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异地、异级调配公诉人的做法早已有之。2009年,成都孙伟铭案二审阶段,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从辖区内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抽调了一名检察官出庭。同年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庄案,两位公诉人均来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从远郊区院调配数名同志到朝阳院办理非法集资专项案件。2016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
重大突发事件往往伴随信息真空与公众焦虑,网络谣言的滋生速度与传播体量显著攀升。实践中,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不实传言,到安全生产事故后滋生的次生灾害虚假预警,利用AI技术伪造现场图片、仿冒官方通知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信息借社会恐慌情绪与新技术快速传播,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在此背景下,有效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成为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谣言的重要法律工具。本罪位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其保护的法
摘要在淫秽物品犯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道德主义不能单独作为淫秽物品接受刑事惩罚的根据,它必须接受功利主义的限制。在刑事入罪层面,需要通过损害原则对道德主义进行过滤,法益的实质是权利,而权利的前提则是体现人性尊严的道德义务,仅依据淫秽物品会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而判定其值得刑事惩罚的观念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关于淫秽物品可能诱发犯罪,属于对人物化的观点,即便其观点成立也与淫秽物品犯罪无关,因此不能作为刑事惩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的规定,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同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此,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便主要围绕是否如实供述了定罪以及有关重大量刑的客观犯罪事实。但近年来,开始出现一种观点及其司法实践,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解读为如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犯罪构成不仅包括客体与客观方面,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设立之初带有切断犯罪链条、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然而,帮信罪因其构成要件的宽泛性、行为内容的日常性和犯罪场域的扩散性,极易被泛化适用。在轻罪限缩的时代背景下,对帮信罪进行限缩尤显必要。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对帮信罪宽严相济,限缩适用的要求正当其时。帮信罪保护法益应当识别为信息网络秩序,帮信罪的行为内容、情节严重和主观明
摘要科技的进步,在助力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物理层面人权保障的同时,极大程度地对公民精神层面的人权保障带来新的挑战,即公民的隐私权等正在不断被碾压。考虑科技发展带来的此等双刃剑效应,理应重思刑事证据合法性保障的人权内涵。检视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可知,对证据非法性的审查认定基本上只在意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权,却极少关注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随着物理空间与网络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