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传统的化解方法是调整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行为时点,并由此衍生出实行模式和责任模式的对立。这种方法论注重实行行为和责任行为的关系,却忽略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整体评价的实质根据,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和转移论题等误区。精神障碍状态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介入因素。如果原因行为创设足以让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结果行为的类型危险性并使该危险现实化为结果行为,
摘要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必要共犯行为是否可罚存在立法者意思说和实质说等观点的分歧,我国司法实务对此也持不尽一致的立场。实务与学理围绕必要共犯可罚性的纷争背后,其实是形式还是实质地理解必要共同犯罪条款的对立。依据反对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形式地理解立法者意思的解释路径,虽然在不少场合能得出合理的答案,但可罚与否不应该只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推论问题;大多数实质说则沉浸于违法性和责任等有无的迷思,而忽略了从违法性
最高检2007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对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制度,中共中央2008年印发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2014年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先后对这一制度予以确认。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同步监督模式介入减刑、假释活动,及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不当问题,也查处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犯罪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相互独立又紧密配合。值班律师制度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在认罪认罚从宽领域推进的重要体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重罪案件是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争议、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其作用发挥有限。为了更好地使值班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等,解决其在重罪案件认罪
摘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401 条概括承认了刑事已决事实对后续刑事审判的预决效力。该规则较为简略,具有 不受反证、不限范围、不设条件 的特点,有待继续探讨。预决效力规则应当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相协调,并辨明其效力性质、效力范围与产生条件。在效力性质方面,预决效力应当理解为允许反证的相对效力,亦即证明效力。效力范围方面,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原则上只对被告人
摘要学界和实务界对阅核制存在认识分歧,分歧的根源是如何看待正当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若认为实体正当性来源于程序正当性,会质疑阅核制;若认为实体正当性可以独立于程序正当性,则未必会质疑阅核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阅核制以理性主义认识论为基础,认为应该会有一个具有真理性的裁判方案在等待被发现。但即使是理性主义认识论也承认绝对的真理很难到达,当案件无法在真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达成时,裁判的正当性只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