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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张雨:被告人翻供案件律师如何辩护?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4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一、什么是被告人翻供

 

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被告人翻供这种事儿自是见识过不少,今天忽然想到这个问题就跟大家聊一聊。所谓被告人翻供,简单来说就是推翻前供,和原来说法不一样了。如果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没有改变说法,只是对性质上进行辩解,这谈不上是翻供;如果被告人仅在无关痛痒的细节上说法发生变化,这属于人的正常记忆规律,也谈不上翻供。但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中对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乃至全案发生了改变,这就是咱们所说的翻供了。  

 

二、实务中对待翻供的态度

 

实务中对待翻供始终是持谨慎、怀疑态度,不能轻信,而公检法机关一直以来对待口供的惯例都是更倾向于相信认罪供述,特别是前期的认罪供述。

 

而翻供后的供述如何采信的问题,归根到底还要看翻供后的说法能否得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但是也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到目前为止,法律上只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却从来没有说过禁止被告人翻供。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前供不属实,那么翻供就是他的权利。

 

三、被告人翻供的具体情形

 

一种是被告人原来不认罪,但是翻供改变说法为认罪的情形。这种情形其实不属于咱们通常理解的翻供,但是这种情形却是受公检法欢迎的,往往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辩护律师的工作难度。这种情形不是咱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在此不详述,只说一句,如果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本人认罪了,但是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仍然应是无罪的,还是应当为被告人做出无罪辩护,这可以与被告人事先协商做一个分工,由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而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翻供,更多的是有罪供述变无罪供述,或者是虽然整体上仍然认罪,但对其中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发生了改变,比如说原来供述中承认自己是主犯,现在变更说法为自己只是帮助犯。咱们下边的内容也以这种情形为主。

 

四、为什么会出现被告人翻供?

 

出现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很复杂,那么依据笔者的经验,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被告人原本是认罪的,但却是受到了某些非法原因的影响,比如说被刑讯逼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违背事实作出认罪供述。这种情况在前些年的一些案件中非常常见,尤其是一些人命案件中,在当年“命案必破”的政策要求之下,口供是很多命案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最主要证据,拿不下口供案子就破不了,所以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是一定要把口供拿下的。那么一旦到了被告人能够说出实情时,比如说被告人见到了自己的律师时,或者到了法庭上后,被告人就可能翻供。

 

也还有一些认罪是出于被告人自己的误解。因为被告人普遍不懂法,所以很多时候,不但对于法律法规不了解,甚至对一些案件的基本逻辑要求都并不清楚,而有些被告人本身文化水平也比较低,让他把案情说清楚都不容易,更别谈让他判断是否是犯罪了。而如果他碰到的又是一个暴躁,没有耐心,或者粗心大意的办案人员,再加上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天然就认为被告人就是有罪的惯性思维,有意无意之间就把被告人供述的行为曲解成了犯罪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律师会见到被告人之后,通过律师耐心的询问,细致的分析,特别是给被告人普及法律规定,被告人才意识到敢情自己没干犯罪的事儿啊,自己原来的有罪供述只是自己理解错误,那么于是改变了供述。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有的。这也正是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办案机关会千方百计阻挠律师会见被告人,甚至直接拒绝律师会见的原因。

 

当然,被告人翻供也不全是因为他原本无罪。某些被告人一开始被抓的时候可能比较慌张,特别是一些现行犯,还没来得及想好如何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再加上侦查人员的一些讯问技巧,使被告人无法招架,三问两问心理防线就被击溃,竹筒倒豆子就把自己的犯罪事实都如实交代了。但是在被告人被关押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也冷静下来了,经过一番分析思考,或者在受到了一些外来的影响,比如说得到了同监室里一些“土专家”、“前辈”的经验传授,甚至是一些无底线的律师同行的翻供教唆,使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空子可钻,于是就翻供否认自己犯罪了。

 

五、被告人翻供会对辩护律师产生哪些影响? 

 

被告人翻供对于其辩护律师的工作必然是会产生影响的。除了律师主动让其翻供这种之外,被告人翻供往往是出乎律师意料的,有些被告人事先也不和律师打招呼,突然就在办案人员面前翻供了,特别是当庭翻供,搞得律师都不知所措,原本给被告人准备的是罪轻辩护,结果他突然翻供了,那么按照律师辩护伦理的要求,律师就不能给他做罪轻、轻罪辩护了,但是事先又没有给他准备无罪辩护理由,临时找无罪辩护理由难度太大,时间上也来不及,导致律师无所适从。所以律师在开庭之前最后一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被告人开庭时你到底是什么态度,如果要翻供不认罪,那你就早点告诉我,不要让我为难!

 

而被告人原本认罪突然变为不认罪,也必然会给办案机关造成一种律师教唆被告人翻供的误解,尤其是在侦查阶段的时候,这对律师来说确实是一种常见的风险。但被告人如果坚持翻供,律师也是拿他没办法的,除非你不办这个案件了!而有风险就逃避,那也不是咱们刑辩律师的风格!

 

被告人翻供当然也不全是坏事,甚至有些时候是好事,特别是对辩护人来说,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律师要让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在一些证据原本就不是很充分的案件里,可能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其认罪供述,而一旦被告人翻供,那就造成了这一主要定罪证据不稳定,也就更有力地支持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律师辩护观点。更有一些非常聪明的被告人根本就不用律师让他翻供,他通过律师跟他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听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就会意识到怎样说对自己最有利。但无论是相关规定,还是律师执业要求,向被告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被告人分析案情这些工作都是律师必须要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被一些被告人出现“顺杆儿爬”的翻供情况。这同样也是律师无法完全规避的风险,很多的被告人的智商远比律师要高,比律师更适合做律师,只不过他不是学法律的,没有律师证而已!

 

六、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该如何应对被告人翻供问题?

 

前边说了,被告人翻供是我们辩护律师无法完全规避的多发风险,在这种风险面前我们不能当逃兵的,如果当了逃兵,那也就不配做一个刑辩律师了,关键是如何应对?

 

笔者的看法是,首先还是要从证据上来整体把握,如果案件的其他证据与被告人翻供后的说法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翻供后的无罪说法是事实,那我们就必须勇敢地支持被告人的翻供行为,否则不但对被告人没有起到辩护作用反而成了冤枉被告人的帮凶。

 

同理,如果被告人的翻供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这个时候我们要做的,首先是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其翻供之后的新说法中的细节,有无可以证明其新说法的证据、材料,或至少是线索,然后根据这些看能否进一步的去发掘证据支持被告人翻供之后的新说法,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如果这一路径无法实现,那么我们就应该如实地告诉被告人由于你这个新说法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所以反而会被办案机关认为你认罪态度不好,导致你原本所能获得的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不再享有,被认为认罪态度恶劣而被一定程度上重判,你要衡量利弊,考虑清楚你到底要选择哪种说法。如果被告人回心转意又改变成原来认罪的说法,那自然不再有翻供的问题;但是如果被告人仍然坚持要翻供,这时候辩护人可以考虑,要么建议被告人辞退自己,让他另请有能力给他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为其辩护,要么与被告人在会见笔录中明确达成一个约定,你自己做无罪辩护,辩护人会当庭表示尊重你的选择,并请你同意律师做退一步讲的罪轻辩护,确保仍能为被告人争取在被判有罪情况下的轻判。

 

以上是笔者在执业生涯中对这一问题的一点粗浅认识,分享给大家!只要咱们不放弃律师职业,就难免会遇到被告人翻供的问题,而这不过是咱们律师工作千般险、万般难中的一朵小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