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目前对非个人数据的保护主要限于前端非法获取环节;对于非法获取后的非个人数据窝赃行为,则主要尝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暂时性规制。数据窝赃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权利人控制数据访问的形式数据秘密,而是数据所蕴含信息内容的实质数据秘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保护法益与数据窝赃行为的不法本质并不契合,数据窝赃行为也不满足前者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采取立法论路径,增设数据窝赃罪以系统规制此类行为
学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允许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1996年修法将辩护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2012年修法把律师介入时点推到侦查第一次讯问;2018年修法依托认罪认罚制度搭建辩护全覆盖框架。经过多次修法完善,我国已经建成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并行、专职律师与值班律师互补的辩护体系。然而制度供给与实践效果仍存在明显落差: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缺少阅卷权,同步
摘要证据收集必要性的广义概念,是指对于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材料是否有必要均予收集以及是否有必要采用特定的方法收集。此概念区别于法庭证据调查必要性,在实践中与规范上有充分依据并成为侦查取证的指导原则,体现取证效益价值、人权保障价值与技术合理性价值,符合中国刑事诉讼阶段性构造。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取证必要性应斟酌证据相关性强弱、证据重要性、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查明及证据是否重复、取证可能性与成本等因素;取证
摘要规范构建未能根本上扭转涉案财物处置乱象,这当然能归咎于规范欠缺明确性和体系性,但法律虚置乃至法律规避现象提示道,通过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法律适用异化同样迫切。立足实现有效法律监督,不论是划定监督边界的规范,还是作为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基准的规范,均相当薄弱。在该背景下,各地检察院探索形成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提前介入侦查、人民监督员参与等实践样本,旨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也让法律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缺陷
摘要在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运用的今天,对过失犯的认定远比工业社会复杂。离开人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是不可能实施的,过失犯论所要面对的,应该是人机混合的智能难题。合理的过失犯论应当超越学派论争,肯定问题思考比体系思考更加重要,将结果回避可能性作为评价重心,从而终结纯粹的学理争论。预见可能性是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场景下的预见可能性既不是相当具体的预见,也不是不安感,而是确定性程度更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呈现出类似刑事公诉的单边权力构造,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权能的上位集成,通过前置调查核实权并借助刑事侦查程序进行公权化的调查取证,因循权力本位的公诉办案逻辑与惩罚性导向,推动法院从严认定被告法律责任。刑事化的运作模式既违背了比例原则对于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偏离了诉讼程序配置的基本逻辑,制约了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效能与长远发展。为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