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随着市场经济模式的不断丰富,传销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本罪的打击边界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几个主要的构罪要点进行分析。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述《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
提起公诉作为连接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键制度枢纽,承载着犯罪追诉、侦查监督、权利救济与案件程序分流的多元法治功能。经历监察体制改革落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轻罪治理常态化以及数字检察深度落地等多重司法变革之后,原有公诉规则在立法体例、侦诉衔接、审查模式、裁量规制、控辩协商与公诉变更等方面的制度滞后性凸显。伴随着我国刑事法治迈向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提起公诉程序优化作为审前立法修订的重要组成部
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罚没财物需要经过法定拍卖、变卖措施转化为等额人民币的形式后,才可以依法上缴国库。由于罚没财物存在形式多样、权属模糊等情形,一律以人民币形式进行上缴的方法确有诸多难题。实物缴库模式是传统现金缴库的重要补充,其强调在保持财物原始形态的基础之上,原封不动地移交至财政机关进行妥善管理,由司法机关与财政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公私利益的妥善分配与罚没财物价值利用的最大化。实物缴库并非
摘要深度伪造技术活动涉及技术研发、技术运用、生成物传播的整个链条,任一阶段技术活动的失范均会对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产生侵害。深度伪造技术的刑法规制存在三重挑战:宏观价值维度存在技术自由发展与刑事风险控制的动态张力,自由刑法观或安全刑法观的单一导向易使治理僵化;中观对象维度呈现重末端、轻前中端的治理盲区,传统事后惩罚机制难以应对深度伪造的多重刑事风险;微观规则维度存在罪名缺位、归责模糊及量刑机械等
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兼具追诉犯罪与公权力干预双重属性。1979年刑事诉讼法初步构建侦查程序框架,1996年修法强化控辩平等、2012年修法细化讯问与技术侦查规则、2018年修法理顺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历次修订均推动侦查制度法治化发展。 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仍一定程度上存在口供中心主义、非法取证、超期羁押、涉案财物处置混乱、选择性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归为侦查行为,以立案为前置条件,以证据关联性为核心适用标准。然而,实践中存在明显弊端:立案前置使紧急情形下难以及时保全财产,资金易流失;证据关联性标准无法满足违法所得原物灭失后等值财产保全的需求;措施缺乏梯度,易导致过度干预;犯罪嫌疑人确定程序空白,易导致裁量权扩张;侦查权力集中、监督不足、救济虚化,导致超范围、超期限查扣冻问题频发。鉴于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