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30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职务侵占类案件中,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通常基于对主客观要件的严格审查及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本系列文章通过分析93个职务侵占案件中审判机关认定的无罪理由,探讨了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可考虑采用的辩护策略。本篇为整理的第4篇,共涉及20个职务侵占无罪案例。
一、主体不适格:突破“单位人员”身份壁垒
当行为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质隶属关系时,刑事指控将失去根基。法院重点关注三大要素:
- 合同性质:挂靠、承包、合作协议(非劳动合同)
- 管理权限:单位是否行使人事管理权
- 经济独立性:是否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1】董某某案((2016)陕0116刑初310号)
案情简介:董某某以其控制的“三某某公司”名义与“鑫某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以“鑫某某公司第十项目部”名义对外经营。其收取了第三方11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一审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七年徒刑。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董某某以陕西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其公司承包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工程’,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故两公司之间实质属挂靠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规定。”
“双方已同意将2012年7月至9月13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董某某负责...本案所涉的110万元不应属于陕西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标准。”
辩护启示:当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挂靠、承包、合作经营等平等主体关系,且约定风险自担、债权债务自负时,其身份可能不被认定为“单位人员”,其掌控的财物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单位财物”。辩护律师需重点审查合同性质、权责约定、财务独立性等证据。
【2】张某甲案((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
案情简介:张某甲与如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其自带团队负责生产销售并按利润提成,同时可在公司加工个人毛豆。法院明确指出:
裁判理由:“张某甲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如源公司提供服务……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源公司对张某甲自带的工人无管理权,张某甲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不属于公司人员。”(判决书原文)
辩护启示:当当事人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自负盈亏、不受考勤福利约束时,应重点论证双方属民事合作而非劳动关系。
【3】付建明案((2015)景刑初字第733号)
案情简介:付建明与名城矿业公司签订《采选铁矿承包合同》,公司指控其侵占电费、慈善款及虚报运输费。法院认为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包关系,付建明并非公司员工。
裁判理由:“被告人是自诉人业务开展的承包人,存在平等的主体关系,不属于自诉人的职工……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辩护启示:律师需重点审查合同性质(承包/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方式、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双方非隶属关系。若存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条款,可强化平等主体主张。
二、主观要件突破:瓦解“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决的核心在于证明资金未脱离单位控制体系或存在正当权源:
- 资金用途:是否用于单位事务
- 财务处理:挂账、冲抵债务等痕迹
- 权属争议:存在民事纠纷可能性
【1】刀梽曜、李珍案((2015)景刑初字第32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被控虚构员工工资、挪用装修款等侵占公司资金389万余元。辩护人指出:
1. 亲属工资卡由财务保管,工资冲抵公司借款有完整财务手续;
2. 房屋装修款挂账“预付账款”“代付款”,待项目结算处理;
3. 报销费用属股东授权范围内的经营开支。
裁判理由:“账目未平的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客观上也没有非法侵占的结果”(判决书第18页)
辩护启示:“公诉机关所列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2】张庆彦案((2015)安刑初字第00135号)
案情简介:村主任张庆彦被指控重复报销村民赔偿款。法院认为其已现金支付村民,后续报销行为未实际获取利益,且村账目混乱无法证明侵占。
裁判核心:“无证据证明张某某到财政部门报销并据为己有……不能认定其有再一次报销据为己有的行为。”
辩护启示:收集资金用于公务的凭证(如村民收款证明、工程支出票据),结合单位财务制度漏洞说明“报销”未导致个人获利。若单位收支失衡(如本案支出>收入),可主张资金实际用于公务。
【3】麦某案((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49号)
麦某私下操作公司机器但继续完成生产任务,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法院认为:
“麦某在操作机器期间照常为公司生产加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判决书原文)
辩护启示:若当事人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或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拖欠提成),需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动用资金事出有因。
【4】蒋某某等六人案((2015)开刑初字第51号)
案情简介:村主任张某某(另案)指使蒋某某等六名村干部通过虚开发票从村集体修路补偿款中套取12万元,作为“奖金”发放给六人。后六人将款项退回。法院判决六人均无罪。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各被告人具有直接占有财物的故意。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某某的多次证言对本案犯意提起证实内容不一...认定六被告人的共同占有财物的故意亦无证据证实。另外,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所分钱款的来源...”
辩护启示:对于“发奖金”、“福利”等名义套取资金案件,需重点审查:
犯意提起者是谁?是领导个人决定还是集体研究(哪怕是形式上的)?
被告人主观认知?是明知系非法套取并意图占有,还是误以为是合法奖励或听从上级安排?
行为性质?是积极参与虚报套取,还是被动接受分配?
款项性质?套取的资金来源是否明确属于单位财物?发放名义是否具有一定“公开性”?
【5】马某案((2016)粤2071刑初69号)
案情简介:业务员马某挪用72万元货款消费,但:
1. 消费场所含客户维护场所(夜总会);
2. 家属全额退赔并获谅解;
3. 未隐匿收款行为。
裁判理由:“马某收取汇票兑换的现金…用于其在厦门市夜总会的消费,与所提的用于客户沟通辩解相印证”
“没有采取非法手段掩饰其收取客户银行汇票的行为”(判决书第6页)
三、客体归属抗辩:破解“本单位财物”迷局
【1】张某案((2016)黑1223刑初1号)
案情简介:村支书张某被控将557亩退耕林补贴款41万元占为己有。关键证据是民事生效判决确认:
1. 林地承包合同有效,吕某为合法承包人;
2. 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谁经营谁受益”原则,补贴应归属承包人。
裁判理由:“拥军村都不应得到该笔退耕还林补贴款物…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非法侵占的主观故意”(判决书第23页)
辩护启示:“张某将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物都用于清偿拥军村集体债务”
【2】宋某甲案((2016)冀0306刑初48号)
案情简介:村主任宋某甲将变压器租金5万元用于支付村民工资,被控职务侵占。法院查明变压器由新民居项目资金购置,权属未明确归属村委会。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未能证明变压器产权属村委会……亦无证据证明宋某甲将租金占为己有。”
辩护启示:重点梳理资金流向与财产来源。若财物由第三方出资(如本案专项建设资金)、权属存在争议或收益未明确划归单位,可主张不符合“本单位财物”要件。
【3】徐惠群案((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
案情简介:徐惠群作为“光之彩”公司业务经理,与同事甘某成立“乐某公司”,并利用职权促成“华某甲公司”供货给“乐某公司”,再由“乐某公司”加价供货给“光之彩”,赚取差价4万余元。一审定罪,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理由:“本案中,乐某公司采购商品后在光之彩场内销售,乐某公司与光之彩公司之间非购销模式,其需向光之彩公司支付场地费和上架费等费用,乐某公司只是以光之彩的名义在光之彩的场地销售其商品,光之彩对该商品不拥有所有权...并不存在上诉人利用其职务高价进货侵占光之彩公司利益的事实。”
辩护启示:在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中,需重点厘清:
交易模式本质:是真正的买卖关系(单位取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还是场地租赁、联营扣点模式(单位仅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货物所有权及风险在供应商)?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是后者。
定价合理性:即使存在关联交易和加价,加价幅度是否在合理商业范围内?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或损害单位利益?本案中,单位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利益在于收取的场地费,故“高价进货”的指控基础不存在。
单位实际损失:单位是否因该交易模式遭受了可量化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单位收取了场地费,其损失难以认定。
实务要点:善用民事确权判决、政府拨款文件、产权登记证明切割单位财产权属链条。
【4】刘某某案((2015)甘刑初字第2号)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刘某某侵占土地95.1亩,但公安局测量为106.89亩,村委会证明其应分35.4亩。
裁判理由:“刘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事实不清……无法认定是否多占土地。”(判决书原文)
四、客观行为定性:精准切割罪与非罪
法院通过五大技术路径否定犯罪构成:
【1】李祥顺案((2016)湘07刑终58号)
案情简介:李祥顺作为印刷厂厂长,出售厂门面房。指控其实际收款56.33万元,上交厂里54.8万元后,将余款1.53万元据为己有。历经多次审理,二审终判无罪。
裁判理由:“原公诉机关指控李祥顺实际收取印刷厂门面销售款56.33万元...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在指控时只认定了李祥顺向印刷厂上缴的54.8万元,未认定李祥顺为办理11间门面过户所支出的税费...导致指控金额不准确。”
“原审法院认定李祥顺收取蔡某君门面款15万元...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蔡某君的证言系孤证...不应予以采信;...认定李祥顺收取石某贵门面款9万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石某贵购买门面的价格是9万元;...认定李祥顺承担了7493.5元税费开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启示:数额是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辩护律师必须精细核查计算依据:
1. 审查收款总额证据:银行流水、合同、收据是否齐全?证人证言是否稳定一致?是否存在孤证?
2. 审查成本支出证据:税费、佣金、合理垫付等是否已扣除?相关票据是否被忽略?
3. 质疑计算方法:对比价格是否合理(如同期市场价)?差额计算是否科学?
4. 关注资金流向:款项最终去向是否清晰?是否用于公务或个人?
【2】林某甲案((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246号)
案情简介:销售经理林某甲被控侵占货款300余万元。法院指出其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对账未完成,且关键书证(《承诺书》)载明争议款项。
裁判理由:“被告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未付货款金额及欠款原因……双方债权债务尚未结算完毕,指控证据不足。”
辩护启示:
挑战控方证据的同一性:
1. 言词证据矛盾:如被害人陈某丙称“未收到31万元汇款”,但银行流水缺失;
2. 书证程序瑕疵: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付建明案)因未质证被排除;
3. 客观证据缺失:杨某甲案中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账本,导致无法核实资金去向。
【3】李某、孙某祥案((2016)湘11刑终132号)
案情简介:李某作为水电公司实际管理人,被指控:1.虚构土地补偿款套取130万元占为己有;2.与施工方项目经理孙某祥虚增钢筋款100万余元,李某个人分得55万元。一审认定两罪成立,二审改判无罪。
裁判理由:
针对130万:
“李某无占有130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得到该130万元。廖某波将270万元借款归还给大林江公司...从事后130万元的流向分析...未造成大林江公司财产被侵害的后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李某要求王某珂在记账时载明公司欠李某的钱款,进而达到以公司财务账上载明的欠款数额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
针对100万虚增钢筋款:
“该行为发生在电站建设施工过程中,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应以实际发生的总工程量为依据,事实上该款项在...民事案件中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予以扣除,未造成大林江公司财产被侵害的后果。”
辩护启示:对于套取、虚增类行为,需关注行为的最终结果:
1. 资金流向追踪:套取的资金最终去向何处?是否用于公务?是否以借款等形式流转回单位或用于单位支出?是否被单位实际控制或追回?
2. 财务处理核查:财务账目如何记载?是列为费用支出(可能构成侵占),还是列为应收款、借款(需进一步看是否归还)?记载内容是否能直接证明侵占故意?
3. 结算结果确认:对于虚增工程款、货款等,在最终的项目结算、审计或相关民事判决中,该虚增部分是否已被核减?单位是否实际支付了不该付的款项?本案中,虚增款项在工程总决算中被扣除,单位未受实际损失。
【4】陶某甲案((2015)惠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1994年行为至2012年追诉已超5年期限
基本案情:陶某甲1994年侵占村集体土地,2012年才被追诉。
裁判理由:法院援引《刑法》第87条认定: “侵占行为发生在1994年……至2012年才追诉,已超过五年追诉期限。”(判决书原文)
【5】杨某甲案((2014)吉高新刑初字第12号):“财务账目不清,不能排除结算争议可能性”
案情简介:副总杨某甲从项目方提取25万元工程款,被控侵占。法院认为公司与杨某甲存在结算争议,且财务账目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不能提供公司现金日记账等账目……不能排除杨某甲辩解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辩护启示:聚焦“债务抵销”与“结算合意”:
- 林某甲案中《承诺书》载明“待核账后抵扣”,证明争议属民事债务;
- 杨某甲案中5万元奖金争议,通过工资签收条体现双方结算合意。
律师需收集还款协议、对账记录、奖金凭证等,将行为锚定在民事纠纷范畴。
【6】邱某案((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
基本案情:业务员将货款转至邱某个人账户,但邱某辩称系私人借款。
裁判理由:“唐某乙、陆某乙转入邱某账户的款项与单位货款不能对应……无法排除私人经济往来可能性。”(判决书原文)
辩护启示:针对土地面积、货款流向等关键数据,应提出计量异议或审计漏洞,打破指控证据链的完整性。
【7】闫某案((2015)威文刑初字第147号)
案情简介:公司总经理闫某被控侵占672万元土地款。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
1. 涉案土地市场估值8124万元(鉴定报告);
2. 实际成交价642万元显著低于市场价;
3. 存在口头并购协议,公司后续支付1500余万元并购款。
裁判理由:“土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于某甲以3252万元购买土地是有利可图”
“不能排除其合理怀疑”(判决书第17页)
【8】林某甲案((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509号)
基本案情:林某甲已因侵占187万元判刑,检察院再指控其侵占24万元分红款。
裁判理由:“未发放的分红款可能已作为村委会资金使用……若重复计算将导致事实错误。”(判决书原文)
辩护启示:
1. 剔除应得提成:如张某甲案中法院将199305元提成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2. 否定虚高部分:核对审计报告中的货物数量、单价误差,主张扣除虚报金额。
结语
纵观20份判例,法院坚守 “四重审查防线” :
律师实战启示:
1. 主体突破优先:劳动关系认定是破局第一关口
2. 构建合理怀疑:用民事证据(合同/判决/账目)瓦解刑事指控体系
3. 紧扣结果导向:追踪资金最终去向及损害是否实际发生
4. 善用程序武器:针对超时效、违法取证发起进攻性辩护
判例警示:
“不能因民事违约或管理失当推定刑事违法性”
——(2015)秦刑终字第372号判决书
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本质是用民事法律关系解构刑事指控。当律师在主体身份、财产权属、资金用途任一环节建立不可撼动的合理怀疑,无罪判决便成为法律理性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