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存在同级法院对类案、上下级法院对同案适用不同程序处理规则的现象,这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程序开展,还可能导致商事犯罪的错误界定和商主体的权益丧失。根据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相互影响关系,商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刑事案件影响民商事案件定性的竞合型、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互不影响但有所关联的牵连型和民商事案件影响刑事案件定性的从属型三种类型,应分别适用先刑后商、商刑并行和
摘要移送管辖制度是对管辖权初次分配的必要调整,对于平衡跨地域打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两者关系有着重要意义。移送管辖具有三大功能,即管辖错误的纠正功能、集体回避的替代功能和兼顾诉讼便利的功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移送管辖,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但仍然存在缺陷。实践中,移送管辖的适用存在巨大阻力,行政化色彩明显。优先管辖、指定管辖的大量使用,导致移送管辖的适用空间进一步收缩。
摘要平等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要求同案应当同判,但由于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同案同判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值得追求的。因此,必须认识到同案同判的限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正义恰恰要求法官背离以往案件的判决。同案同判具有性质、方法和时空的限度,三者具有内在关联。道德义务论极大展现了同案同判的限度;相反,法律义务论仅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允许法官可正当地背离先在判决。从方法论上看,初现案件、裁判的正确性主张、法律的
2024年12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增设了责令候查措施。责令候查属于监察机关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功能类似,旨在防止被调查人干扰调查工作,同时避免过多适用留置措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责令候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针对被留置的
摘要纯正轻罪缓刑适用条件的研究方法论,有必要转向能够有效统摄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统摄方法论的刑法解释融贯性论,凝练出纯正轻罪缓刑适用条件的规范功能类型,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功能类型化解释,进而实现规范功能类型化解释论融贯性。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根据其规范功能类型划分为综合刑量条件、预防刑除外条件、特殊预防刑实质条件、一般预防刑实质条件等四个条件(缓刑适用条件规范功能类型四分
□为有效改变刑事从业禁止适用于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失语状态,需在规范层面将从其规定的性质认定为空白罪状,有效平衡行政违法+刑事制裁的二元制裁体系,同时以罪刑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作为价值基础,合理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确保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严格遵循职业性、必要性、关联性三重标准,构建时间梯度分层体系,保障制度效益的最大化。 □为确保对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有效控制,禁止从事的职业应遵循关联性标准。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