立了因非法行为被剥夺财产之受害人的物权救济机制,这也是本案中国投资人参与英国追缴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条款明确规定:因非法行为而被剥夺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主张对被追缴财产享有所有权。一经法院作出宣告,该财产即排除出“可追缴财产”范围,英国政府不得没收,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在财产被混合或难以追踪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主张“欺诈性推定信托”(自欺诈意图产生时成立)或“解除信托”(自起诉主张撤销交易时成立)来确定物权。同时,即便不法行为人已将原始财产转换为其他形式(如现金转比特币、赃款购豪宅),只要能建立追踪链,法院仍可对替代资产作出第281条宣告。

 

(三)跨国追赃的国际标准和CPS的策略选择

 

针对跨国追赃案件,中国和英国执法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开展合作,若中方能证明有关财产来自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境内的违法犯罪,英方在根据反洗钱法律没收被转移到英国的财产后,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中的“分享制度”,根据中国执法机关在其中投入的执法资源和贡献等进行资产分享。[7]例如,天津市公安机关河东分局也曾发布公告,告知已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渠道与英国执法机关深入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协作。[8]然而,《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没有就返还或者分享资产的条件和安排以及返还和分享的比例进行详细规定。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The FATF Recommendations)第4条(下称“R4”)确立了定罪没收与非定罪民事没收双规并行的国际标准,要求成员国构建两套财产处置机制。R4的解释性说明(Interpretive Note)进一步明确,成员国具体采用何种没收措施或政策组合,应当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上游犯罪发生于境外、刑事证据链存有跨境障碍、资产面临转移风险、资产价值远超犯罪所得且存在海量境外受害人群的情况下,英国皇家检察署(CPS)优先适用POCA民事追缴而非刑事没收,亦符合国际标准与政策指引。并且,有数据显示,英国皇家检察署犯罪收益部门在过去五年中通过民事追缴程序追回约4.78亿英镑,其中约9500万英镑返还给了受害人。[9]

 

本案中,英国高等法院于2026年3月9日公开的命令显示,检方(DPP)于2024年9月18日依据POCA第243条和《民事诉讼规则》(CPR)第8部分发起民事追缴;2026年1月21日的命令已对诉求作出判决,宣告涉案财产均可由检法(DPP)依据POCA第266条进行追缴,但明确该裁决不影响第三方依据第281条提出的申请或其他民事主张。英国皇家检察署(CPS)在2024年10月22日公告中明确,检方(DPP)不会立即寻求将财产归属给民事追缴受托人的命令,而是预留出合理期间,以便权益主张人获取法律意见并向高等法院提出POCA第281条申请。同时,该公告指出,尽管英国将履行资产追回的国际条约义务,但在第281条第三方权益主张审理完毕前,国家间的资产分享安排通常不会先行推进。

 

因此,中国投资者若欲追回资产,应选择民事追索路径,依据英国法“推定信托”与“衡平法追踪”等规则,以论证国内投资人符合POCA第281条规定的所有人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进而中止英国执法机关的民事追缴申请,最终由法院确定相关加密资产的物权归属。

 

三、中国违法所得追缴制度:以刑事程序为轴心

 

我国违法所得追缴并未采用刑民并行的双轨模式,特别是缺乏未经刑事定罪的民事追缴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追缴”虽为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范畴,但在程序上缺乏配套体系,在实体上亦常与“没收”等发生混同。

 

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10],但对于该条款中“追缴”一词的法律属性,以及追缴、退赔、返还、没收之间的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强制措施,而退还、返还、退赔、没收则是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处理结果。亦有观点认为,追缴从文义角度应解释为追回和上缴,与返还和没收存在区别,属于没收的前置性程序。另有观点认为,追缴是对财物的实体性处分,对象为违法所得,一旦追缴则不再为行为人所有,与没收是并列关系[11]等等。法律定义上的相对混乱,理论上的不同认识,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实务操作。本文不就此展开讨论,仅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的定义,即“ 追缴”系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缴。

 

同样,面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出现“违法所得”表述不一,司法认定标准在不同司法解释中亦存在差异,本文仅将“违法所得”等同于“犯罪所得”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在《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犯罪所得”的定义,明确三类财产属于违法所得: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财产;二是违法所得部分或全部转变、转化后的替代财产;三是源于转变、转化后财产的收益,或与合法财产混合后的相应份额收益。[12]这一认定标准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亦得到了体现。

 

在追缴的具体程序设计上,我国法律尚缺乏系统性规定。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赋予了追缴退赔相对于普通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体现了“刑事优先”的司法理念。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进一步明确,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在判决主文中列明,且被害人就已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集资参与人难以在刑事程序之外通过独立民事诉讼进行追偿。至于赃款赃物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发还被害人的范围以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为限。相关权威释义指出,赃款赃物产生收益应当上缴国库,不予发还被害人。尽管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视角,譬如应当结合收益产生原因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在此亦不进行系统分析。

 

聚焦于国内“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于2017年4月对蓝天格锐公司立案侦查。2019年6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通报称,公安机关共抓获蓝天格锐法人任江涛等犯罪嫌疑人50名,其中28人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冻结、查扣一批资金、房产、车辆等涉案资产。2021年9月13日,天津市司法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任江涛、黄亚芳。2022年11月30日,蓝天格锐案清退工作组发布集资参与人信息线上登记公告,明确该案已进入资产处置阶段,正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工作。[13]截至目前,蓝天格锐案清退工作组已完成两轮退赔,受限于资产性质及跨境追赃障碍,累计仅返还约13%本金。并且,集资参与人不得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继续挽回损失。

 

四、中英违法所得追缴制度的区别

 

经前文所述,不难发现我国的违法所得追缴呈现“以公权力为主导、完全嵌入刑事诉讼流程”的特征;而英国POCA则是刑事没收与民事追缴相分离的双轨制模式。两者区别详见下表:

五、结语

 

2026年7月7日至9日,英国高等法院就适用英国法还是中国法来认定受害人权益性质的集中听证会,是“钱志敏案”民事追缴程序的分水岭,最终结果会影响后续资产分配的具体方案。该案不仅刷新了英国史上最大加密货币洗钱案的纪录,更揭示了中英法律在违法所得追缴层面,存在程序理念、运作机制和受害人保护等深层差异。对于中国受害人而言,理解差异、主动参与英国民事追缴程序,是最大化挽回经济损失的实践路径。该案资产规模之巨、法律争议之复杂,也使其将成为跨国诉讼涉密资产追偿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未来跨境追赃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尾注:

[1]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

[2]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

[3] 黄风,梁文钧.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刑事没收制度[J].中国司法,2007,(6)102-104.

[4] 刘静坤.从追缴到没收:涉案财物处置的制度转型[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5)74-90.DOI:10.19430/j.cnki.3891.2024.05.005.

[5]郑曦.英国涉案资产追缴制度探析.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80385628&ver=6757&signature=dQUZfv7BqXHdW7Vdzi7H5gC2*dU4V*cXPJelj8IJNuyoLDkQjB2D*rvBF*7yjxx*SMbvbH2YUS1pMjYHLTElEKWhc0K*2DkXX3CqQQ2qbJjEvWdmW9uCxaqf*oNfj7wH&new=1.

[6] 281 Victims of theft, etc.

(1)In proceedings for a recovery order, a person who claims that any property alleged to be recoverabl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the property, belongs to him may apply for a declar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2)If the applicant appears to the court to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 the court may make a declaration to that effect.

(3)The condition is that—

(a)the person was deprived of the property he claims, or of property which it represents, by unlawful conduct,

(b)the property he was deprived of was not recoverable property immediately before he was deprived of it, and

(c)the property he claims belongs to him.

(4)Property to which a declar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applies is not recoverable property.

[7]英国最大比特币洗钱案将开庭,牵扯中国400亿非吸案https://k.sina.com.cn/article_1887344341_707e96d502001oa46.html.

[8] 天津警方通报“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钱志敏已当庭认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7393995466062167&wfr=spider&for=pc.

[9] 7.31亿非法所得与85处伦敦房产:被通缉前,跨境赌博主犯苏江波疯狂购房 https://news.sohu.com/a/1015780754_313745.

[10]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1]推动建立体系完备、科学规范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https://www.spp.gov.cn/spp/ztk/dfld/202411/t20241105_674799.shtml.

[12]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两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解释答记者问https://www.spp.gov.cn/zdgz/201701/t20170106_177670.shtml.[13]http://www.chengguan.jcy.gov.cn/info/1010/1804.htm.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