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驾入刑为标志,近年来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47个罪名中有六成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轻罪立法的增长使我国的犯罪形态和犯罪结构呈现出双降双升的特征。但犯罪圈的扩大化也让轻罪案件呈爆炸式增长,给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带来较为严重的办案负担。在新的形势下,为了应对轻罪案件的诉讼压力,针对轻罪的办案理念逐渐从治罪转向治理,公安司法机关
摘要坚持正确人权观是推进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前提。新时代以来在刑事司法人权保障领域形成的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不仅是正确人权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构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理论支撑,应当一以贯之地坚持与发展。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观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
摘要法域冲突难题的破解宜采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刑事违法性相对判断的标准上,可罚的违法性说不符合我国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且判断标准不明。而与法益说相比,规范保护目的说更宜作为具体判断标准。对于前置法认为合法的行为,排除其一般违法性,当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于前置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在肯定其一般违法性的基础上,根据规范保护目的说: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时,刑事违法性从属于前置法;在刑
摘要从义务来源到保证人再到前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身份来源和行为来源这两大类型。保证人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不能被全盘否定,但其适用范围应受到合理限制。基于刑法的义理逻辑,合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不宜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都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犯罪行为更不应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更不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前行为,因为把犯
在我国刑法立法不断扩张、轻微犯罪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寻求恰当的出罪路径,是刑事法治的题中之义。当前在我国司法解释规范中,大量存在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表述类似的司法解释,我们称之为但书类型的司法解释,其被司法机关广泛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出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但书类型司法解释的性质和出罪依据认识不清导致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误区,不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但书类型司法解释的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2024年2月,公安部发布《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经侦部门深入开展开展资金分析成果证据转化工作,推动资金数据分析结果由数据向证据转化、资金分析应用场景从侦查延伸至诉讼审判环节、资金分析成果用途从辅助侦查拓展为刑事诉讼证据。其间,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经侦情报导侦联勤中心,一大数据手段形成资金分析研判报告,为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力支撑。山东潍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