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梁超: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务操作与辩护策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30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在新规背景下,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务操作与辩护策略上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流程。这一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至关重要,有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可能为其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本文将从申请主体、时间、对象与启动方式、分阶段申请策略、公检操作流程、申请书撰写要点以及律师辩护策略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申请主体

 

依据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均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若认为自身不应当继续被羁押,可自行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通常是指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基于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能够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提出申请。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密切的情感和利益关联,在必要时也可启动申请程序。辩护人,一般由律师担任,凭借其专业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情况,从法律角度有力论证羁押必要性的缺失。值班律师则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符合条件时同样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二、申请时间

 

新规取消了原规定中逮捕后不满1个月一般不予立案的限制,意味着在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申请时间便不受此限制,随时可以提出申请。在逮捕决定作出后的短时间内,若能迅速发现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等情形,应立即申请,抓住时机,促使司法机关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当然,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若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如案件关键证人出现新证言、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等,也可随时提交申请,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

 

三、申请对象与启动方式

 

1. 依职权启动: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不当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 。

 

2. 依申请启动:向检察院申请时,需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向公安机关申请时,要提交《变更强制措施暨羁押必要性评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详细阐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应附上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若有被害人谅解,需提供谅解书原件等。

 

3. 依看守所提请启动:看守所若在工作中发现在押人员不适宜继续羁押,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当看守所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建议后,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

 

四、双轨制申请策略

 

1. 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启动评估:在侦查阶段初期,律师或相关申请人可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提交《变更强制措施暨羁押必要性评估申请书》,同时附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的材料。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可提供其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若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提供赔偿凭证及被害人的谅解书等。在沟通时,可强调案件证据已基本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如“关键证人证言已全部获取,犯罪嫌疑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多次供述一致,目前已无串供风险”,以此削弱侦查机关对嫌疑人逃跑或干扰侦查的担忧,推动侦查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评估程序 。

 

2. 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控申部门等申请审查:在侦查阶段,除向侦查机关申请外,还可同时向检察院捕诉部门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若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如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可详细阐述该瑕疵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增强申请的说服力。也可向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申请,控申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负责捕诉的部门,多渠道推动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

 

3. 协调看守所提请变更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身体出现严重不适,符合《规定》中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律师或家属可与看守所沟通,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病历诊断等证明材料,说明情况的紧迫性,协调看守所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启动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

 

五、公检操作流程

 

1. 公安机关评估流程:公安机关收到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后,办案部门应在3日内制作评估报告。在此过程中,办案人员需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犯罪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有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评估报告完成后,送法制部门审核。若法制部门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会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若不同意,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 检察院审查流程: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一般应在10日内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采取多种审查方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和解、谅解、赔偿情况;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必要时查阅、复制原案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状况等。检察院还可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综合各方意见,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审查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六、申请书撰写要点

 

1. 审查范围涵盖多方面因素: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书需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展开。要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的性质、情节,如“犯罪嫌疑人虽涉嫌盗窃罪,但涉案金额较小,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低”;说明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及侦查取证进展,“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证据收集固定完毕,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主动退赃退赔”;提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若患有严重疾病,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

 

2. 必须释放情形的阐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如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等。在申请书中,若存在上述情形,应准确引用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证。若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需详细说明新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以及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

 

3. 可以释放情形的论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包括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申请时,若犯罪嫌疑人符合其中某一情形,应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参与程度较低,未直接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

 

4. 对一般不予释放情形的应对:《规定》第十八条指出了一般不予释放的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等。但存在特殊疾病或不适宜羁押情形时可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若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不予释放情形,但患有严重疾病,在申请书中应着重强调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继续羁押对其生命健康的威胁,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诊断报告和治疗建议,说明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争取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

 

七、律师辩护策略

 

1. 证据准备:律师应积极收集并提交各类证明材料,以支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主张。除了上述提及的赔偿协议、谅解书、疾病证明等,若犯罪嫌疑人在社区表现良好,可收集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若犯罪嫌疑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收入流水,以此证明其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基础,不会轻易逃跑或重新犯罪,降低社会危险性 。

 

2. 沟通与听证:律师应积极要求当面听取意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充分沟通,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不应继续羁押的理由,针对办案人员的疑问进行专业解答。若案件存在争议或有必要公开透明处理,律师可申请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律师可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出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新证据,增强说服力 。

 

3. 社会调查:律师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社区的人际关系、邻里评价、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律师可申请心理测评,通过专业的心理评估报告,了解其心理状态、再犯可能性等,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有力依据 。

 

4. 策略总结:

 

精准把握申请时机:律师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在证据发生变化,新的证人出现或关键证据被推翻;案件进入新阶段,侦查终结即将移送审查起诉时,及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此时案件情况发生变动,司法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考量也会相应改变,申请成功的概率相对较高 。

 

充分准备证明材料:除了常规的证据,律师要深入挖掘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积极参加学习改造,可获取看守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若犯罪嫌疑人有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具体表现,如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立功线索等,一并整理成证据材料提交 。

 

有效沟通与引用法律依据:在与公检机关沟通时,律师要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准确引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清晰阐述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在与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时,可针对《规定》中关于必须释放或可以释放的情形,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对应的具体情况,增强说服力 。

 

不利情形下可再次申请,补充新证据:若首次申请未获批准,律师不应气馁。仔细分析未通过的原因,若存在新的事实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在后续又有新的立功表现、与被害人达成更完善的和解协议等,及时补充新证据,再次提交申请,持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 

 

在侦查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各申请主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把握好申请时间、方式及要点,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实现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