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其分配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客观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存在混淆,甚至错误地认为我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通过厘清客观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的方式,分析其区别与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我国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证明责任体系提供理论参考。《现代证明责任问题》一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
摘要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已是刑诉法学界的共识。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方案上,应当增设两原则、明确两权利。首先,吸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增设公正审判原则,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句话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其次,增设直接言词原则,具体表述上采用亲历性要求+询问证人本人的双重结构。最后,明确规定质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而非以案为对象,审判实践中,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
摘要近年来,在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争论中,由于学术立场的差异,双方对于诸如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的态度泾渭分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与此同时,实务中出现由于机械理解刑法而进行的不当裁判。反思上述两种现象,根源在于缺乏交互思维。应当倡导刑法交互解释,刑法交互解释中的论证包括内部交互论证和内外交互论证两个环节。在内部交互论证中,强调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相互验证功能,在此基础上
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当司法机关发现行为人在服刑期间隐瞒其他犯罪事实或遗漏前科,导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启动再审程序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在涉及新罪和漏罪的认定及处理时,特别是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不完全吻合之处,如何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条文成为关键问题。例如,某行为人因贩卖毒品罪(A罪)被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A判决)。在A判决暂予监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与原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比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和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后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要轻。实际上,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体现的人身危险性相较于上述后两种情形更大,对其施加更轻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对此,笔者试图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的侵害法益、主观罪过等角度分析,阐述对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