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是人民群众分享实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之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依法打击相关犯罪,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资本市场的相关违法犯罪涉及面广,极易引起广泛关注。实务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存在巨大争议,值得研究。一、明确应当适用的实体法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
摘要因刑事管辖权兼具国际法与刑事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多重属性,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与协调方法均体现出显著特殊性。除国际惩治性公约的推动作用外,域外管辖属地化的扩张与刑事合法性原则的缺位,更直接促进了国家间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形成。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国际公法的礼让原则、还是国际刑法的管辖权分级、国际私法的外国法适用,乃至晚近实践中的跨国协同解决等方法,均不能充分应对此类冲
摘要错案防范制度在运行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存在概念认识分歧,主要表现为错案定义多元,错案防范概念与错案责任概念混同。为了消解概念认识的分歧并构建体系化的错案防范制度,亟待厘清构筑其基本结构的标识性概念。错案防范作为基石概念,应限缩于证据法范畴,并与错案责任概念相区分,将错案聚焦于事实认定本身的错误。经过本土化、多层次改造后的法律真实概念奠定错案认定的认知基础;印证概念源于我国司法实践,经由理论深化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纯粹经济犯罪,财产权并非其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却诱骗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对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信用产生破坏,降低一国市场中合同履约环境的总体评价水平及相应的履约保证功能。故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为基础,应将不法评价落点从财产转向合同义务,并以预期严重不履行为核心,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重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
摘要自十余年前被系统介绍到我国之后,义务犯理论在德国和国内都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其规范性越来越清晰;在我国,则体现在其逐步渗透到总论的不作为犯论、身份犯论与正犯论等领域,以及分论中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单位犯罪等新兴罪名。义务犯理论的规范基础在于对基于制度管辖的积极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各种支配理论;制度管辖和积极义务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法学化,社会学考察、家长主义以及公民的不法视角的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未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引起法律责任体系的混乱。以市场交易秩序等为代表的形式法益会导致串通投标罪法益审查的形式化,从而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益还原论将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还原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并据此建立起实质法益侵害审查标准,可形成有罪不一定罚的刑法谦抑模式。借名投标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串通的要求,且从实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