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如何解决刑法中悲惨困境的讨论,不仅错综复杂而且持续超过一个世纪。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悲惨困境: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双方,除了杀害其中一方之外别无选择;没有一方对困境的产生具有责任;一方的牺牲须由第三人来作决定。卡纳阿德斯之板案及营救酷刑并非真正的悲惨困境。对于真正的悲惨困境的解决,法外空间说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说均不尽如人意。前者的构建会导致法上的混乱,而后者则是
摘要为保障刑事合并审判的公正性与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各国针对共同被告陈述的法庭调查发展出被告作证、共同受审与双轨调查三种模式。三种模式受法律传统、诉讼构造与国家正义性格的影响而差异较大,但均认为本案被告应有机会当面挑战、充分质疑指控他的共同被告,否则一般禁止使用共同被告陈述给其定罪。我国虽承认被告有质证权,却以分别讯问阻碍其获悉共同被告的陈述内容,并由法官垄断对质程序的启动权与主导权,甚至允许直
摘要民事法律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受终局性标准的限制,不法原因给付不同于不法原因委托。在处理涉及不法原因给付或委托的财产犯罪案件时,需依据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的民事法律后果谨慎判断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侵犯了他人财产。不法取得的无权占有以及用于不法目的的财物仍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法劳务与民法上无效的请求权则不属于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着
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规性救济手段决定了其运行理念应当在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形成的司法惯习影响,我国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出现两个情况,一是有错必纠,而忽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诉权耗尽、不区分错的性质及大小等问题,导致法检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和当事人提出申诉较为随意;二是将启动再审程序与改变原判决、裁定直接关联起来,导致申诉易与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引言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其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客观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存在混淆,甚至错误地认为我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通过厘清客观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的方式,分析其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证明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参考。《现代证明责任问题》一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摘要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已是刑诉法学界的共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方案上,应当增设两原则、明确两权利。首先,吸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增设公正审判原则,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句话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其次,增设直接言词原则,具体表述上采用亲历性要求+询问证人本人的双重结构。最后,明确规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