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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久拖未决、证据不足且毫无侦查进展的案件,侦查机关都应予以撤销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3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笔者接到的日常咨询中,经常会遇到有来访者咨询此前因各种原因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就给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后多年,一致都没有再联系,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就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了。但是,自己的子女甚至是孙子女参军、就业政审时却因查到自己曾经有取保候审的记录而未能通过,导致丧失参军入伍和到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就业的机会。这就是公安机关挂案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当时遇到这种情况后,往往是找原办案单位要求办案单位撤销案件。但是,原办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推拖,甚至是威胁当事人“再说就重新启动侦查”,以达到拒绝办理撤案手续的目的。这些“挂案”的当事人,能否理直气壮的去维护自身权益呢?“挂案”当事人要求撤销案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我们知道,2017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出现特定情形,公安机关必须及时撤销案件。具体而言:当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案件依旧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未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 ,上述两种情况都应撤案。另外,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撤案。这一规定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设定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案件陷入久拖不决的泥沼,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能够尽早摆脱刑事诉讼的阴霾,回归正常生活;另一方面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消耗,使其得以合理分配,投入到真正需要处理的案件之中。

 

有法律同仁认为,上述《规定》仅仅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对除经济犯罪案件之外的其他刑事案件,主张将“挂案”予以撤销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此言差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倘若当事人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还能够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司法赔偿。该解释虽着眼于司法赔偿层面,但其蕴含的精神内核与撤案判断紧密契合,着重强调了案件绝不能无期限搁置,必须及时对案件状态予以明确界定,给予当事人一个清晰的“说法”。

 

从这两部重要规定中,我们不难洞察司法实践对于案件处理效率与公正性的极致追求。法律之所以精心设置撤案机制,首要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旷日持久的刑事诉讼,犹如一场无形的灾难,会对当事人的身心、名誉以及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耗,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及经侦查查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撤案则能成为当事人摆脱困境的“救命稻草”,让其生活重回正轨。其次,撤案机制也是保障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关键阀门,避免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在那些证据不足、无法推进的案件上,从而提高司法整体运行效能,让司法机器得以高效、顺畅地运转。

 

基于以上规定所传递出的精神实质,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只要出现类似经济犯罪案件中那种久拖未决、证据匮乏且毫无侦查进展的情况,侦查机关都理应予以撤销案件。这绝非对法律的肆意解读或过度延展,而是对法律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忠实贯彻与深度践行。法律条文由于无法穷举世间所有案件的复杂情形,但其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却具备普适性与指导性。如果在其他案件中,对相同情形下撤案的必要性视而不见,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严重破坏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撤案规定仍显得“可望而不可求”。部分侦查人员深受传统观念的禁锢,过于执着于破案率,将其视为工作业绩的关键指标,从而不愿轻易作出撤案决定,哪怕案件已经明显陷入僵局。同时,也可能存在对撤案标准理解和把握不统一的现象,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之间执行尺度各异,导致撤案规定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攻克这些难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系统学习、案例研讨等多元化方式,提升他们对撤案规定和法律精神的理解深度与运用能力,使其能够准确、熟练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构建起严密的监督网络,对该撤案而不撤案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确保撤案规定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

 

 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案件撤案规定以及司法赔偿司法解释,是侦查机关对存量“挂案”进行撤销的直接法律依据。作为“被挂案”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大胆地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作为办理“挂案”的公安机关,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做到“应撤尽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