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项制度虽有多种适用范围,但其设立初衷主要是为了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适用缺席审判以让案件得到及时处理。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立以来,在贪污贿赂案件中的实际运用情况未达到预期效果,直至2022年1月17日才有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即程三昌贪污案)的
摘要三性,是通常对证据(不仅指刑事证据,还包括民事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质证时所使用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思维。两力,则是近年兴起的,对刑事证据质证所使用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质证思维。有学者和部分法律实务工作者认为,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指对刑事证据材料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明力则是对刑事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关 键 词:三性 两力 结合审查颜毅豪一直以来,我们的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平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网络已经从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发展成为犯罪空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前的网络犯罪证明理论已无法有效指导实践,电子证据在信息网络犯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被忽视,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和信息网络犯罪之间的代际错位问题愈加突出。电子证据如何有效质证,如何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有效辩护是值得我们思考
摘要证据能力、证明力这一对形影不离的名词是大陆法系证据法中判断自然证据能否最终成为定案证据的两道关键闸口。近年来,对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证据审查质证模式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冲击着我国传统对于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审查质证模式。然而遗憾的是,对于证据三性与证据两力之间的关系,不仅具体实务中运用得十分混乱,而且在理论界,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业务庭之间也出现了不一样的观点。因此,理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犯罪活动也逐步向网络空间延伸。因网络空间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虚拟性、链条性、技术中立性等特点,加之各行为人分工不同、环节不同、对犯罪活动的作用不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认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司法机关认定网络共犯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并且过度依赖刑事推定,有偏离证据裁判及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的倾向。笔者认为应当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共犯从属说为理论基础,确定网络共犯的成
摘要刑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同时,其个人财产可能与第三人财产混合,导致难以准确区分赃款赃物与第三人合法财产。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涉案财物第三人法律地位不明确、实体权利范围模糊、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缺位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对于涉案财物第三人的保护,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地位,厘清其内涵和外延,其次,应从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质证权和救济权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