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理论直接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存在解释力、实践性不足等问题,会导致一刀切的偏误,需要结合刑法的特性对比例原则予以再造。与解释问题的理论不同,解决问题的理论以法律规范为主轴,以法律实践为导向,更加具有法解释学属性。我国刑法理论不能照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需要对比例原则的三大子原则进行本土化改造,实现比例原则从解释问题的理论到解决问题的理论之基本转变,并在其内部建立起多层次、有标准、与宪法
摘要实践考察显示,告诉才处理类虐待罪案件常因缺乏罪证无法成功追诉。从证据供求关系看,虐待案件原始证据量少,自诉人的取证能力低,但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高,使得自诉人难以完成证明任务。从追诉模式与证明机制的关系看,刑事自诉人与民事诉讼原告方的取证手段相当,但承担着更重的证明责任和更高的证明标准,刑事自诉与公诉证明标准相同,但自诉人较公诉人取证能力更弱、取证手段更单一。以上证明困境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种
摘要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减免责任的条款、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应该明确规定行政犯违法
一、问题的提出近两三年来,笔者办理的有三起不起诉案件涉及到了行刑反向衔接问题,一起是2023年年底办结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微罪不诉,一两个月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起是2025年3月办结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撤案后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最近一起是目下刚办结的一起诈骗案,当事人被检察机关微罪不诉后
摘要包含程序性要素的刑法个罪条文具有不作为犯罪、第三方行为嵌入,以及法益侵害状态持续等立法特征。程序性要素的外在结构是第三方主体的督促行为与行为人的不作为,内在表现是行政主体或民事主体督促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关于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地位,理论上主要有程序性构成要件说与客观处罚条件说。根据犯罪构成定型化和责任主义原则,程序性要素并非构成要件,在程序启动和刑罚适用等司法适用上具有积极意义。程序性要素的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检察实践中,异地、异级调配公诉人的做法早已有之。2009年,成都孙伟铭案二审阶段,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从辖区内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抽调了一名检察官出庭。同年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庄案,两位公诉人均来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5年10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从远郊区院调配数名同志到朝阳院办理非法集资专项案件。2016年,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