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11月29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应邀做客西南政法大学证据·刑辩讲堂,作了题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的主题演讲。该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主持,时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吉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蒋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曾庆云,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飞等担任与谈人。该演讲整理成文后,刊发在潘金贵教
段可盈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检机关会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为由,认为申诉代理律师必须在取得法检申诉立案通知书后才享有阅卷权利,才会允许律师阅卷。笔者认为,该条款并不能成为申诉案件排除律师阅卷的合理理由。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
马天骥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本文的虚拟货币主要指代币(Token)。项目方也即代币发行、项目运营的团队或个人。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提到过,虚拟货币在国内处于一个十分灰色的法律地带。央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更是明确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
于天淼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类案件中,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通常基于对主客观要件的严格审查及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本文通过分析93个职务侵占案件中审判机关认定的无罪理由,探讨了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可考虑采用的辩护策略。在进一步整理辩护要点前,笔者对alpha数据
易文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一、问题的提出:刘青水申请国家赔偿案引发的思考根据江苏新闻广播的报道[1],刘青水之父刘忠武1960年7月10日因投毒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年8月29日执行。之后,刘忠武居住地由万荣县划入临猗县,1981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做出对该案的《复查改判报告》,1987年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故改判刘忠武无罪。刘青水认为,法院错判其父
本文内容纲要:一、股权是财产,是股东的财产二、与股权相关的几种侵占行为及其定性分析1 单纯侵占股东的公司股权。2 侵占公司所有或代持的股权。3 侵占股东的公司股权后,进一步侵占公司财物 以进一步侵占公司财物为目的,侵占股东的公司股权。4 使用公司的钱为自己购买其他公司股权。5 使用公司的钱购买本公司股权。(1)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侵占了什么?(2)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这笔钱,成立职务侵占罪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