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抽样调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经历了从行政执法进入刑事司法、从实物证据扩展至言词证据的发展过程,并存在随机与非随机抽样调查两种类型。抽样调查虽然存在违背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符合印证证明模式和难以达到唯一性的证明标准之嫌,但它是适应犯罪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坚实的科学基础,面临的理论质疑主要源于对传统证据制度的理解过于僵化。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抽样调查,应满足适用抽样调查的必要性、调查对象的同
摘要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经验包括以客观公正为立场,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以两类涉企犯罪为范围,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为条件,以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的分离判断为支撑,体现出鲜明的本土特色。检察机关创设了涉案企业背景调查机制、合规必要性审查机制、类型化整改评估机制、反向衔接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质效。为了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稳步推进,涉企犯罪领域应建立不起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从业禁止作出规定,但司法实
重实体轻程序,还真不是随便说的,确实反应着这种普遍性的心态和状态。办案人员普遍的重视实体问题,觉得实体问题是案件的核心,实体问题感觉更高级,更富有司法创造力,更能体现办案能力,所以大家也更在意。所以刑事司法官购买的业务工具书,也是刑事实体法居多,无论是教材、法条还是案例集。从案例集上来看,也主要是对实体问题的判断。法条也主要是刑法的法条。从教科书看也是刑法学卖得更好,销售量也要远远刑事诉讼法。
摘要虽然在追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犯罪时,法院往往直接采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认定,但是这种常态化做法既缺乏立法依据,学界也存在较大异议。证券类犯罪中证监部门的认定是一种较具代表性的行政认定,行政认定与鉴定意见存在本质不同,按照目前立法规定以及证据学基本原理,行政认定只能归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书证。采信行政认定时必须经过刑事司法程序核实;审查行政认定应该综合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的特点进行。应该完善行政认定
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有必要推动逮捕中社会危险性要件审查判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审查逮捕中的社会危险性证明杨宇冠 高童非□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明除了需要凭借在案证据外,还应依靠案外证据。质言之,前者聚焦的是犯罪事实,而后者关注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险性及程度怎样的综合推断。从要件上看,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不仅要关注具体的案件事实,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现实情况。因此,社会危险性证明应当是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