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刑诉法基于人权保障之价值目标而重要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对此,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委托辩护权,即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展开法律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形式,刑诉法第3
摘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法益,不应掺入公共法益的内容,更不应强调二元罪质的构造。竞业禁止义务本质上是禁止利益冲突,损失和获利是利益冲突在不同主体视角下的两个面向,这契合公司法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剥夺获利的返还进路还是弥补损失的填补进路,都旨在保护公司、企业的经济利益,借助该思维方式可以统合本罪不同条款的解释逻辑。国有公司、企业仅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主观核心要件之一,该要件的设置本质上是宽宥行贿人、重惩受贿人趋利性立法和司法的体现,会对行受贿犯罪的并重惩治造成一定影响。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修正案(十二)基本完成重受贿轻行贿的处罚结构向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的过渡,但这种在以刑罚为主层面的并重惩治改革对行贿罪的治理仍未脱离重受贿轻行贿的本质影响。基于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考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
摘要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既要避免将诈骗犯罪不当降格认定为民事欺诈,也要避免将民事欺诈不当拔高认定为诈骗犯罪。诈骗犯罪的认定要重视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被害(被骗)与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针对案件主要或者基础事实实施欺诈,理性对待市场风险导致的损失及其归责,考虑欺诈行为发生的具体行业及其状况,妥当把握欺诈行为的度。诈骗犯罪的认定还应注意结合诈骗犯罪的具体形态和构造进行类型化判断,不能超出或者抛开诈骗犯罪
摘要自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规模较大的修订。这些法律修订工作尽管带来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却没有解决这部法律所存在的若干结构性制度难题。这些难题主要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没有发生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那种针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程序控制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存在着诸多疏漏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