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预防性刑法观已成为现代刑事立法的核心范式,有必要系统探讨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与生成逻辑,并聚焦激励性刑法规范的正当性建构及实践路径。通过辨析预防性刑法观的理论范式,可以揭示其因应社会风险防控需求的生成逻辑,体现刑法功能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的转型。激励性刑法规范的正当性可以从宏观与微观双重维度证成:宏观层面其立足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与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协同需求;微观层面则通过激励
摘 要构建新时代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刑法学作为一门以实定刑法为基础的规范学科,可从三个方面推进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实现刑法学议题的自主性。在选择议题时,不仅要以我国刑法制度和刑法规范作为基本边界,还应当兼顾议题的特色性与重要性。其次,要实现刑法学理论的自主性。在犯罪论体系方面,应当兼顾理论范式的普遍性和语境依赖性,以有助于我国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实现
摘 要我国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体系构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证明活动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形象,具有继受性特点,遵循原子论到整体论再到完善论的一般逻辑,且以案卷为载体,较为明确稳定。但在检察实践中仍存在依赖性较强、主动构建努力不足,部分案件存在指控偏向,亲历性方法应用不足,以及缺乏严密清晰及可展开的证据思维等问题。构建指控证据体系应强化结构思维,可借鉴美英证据结构理论及日本证据构造论,尊重本土
摘 要约定型受贿案的特殊性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达成贿赂合意,约定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间交付和收受财物,但在案发时未收受财物。与约定型受贿类似的保管型受贿、股权代持型受贿等,实际上都是约定型受贿的表现方式。将我国刑法中的受贿行为解释为承诺、约定和收受贿赂,同时相对应地把行贿行为解释为行求、期约和交付贿赂的观点,没有考虑到我国刑法与域外刑法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规定上的明显差异,因而
导语樊崇义老师结合近期参会心得与深入调研,围绕当前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关键问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他强调,在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落实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并发挥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的保障作用。核心观点综述樊崇义老师的讲话聚焦五个核心议题,直指当前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一、重申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樊崇义老师开宗明
作者简介杜宇,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与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职。长期专注于刑法方法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刑事和解、刑事习惯法的研究。已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个人学术专著4本。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