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王少鹏: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案外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04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打击力度的加大,上述案件不断增多,涉上述案件生效裁判的财产刑执行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刑事涉财产刑执行工作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能否得以彰显,更与案外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紧密相连,受“重人身、轻财产”司法惯性影响,在当前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程序缺位。刑事案件庭审并未对财产刑发挥中心作用,对刑事案件财产责任未尽法庭调查,对财产情况、证据、救济等缺少必要的举证、质证、认证,不利于后续刑事涉财执行立案和财产处置。此外,民商事执行案件多为三方主体构造,即申请执行人、执行机构、被执行人。刑事涉财执行尤其是财产刑的执行中则多为双方主体构造,只有被执行人和执行机构两方主体,是法院执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进行的主动执行行为,与普通民商事执行案件相比缺少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和监督,致使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制约。
 

程序不畅。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涉及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若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案外人权利保护出现漏洞。在侦查阶段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在审判阶段可能没有得到准确的判断和认定,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部门依据审判结果直接执行,却忽视了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合法权益。即便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此时就会面临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如何协调的难题,导致案外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举证维艰。在实践中,涉案财物可能已被司法机关控制,案外人无法接触,难以收集证明财物权属的证据。一些财物的权属证明较为复杂,存在多次买卖、抵押等情况,案外人需要收集多个交易环节中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实际控制占有、产权登记文件等一系列证据,对于案外人来说举证难度大。部分执行人员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过于注重执行完毕率、到位率,没有给予案外人充分陈述和举证机会,没有深入调查案件事实,简单地进行形式审查后,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健全实体规则,夯实权利基石。一是明确刑事与民事衔接标准,确立实质审查原则。在刑事涉财产刑执行中,精准判断财产权属是保障案外人权利的关键,财产登记信息虽为权属判断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因此,迫切需要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引入实质审查原则,要求执行部门在执行时全面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具体而言,对于不动产除了核查登记信息外,要着重审查购房款的支付凭证,确认资金来源是否清晰合法,以及实际居住情况,如居住时长、居住者与房屋的关联证明等。对于动产,交付时间、占有使用状态等因素是判断权属的重要参考。在股权代持、房产代持等复杂情形下,严格参照《九民纪要》中关于代持关系的认定规则,深入审查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履行情况,确保准确识别财产的真实权属,避免因形式审查导致案外人财产被错误执行。二是细化共有财产分割规则,保障共有人合法权益。为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共有财产处置难题,应建立具体裁判规则。针对不动产,允许其他共有人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按照各自份额对应的比例支付折价款给执行部门,从而合法保留涉案房屋,避免因房产被整体拍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动产,优先采用物理分割的方式,可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对动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权范围等进行合理划分。若因自身特性无法进行物理分割,可按照共有人的份额进行拍卖处置,并在拍卖所得款项中保留案外人应得的部分,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公正透明。一是构建“侦查+审判+执行”全链条财产调查机制,提升调查精准度。财产调查是刑事涉财产刑执行的基础环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应肩负起详细调查涉案财产权属的重任,制作内容翔实的涉案财产权属调查清单,呈现清晰的财产来源,如资金流转轨迹、资产购置途径等关键信息;明确财产的共有情况,包括共有人身份、各自份额比例等;如实记录存在的权属争议,载明争议焦点、各方主张及相关证据。这份清单将成为后续审判和执行阶段的重要依据,审判机关可据此进一步核实财产状况,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补正。执行部门则能直接参考清单内容开展执行工作,精准地判断财产权属,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全面推行异议审查听证,赋予案外人充分参与权。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或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时,执行法院应迅速启动听证。由法官组成合议庭,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案外人可展示其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充分保障案外人、被执行人等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在涉及复杂财务账目、资产价值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及时引入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合议庭的准确判断提供坚实的专业支撑,确保异议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完善措施机制,兼顾效率公平。一是借助信息技术,实现财物信息整合与风险预警。通过整合链接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的数据资源,借助智能分析功能,识别涉案财产的权属风险。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深度挖掘,快速准确地识别房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况、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关系、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为执行部门提供详细、及时的风险提示,助力执行部门提前制定应对策略,有效降低执行错误风险。二是强化监督机制,筑牢权利保护防线。人民法院健全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将案外人权利保护情况纳入执行人员的工作考核范围。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案外人权利受损的执行人员要予以问责。上级执行部门需加强对下级执行部门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发现存在财产调查不全面、执行程序不规范、案外人异议处理不当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执行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对于侵犯案外人权利的行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尽快督促执行部门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案外人损失。三是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公开刑事涉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执行过程,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在互联网登记公示,不仅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还能明晰涉案财产的范围及所有者,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收集被执行人更多的财产线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少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