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执业应以事实为根据,坦诚对待司法机关及有关各方,不妨碍证据,不虚构事实。我国律师制度特别重视律师真实义务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律师明知存在指控事实能否辩称其不成立,应视案件条件而论,且有纯洁论与包容论的伦理选择及技术进路。禁止隐匿证据与律师保密义务及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有冲突,律师应当有权不提交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不得违反消极真实义务,以积极作为方式隐匿或协助当事人隐匿证据;在
摘要为契合FATF互评估标准及反洗钱国际公约要求,我国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改造为洗钱犯罪一般条款。但面对理论诠释不足和可适用性边界不清等问题,既有方案未能充分回应。立足遏制犯罪支援的逻辑,掩隐罪的不法实质在于妨害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事司法活动正常开展,作为一般条款与洗钱罪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洗钱犯罪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在于突破上游犯罪范围限制以实现洗钱行为
摘要量刑中的被害人要素,通常以其影响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依据来判断,但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相关人,刑罚的功能不仅作用于犯罪人,也同样作用于被害人。因此,可以从被害人视角对量刑中的被害人要素进行重新审视。从被害人角度分析,被害人过错、被害人需求、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认同与被害人谅解等被害人要素均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以被害人为研究中心、以被害人保护为目的的被害人中心主义为研究
摘要诉讼场景的改变、追诉权力的扩张、诉讼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诉讼证据的数字化,均已成为刑事诉讼在数字时代的标志性特征。尽管刑事诉讼要素的呈现方式在数字时代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就刑事诉讼本质而言,依然应遵循其基本理念与原理。面对数字技术对刑事诉讼理念的冲击,单一的规制或者回应模式已难以全面应对数字技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纵深发展。为有效契合数字时代,使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周延性,中国刑
摘要从规范分析与实践逻辑的两个维度出发,可以确认我国《刑法》属于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以规范论的思考方式作为制度架构的起点,注重对不同参与类型的法的评价,以规范构造上的差异作为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基础。基于不同类型的规范构造,狭义的共犯属于二次责任的类型,因而在可罚性的要件方面从属于正犯。基于规范论的路径,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区分标准应当赋予主观要素以必要的体系位置,采取主
摘要我国刑法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发票犯罪与税收犯罪分别立法,既考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税控功能差异,也考虑了发票犯罪是税收犯罪的手段但不等同于税收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是基于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逻辑,目的是同时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功能和抵扣功能。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以发票普通功能为指向,因没有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