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些研究者以流水线、接力赛等隐喻方式命名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但这给准确地认知实践中的公检法关系造成巨大的歧义。对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结构的准确概括,是彭真提出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政策于1954年被正式提出,意在改变此前的公安中心格局。1979年前后,决策者对于犯罪人和政法机关性质的判断发生了转变。此刑事诉讼结构思想在1982年被写入《宪法》,并在1983年通过司法体制变动予以践行。该结构在
摘要双重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第一个行为骗取财物以后,以骗得的财物为工具,实施第二个欺骗行为。双重诈骗中前后两个欺骗行为均成立诈骗犯罪。以行为人欺骗他人不动产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为例,前行为针对财产性利益进行诈骗,给担保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行为也属于诈骗行为并且给银行造成了贷款损失,成立贷款诈骗罪。双重诈骗中的前后两罪并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后行为更不是事
摘要法院受理公诉意味着公诉的合法性受到法院肯认,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形成诉讼系属法律关系,进而产生诉讼客体确定、诉讼拘束确定以及(未来的)上诉审法院确定等法律效果。检视法理逻辑和司法实务,对法院受理公诉的条件有所限制,乃确保诉讼系属法律效果正确实现的制度必然。这些限制性条件,本质上包含案件的受审资格(审判权)、法院的管辖资格(管辖权)以及公诉的提起资格(起诉条件)三个层次。公诉缺乏以上任一条件,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因此,有必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的语义内涵,以客观准确地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社会危险性相关规定的发展 从逮捕措施相关规定的发展来看,对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走过了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概括到明确细化的立法历程。
恶势力的提法由来已久,但作为具有司法上的概念,肇始于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纪要》中规定的恶势力概念进行了调整,列举了恶势力惯常实施和可能附随实施的违法犯罪类型,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然而,关于此条款中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起算时间,《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受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