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30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说到“零口供”问题,先说句玩笑话,出现“零口供”问题,首先从大的方向上来说,可能是个好事儿,说明司法文明进步了,不然怎么会容许你有“零口供”?
“零口供”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更是十分常见。此前笔者也曾写过一篇这方面的文章,今天笔者就再结合近期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以笔者办理最多的毒品案件为例,再从律师辩护角度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零口供”案件?
在谈“零口供”案件之前,还是要先明确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零口供”案件?实务中“零口供”案件并不仅指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一言不发,全程沉默,这种情况实际上极少见,而更多的是被告人不认罪,但有辩解,坚称自己不知情、未参与,完全清白,是受到冤枉、陷害的。
二、“零口供”产生的原因
要说“零口供”的问题先得分析一下“零口供”案件产生的原因,可以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的。首先,我们得承认,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冤假错案,虽然数量并不大,但不可否认确实有。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的确确是完全清白的,但由于某种原因,他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之一,而且是有一定证据的,但是是不是实施或参与了这起犯罪,显然只有被告人自己才是最清楚的。如果被告人确实是被冤枉的,那么他喊冤,为自己申辩,坚称自己没有实施或参与该起犯罪,那是很正常的。
第二种,就是被告人实际上实施或参与了该起犯罪,但是因为罪行严重认为认罪也不会轻判,所以不肯承认。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自己很清楚自己罪行严重,即便如实供述,老老实实认罪,也会判的很重,和不认罪相比没有明显差别,比如一些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上百公斤的毒品,又没有法定从宽情节,只靠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显然很难使自己不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就可能会想,我不认罪,也许还有一线生机,万一证据不足呢,我要认罪那才是死定了,公安你有本事你就去查呗,反正休想从我自己嘴里掏出半点儿能证明我贩毒的东西!
笔者曾办理的一起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在二审阶段之前一直都是不认罪的,但是在二审开庭时他却当庭认罪了,笔者在死刑复核阶段接手该案后会见他时,他却又不认罪了。笔者很奇怪,问他为何如此反复?他说:我原本是不认罪的,可二审检察官提审时对我说你认也是死,不认也是死,好汉做事好汉当,你既然做了为什么不敢承认呢?我想也是,大不了一死,就认了。可二审维持死刑之后我又想既然认也是死,不认也是死,那我为什么要认?
第三种是被告人虽然实施或参与了犯罪,但对认罪有很深的顾虑,不敢承认。还是以一些重大的制造毒品案件为例,如果被告人认罪,那么他就必须得解释清楚有哪些人参与,如何分工,原料哪来的,制造出的毒品哪儿去了,等等具体问题,否则如果他只说全是自己一个人做的,办案人员也不会信,还是会认为他认罪态度不好。但如果他要把这些细节问题都说清楚,那就必然会牵扯出其他人,而这些人可能是他的亲人,也可能是他得罪不起的人,比如说贩毒集团的幕后老板,他害怕一旦把幕后老板供出来,就会给自己的家人招来报复。而在某些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一被抓,幕后老板马上就已经给了家属封口费,甚至连辩护律师都是幕后老板给出资聘请的,那么这位律师一向被告人表明了自己是谁谁介绍给他家人的,被告人立即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就更不敢供出幕后老板了,这种情况在前些年的毒品泛滥地区并不少见。
第四种,被告人实施或参与了犯罪,但对认罪有心理上的障碍,所以不愿承认。比如说一些风化犯罪、性犯罪的被告人,虽然当时作案的时候觉得不算什么,但一旦被抓,要他亲口讲述自己是如何作案的,他就会觉得实在是拉不下脸来,让他将来在法庭上当着控辩审三方供述自己的作案细节,更是比死了还难受,所以他们宁可被重判几年,也不愿意谈起那些羞于启齿的犯罪的犯罪过程。
三、律师如何辩护
律师办理这类案件还是要区别对待,因案而异。律师要做的,首先当然还是要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来为该案把脉,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经过咱们诊断认定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应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这正好与被告人不认罪的态度相一致,自然也就没有问题了。
但如果经过看卷之后咱们判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就比较难办了。咱们刑辩律师都知道,即便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其他案件确实充分,仍然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甚至是可以判死刑的,只不过是要更加慎重。说到这里还是要特别强调一下技侦证据问题,在毒品案件中,如果看卷发现被告人“零口供”,其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不充分,那么往往幕后有技侦证据存在,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看到技侦证据,否则你的辩护就是无效辩护!这一点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已经多次强调过,在此就不过多展开了。
在现在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如果被告人不认罪,那么按照咱们律师辩护的职业伦理来说,是不能够做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的,至少在法庭上是不能当庭做出这种辩护的,否则就成了第二公诉人,这就给咱们的辩护增加了难度。
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操作方式就是首选是作证据不足之辩,从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角度来做辩护,也就是实质上的无罪辩护,但这种方法对辩护律师专业性的要求非常高,难度很大。而如果实在没有充分的无罪理由,我个人的一般操作方式是只指出本案中存在的某些重要问题,但是不明确的说有罪还是无罪,即便是法官非要逼着问辩护人你具体是认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也可以说请法官依法裁判。同时可以事先在会见被告人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给被告人作“退一步讲”的骑墙式辩护,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提出轻判的理由。但要注意,一定要事先在会见时征得被告人同意,并明确记入会见笔录,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征得被告人近亲属的同意,并记入谈话笔录由他们签字确认。
第二个难题,就是在某些“零口供”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要不要劝被告人认罪?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取决于咱们阅卷之后对案件结果的一个评估。如果这个案子证据确实充分,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会被认定为有罪,甚至就案情来讲足以判处死刑,比如前边所说的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这个时候被告人认罪也难逃一死的案子,此时咱们劝他认罪也没有实质意义,他如果不认罪,咱们也没有必要强求,还是应尊重被告人自己的选择。
但是在一些认罪就有可能不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比如毒品数量虽然超出了死刑数量标准,但是超出的不多,那么这个时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就有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也就有必要劝被告人认罪。还比如一些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便毒品数量巨大,咱们的被告人也系主犯,但却并非罪行最突出、最严重的主犯,此时如果他积极认罪就有可能保住性命,那么这个时候劝他认罪就有积极意义。笔者在前几年办理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即是如此,该案被告人就是这种虽为主犯,但其实作用并不算突出的情形,但是他这个人非常固执,始终不肯认罪。笔者在接受这个案子的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就发现他并不符合必须要判处死刑的标准,他只要有一个好的认罪态度,就极有可能不会被核准死刑,于是笔者在会见他时就跟他说你一定要认罪,你要相信律师的专业判断,你只要认罪,你这个案子不核准死刑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即便不成功你无非还是维持死刑,而如果成功了你的命就保住了。被告人最终听从了笔者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提审他的时候他就积极认罪了,最后这个被告人没有被核准死刑。当然了,即便是这种认罪被告人就有可能不被判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也仍有可能出于某些原因就是坚决不认罪,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笔者去年就遇到过一起,笔者阅卷后也判断只要他认罪,就有很大概率不被核准死刑,但是他就是坚决不认,最后被核准了死刑,笔者只能说已经尽力了。这种情况下,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们也只能选择尊重他的意见,毕竟我们不能替他认罪。
法律先贤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本人则认为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二者并不冲突。律师的辩护经验是要靠执业中的点点滴滴来积累的,更要靠总结来成形的。以上这几点不成熟的经验就分享给各位同行,希望大家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