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1-13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本应是控辩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形成认罪认罚合意,从而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有效路径。但实践中,由于片面追求认罪认罚的高适用率,使得辩护权被严重限缩、协商程序难以保证,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本文试图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从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构建新型检律协商机制、推进审判中心主义三个方面,探寻认罪认罚制度的归正路径。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律协商;权利保障;审判中心主义
卫 敏
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山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山西律师大讲堂主讲人
一、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权被限缩的现状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了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辩诉交易”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其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制度全面实施后,适用率正在逐年攀升。如下表所示:1
二、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权被限缩的消极后果
三、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权被限缩的归正路径
为消除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权被限缩的消极后果,笔者结合一线办案经验,尝试性地提出以下几条归正路径供参考:
(一)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除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外,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的辩护权也至关重要。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的能力较弱,所以,律师的参与就成了有效辩护不可或缺的条件。对于被追诉人已经委托律师的,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积极采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观点。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提供的帮助显然存在实质化程度不高的问题,达不到有效辩护的要求。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仅凭嫌疑人的供述,难以对全案事实有充分的了解,在一知半解基础上形成的建议,是不具有客观性和可采性的。所以,笔者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条件地引入法律援助律师,使其能够充分帮助犯罪嫌疑人准确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二)构建认罪认罚制度下新型检律协商机制
笔者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展示刑期,而且要对量刑情节和计算方式予以详细说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这样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体会到,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一切都是依法行事,可以让其更加尊重和敬畏法律。同样,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同意量刑建议,也应对具体理由予以说明,不同意哪一部分,为什么不同意,辩方认为合适的刑期是多少,依据是什么,是如何计算的,控辩双方实现良性的互动。这样有利于控辩双方在量刑幅度、价值判断以及思维方式上趋于一致,提高量刑协商的成功率和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11。从长远来说,也有利于控辩双方不断推进法治理念融合、业务知识互补、专业素养提升。
另外,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只认事实不认罪名、仅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大多未系统学习过法律,对刑法规定的罪名没有深入的了解,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都不甚清楚。即使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也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深刻的理解、进行深入的辨析。而且,即使同为法律人,对同一事实的定性,也会经常产生分歧,所以鉴于此,法律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只认事实不认罪名、仅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并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随卷移送法院。这样,才真正做到了公平合理,而且既能提高诉讼的效率,又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审判中心主义”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无论是“侦查中心主义”还是“检察中心主义”,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致命的缺陷。都会不可避免地掉入“运动员同时也是裁判员”的怪圈中。唯有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有助于保障各方的权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即法院唯有通过法庭审判,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裁决1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庭审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不能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应该做全面的审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实现。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也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法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对于自愿性的审查,法庭应再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认其是在清楚明了的情况下签署文书,是发自肺腑的认罪认罚。对于合法性的审查,案件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相对简单的举证质证,但是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应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护的空间,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13
结 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对合作性司法进行的有益尝试,其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更应切实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使认罪认罚从宽的价值真正得以实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笔者提出如上建议,希望能够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上不断向前。14
脚注:
[1]数据来源:《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3]“压制型法”是相对于“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而言的一种法律类型,其显著特征在于,首要目的是公共安宁。参见 【美】诺内特·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季卫东、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35-38页。
[4]参见王春梅、吕云婕:《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6]参见郭烁:《认罪认罚背景下屈从型自愿的防范:以确立供述失权规则为例》,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
[7]参见【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范宁宁、陈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68页。
[8]Alexander Lundberg,Do prosecutors induce the innocent to plead guilty?[J] Economic Inquiry. Volume 62 , Issue 2 . 2024. PP 650-674.
[9]《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10]参见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11]参见罗小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协商机制研究》,载《鄂州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12]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 年第 2 期。
[13]2013年10月,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
[14]参见陈国庆:《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载《中国司法》2022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 著作类
[1]【美】诺内特·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季卫东、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2]【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 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范宁宁、陈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版。
2. 期刊类
[1]王春梅、吕云婕:《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2]郭烁:《认罪认罚背景下屈从型自愿的防范:以确立供述失权规则为例》,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6期。
[3]李奋飞:《论“确认式庭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为契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4]罗小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协商机制研究》,载《鄂州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5]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6]陈国庆:《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载《中国司法》2022年第12期。
[7]Alexander Lundberg,Do prosecutors induce the innocent to plead guilty?[J] Economic Inquiry. Volume 62 , Issue 2 .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