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实背景和政策目标的动态演进要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解读与时俱进。传统解读仅聚焦于刑事制裁层面的宽严调整,忽视犯罪处遇措施体系科学化的刑事法向度和当前法治建设中规范确证引导守法的现实社会需求,导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过度从宽导致规范松动和过度从严产生排斥效应两方面问题。因此,有必要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以规范,宽以处遇的新内涵:严以规范指实质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均应受到否
摘 要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证明体系具有证明对象分立化、证明责任双向化、证明程序专门化、证明标准降格化等特征,呈现与定罪量刑证明体系适度分离的趋势。在明确各项证明要素的基础上,应当以实体法和程序法协同作用为基础,从关联证明、数额证明、流转证明、权属证明等不同维度,实现对涉案财物处理事实的全面准确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犯罪结构的变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事实日趋呈现复杂样态,有必要确立对人证明和对
摘要境外证据进入我国刑事诉讼时,对发生在域外的相关证据活动进行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当前,对境外刑事证据准入的审查判断,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审查要素不明确、评价尺度不一致等问题,统一境外刑事证据准入标准,是完善涉外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因证据生成场域与域外规范的天然密切联系,域外法规应当成为证据审查的依据之一。对境外刑事证据的准入,应当构建域外法—国内法二步审查模型。通过先域外法审查、再国内法
摘要排除合理怀疑是在竞争性诉讼关系语境下发展出的风险分配的机制。排除合理怀疑之合理,实质上指向了事实认定者对事实形成确信的谨慎标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诉讼语境随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发生变化,证明对象也从对要件事实的证明转为对要件事实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在以追求实质真实为底色的刑事诉讼理念下,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未降低,仍然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由于证明对象的转移及谨慎标准的语境依
摘要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界定自有外汇对敲行为性质应坚持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刑法最后手段性理念、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有外汇对敲行为的刑法认定必须考察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四个核心要件,即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变相买卖外汇是变相倒买倒卖外汇、具有营利目的、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中介。自有外汇对敲行为不具有对敲型非法经营罪的核心要
摘 要犯罪构成的属性直接关系到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进而攸关公民的基本人权。犯罪构成体系应为事实体系,其中的事实乃科学事实而非价值事实,唯有如此,方不至与罪刑法定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相抵牾,犯罪构成在司法实务中也才具有可操作性。现实中的出入罪现象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均未能否定犯罪构成的事实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内容含糊的价值性要素或标准掺入,才导致了诸多无谓的争议。德日阶层体系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