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诈骗罪是纯粹经济犯罪,财产权并非其保护法益。合同诈骗的不法本质在于,行为人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却诱骗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对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信用产生破坏,降低一国市场中合同履约环境的总体评价水平及相应的履约保证功能。故而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为基础,应将不法评价落点从财产转向合同义务,并以预期严重不履行为核心,将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造重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
摘要自十余年前被系统介绍到我国之后,义务犯理论在德国和国内都有了一定的新发展。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其规范性越来越清晰;在我国,则体现在其逐步渗透到总论的不作为犯论、身份犯论与正犯论等领域,以及分论中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单位犯罪等新兴罪名。义务犯理论的规范基础在于对基于制度管辖的积极义务的违反,而不是各种支配理论;制度管辖和积极义务的内涵可以进一步法学化,社会学考察、家长主义以及公民的不法视角的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投标与非价格串标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并未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引起法律责任体系的混乱。以市场交易秩序等为代表的形式法益会导致串通投标罪法益审查的形式化,从而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通过法益还原论将串通投标罪的法益还原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并据此建立起实质法益侵害审查标准,可形成有罪不一定罚的刑法谦抑模式。借名投标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中串通的要求,且从实质法
摘要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者具
摘要行刑衔接的理论视野中,围绕行政证据何以准入刑事诉讼,长期存在以有限准入为原则和以有限准入为例外两种解释进路,其相互间及各自内部均呈现难以调和的二律背反困境。回归行政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关系,应以相关性为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的根本标准,即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者,原则上均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锚定相关性,于证据采纳面向,允许相关行政证据准入刑事诉讼,不仅在认识论上有助于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
摘要摘要刑法学是在长期论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存在不少对立主张,有时论争一方甚至坚持某些极端化和夸张性的观点。从宏观上看,行为导向的刑法观与结果导向的刑法观在保护对象、违法评价基准、违法评价对象、违法评价时点和刑罚法规的机能等方面存在理论对立;从微观上看,刑罚绝对报应主义与相对报应主义、法益侵害说与纯粹规范论、市民刑法观与敌人刑法观之间的对立也一直存在。刑法论争的当代缓和表明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