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须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重要参考依据,摒弃只看商品名称是否相同、只考虑是否在同一类似群等机械思维。在此基础上结合区分表和相关商品领域的历史沿革、国家标准、司法解释和公众认知等多个维度,区分实务中三种不同类型,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法综合认定,确保结论科学、准确且符合公众的普遍认知。关键词:同一种商品;商品名称;同一事物;主客观相结合一、商品名称和所
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5月,亚美尼亚人阿拉门了解到中国浙江G服饰有限公司已注册并生产的运动裤在俄罗斯销量很好,便带了样品找到被告人李某,商量在中国组织生产假冒G品牌的运动裤,销往俄罗斯,李某从中收取每件1 2元的佣金。李某将此事交由王某(另案处理)办理,王某又从中收取每件0 5元的佣金。王某找到在浙江东阳开办服装加工厂的陈某(另案处理)组织生产,每件单价为15 8元,订单8万件。陈某后又找到都昌县工业园区H服饰
摘要对中立性本身的解释无益于解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行为方式的中立性不阻却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只可能影响实质违法性或有责性的评价。基于法益衡量原理,中立帮助行为所创设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所侵害的法益,而行为人事先无法避免合法与违法之间的冲突时,才得以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网络犯罪中立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具体犯罪的帮助犯,也可能直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者的选择既要考察构成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各个国家的联合治理,而联合国作为国际合作平台,其组织签订的国际公约可以成为各国合作的法律基础,为司法协作提供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梳理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分析相关公约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措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近年来,针对出国留学生、海外务工人员、跨国旅游人员实施的诈骗案件屡有发生,一些诈骗套路换上新装再登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票务代理诈骗。利用跨境人员出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是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重大刑罚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期不能少于20年。显然,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十分严厉,仅次于死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类型通常被称为1+8,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只有具备累犯情节的,才可能适用限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先减后并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分子,其前罪余刑的起算日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此实践中大体存在犯新罪之日新罪判决之日和新罪立案之日等不同观点。不论何种观点,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并罚后的刑期折抵问题。犯新罪之日观点认为从犯新罪之日至判决之日,无论正在执行前罪刑罚还是新罪的强制措施,均应视为新罪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作为前罪已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