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辩护权保障系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刑诉法历次修改均涉及辩护问题,修改内容之广、条文之多,非其他制度所能比拟。辩护权行使状况关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关于辩护问题,第四次刑诉法修改应在以下14个方面进行:一是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二是扩大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三是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的阅卷权;四是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五是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
摘要单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统筹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活动,在刑法立法方面应考虑调整和增设有关单位犯罪及其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全面构建单位刑事制裁体系,应当在坚持单位组织体责任理论并厘清其应有内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单位的刑事可罚性,进而明确对单位的刑罚目的,即一方面对单位犯罪同样要坚持责任报应理念,另一方面要突出预防目的的实现,重点强调改造和积极一般预防目的的意义,在少数情况下考虑剥夺
摘要随着跨境洗钱犯罪的猖獗及网络化发展,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虽然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但侦查机关在打击跨境网络犯罪中仍存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复杂、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配合度低、电子证据获取标准不一等困境。《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的出台及经联合国特设委员会投票通过为应对跨境洗钱犯罪提供了契机,为跨境洗钱犯罪取证和网络犯罪打击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我国应以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为前提,贯彻
摘要将深度链接作品行为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裁判思路,存在错误定性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当扩大刑法规制范围等问题。宜采取服务器标准,认定深度链接作品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违法性依据应为破坏、避开有效的技术措施。对深度链接作品行为的刑法规制,应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并注重维系社会治理与科技发展的法益平衡。根据被链作品的性质与技术措施的设置情况,对深度链接作品行为有选择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的沟通交流变得更加高效。据统计,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约有50亿人口接入了互联网。一方面,互联网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另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安全隐患与威胁,特别是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便携式信息设备的普及,使得网络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近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构建严密的刑事法网以应对网络犯罪已
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明确法律底线,强化法律震慑。在这些案例背后,反映了网络黑产与数字技术深度交织的新型犯罪生态,折射出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