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规范构建未能根本上扭转涉案财物处置乱象,这当然能归咎于规范欠缺明确性和体系性,但法律虚置乃至法律规避现象提示道,通过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法律适用异化同样迫切。立足实现有效法律监督,不论是划定监督边界的规范,还是作为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基准的规范,均相当薄弱。在该背景下,各地检察院探索形成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提前介入侦查、人民监督员参与等实践样本,旨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也让法律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缺陷
摘要在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运用的今天,对过失犯的认定远比工业社会复杂。离开人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是不可能实施的,过失犯论所要面对的,应该是人机混合的智能难题。合理的过失犯论应当超越学派论争,肯定问题思考比体系思考更加重要,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评价重心,从而终结纯粹的学理争论。预见可能性是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场景下的预见可能性既不是相当具体的预见,也不是不安感,而是确定性程度更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呈现出类似刑事公诉的单边权力构造,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能的上位集成,通过前置调查核实权并借助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公权化的调查取证,因循权力本位的公诉办案逻辑与惩罚性导向,推动法院从严认定被告法律责任。刑事化的运作模式既违背了比例原则对于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偏离了诉讼程序配置的基本逻辑,制约了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效能与长远发展。为克服
魏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读书时习惯于从抽象的法理中、在专业文章的分析中理解事实这个概念、理解事实认定的过程。一个粗浅的认知是:证据分析连带着事实认定从来都是难且更难的命题。有幸参与到所里开展的刑辩全流程培训,对理论上的命题有了切入实践的参悟。感谢尚权,让大家能够借着平台输出一些不成熟的零散思考:我们所相信的,是事实吗?研修案例中,围绕实体性事实——有没有彪哥当事人吸没吸、程序性事实——
证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备程度直接决定案件事实认定质量。现行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章节规定证据制度,条文数量有限,未明确规定证据裁判、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长期混同适用。多年来,两个证据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填补了立法空白,但下位规
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讲到严格遵循‘有无之疑从无,轻重之疑从轻’这一重要表述,蕴含着一个重要的诉讼原理,即有利于被告人原理。这是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和执行有利于被告人诉讼原理的具体总结。但是时至今日,这一原理在我国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存有相当差距。一是尚未明确进入刑诉法。二是在实践中,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认识和适用存有相当差距。疑罪从有轻重之疑从重,尤其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