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而非以案为对象,审判实践中,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
摘要近年来,在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争论中,由于学术立场的差异,双方对于诸如目的解释等具体解释方法的态度泾渭分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与此同时,实务中出现由于机械理解刑法而进行的不当裁判。反思上述两种现象,根源在于缺乏交互思维。应当倡导刑法交互解释,刑法交互解释中的论证包括内部交互论证和内外交互论证两个环节。在内部交互论证中,强调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相互验证功能,在此基础上
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当司法机关发现行为人在服刑期间隐瞒其他犯罪事实或遗漏前科,导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启动再审程序是常见的做法。然而,在涉及新罪和漏罪的认定及处理时,特别是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法条文的规定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不完全吻合之处,如何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条文成为关键问题。例如,某行为人因贩卖毒品罪(A罪)被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A判决)。在A判决暂予监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与原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比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和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后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施加的刑罚要轻。实际上,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体现的人身危险性相较于上述后两种情形更大,对其施加更轻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嫌。对此,笔者试图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的侵害法益、主观罪过等角度分析,阐述对缓刑
随着互联网时代而出现的虚拟货币等新兴虚拟资产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新的隐蔽途径和利益转移手段,从而催生了众多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虚拟货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受贿罪并无太大争议。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明确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在确定受贿金额时,存在较大的分歧。 受贿罪的认定,不仅需要行为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必须满足
摘要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我国经历了从一律起诉入罪到以相对不起诉出罪,再到依据但书出罪的过程。根据但书出罪具有公安机关实体出罪、法定出罪的特点,既从源头上避免了入罪,也肯定了以具体危险为由出罪的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放弃以相对不起诉出罪、裁量出罪并不合理。我国应在坚持根据但书出罪的同时,积极推行以相对不起诉出罪。以相对不起诉出罪既有利于对轻罪案件程序出罪,也有利于对出罪程序进行司法控制,发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