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定犯是一个相对于自然犯的概念,并且法定犯与行政犯具有密切关系。随着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干预,刑法越来越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达成社会管理目的的工具。法定犯存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立法规定的不同,法定犯可以分为显性的法定犯和隐性的法定犯,两者具有不同特征。法定犯的不法判断应当在注重前置法违反性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将那些虽然违反前置法但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出去。法定犯的认识错误是
摘要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需要顺次判断前置法的违法性与刑法的违法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前置法包括《渔业法》和其他资源环境保护法规。当不同的前置法规范存在冲突时,应选择对行为人有利的条款。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水产资源和环境生态法益。禁渔期与禁渔区有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两类。对于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地方性标准不能作为刑罚的依据,部门规章规定的全国性标准也应该根据等价值原则有所甄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
摘要犯罪之算法治理已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的基本方略,其应用覆盖地点评分、维稳风控、大数据扫黄、网络犯罪风控等场景。以监视—筛选为特质的犯罪治理算法在极大提升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对个体生活形成挤压和算法权力失范等问题。为推动算法治理从基于技术的治理转向基于规则的治理,应引入以结果公平和过程公平为内涵的算法公平原则,作为建构算法之法的正当性基础。依循回应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路径,通过算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重大修正,已然形成了适应不同时代发展需求的诉讼制度体系。然而,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提出,社会治理结构发生深刻变革,轻罪时代的刑事犯罪新态势与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证据形态剧变,共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这一历史节点,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刑事诉
摘要在数字技术与社交媒体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程序即惩罚这一经典命题的内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刑事程序引发的刑罚之外的惩罚,不再局限于程序系统内部,而是表现为由刑事程序启动所触发的在社会系统中被执行的性质更为严厉且不可逆的附随性惩罚。这类惩罚并非由国家施加,但造成的后果往往与法定刑类似,对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司法理念造成冲击。因此,如何识别并消解刑事程序附随性惩罚的风险,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摘要非法人工智能证据的判断应以权利保障理论为基础,其主要包括因算法歧视侵犯平等权的证据与因数据使用侵犯隐私权的证据。相较于其他类型证据,非法人工智能证据具有权利侵犯扩张化和权利侵犯实时化的侵权特征。对非法人工智能证据进行排除时可能面临双重困境。第一重是既有证据排除困境的加剧。与其他类型证据相似,法官在排除人工智能证据时,同样需要面临排除权力不足与外部阻力较大的问题,并且这种困境可能会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