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十余年前被系统介绍到我国之后,义务犯理论在德国和国内都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其规范性越来越清晰;在我国,则体现在其逐步渗透到总论的不作为犯论、身份犯论与正犯论等领域,以及分论中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单位犯罪等新兴罪名。义务犯理论的规范基础在于对基于制度管辖的积极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各种支配理论;制度管辖和积极义务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法学化,社会学考察、家长主义以及公民的不法视角的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未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引起法律责任体系的混乱。以市场交易秩序等为代表的形式法益会导致串通投标罪法益审查的形式化,从而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益还原论将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还原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并据此建立起实质法益侵害审查标准,可形成有罪不一定罚的刑法谦抑模式。借名投标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串通的要求,且从实质法
摘要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者具
摘要行刑衔接的理论视野中,围绕行政证据何以准入刑事诉讼,长期存在以有限准入为原则和以有限准入为例外两种解释进路,其相互间及各自内部均呈现难以调和的二律背反困境。回归行政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关系,应以相关性为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的根本标准,即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者,原则上均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锚定相关性,于证据采纳面向,允许相关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不仅在认识论上有助于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
摘要摘要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
摘要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功能单元,认罪认罚具结书被赋予保证、证明、悔过的三重功能,既是被追诉人自甘责任的声明书、自愿认罪认罚的证明书,也是被追诉人的悔罪书。学界对具结书性质的争论多源于对具结书功能的偏狭理解。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具结书的规定过于粗疏、零散,且未体现出完整、统一的功能逻辑,不当限制了具结书的功能发挥,进而导致了其在实践运行中的功能异化,制约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鉴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