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两种主要犯罪类型,后罪中的销售假冒商品是前罪假冒行为的自然延续。因此,在涉及共犯及既有假冒又有销售行为时,二者容易发生混淆。虽然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数额是衡量二者罪与非罪以及犯罪情节是否严
1 张明楷教授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发表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一文中有句话: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瞬间引爆了微信朋友圈,大家竞相转发讨论。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信罪后,张明楷教授就写了《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文,认为帮信罪不是共犯的正犯化,只是量刑规则。该文在刑法理论界引发了较为热烈的讨论,但实务界并未多关注。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跃居我国各类
摘要在当前日本的实务界,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而在学说上,实行共同正犯则是压倒性的通说。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尖锐对立已经成为日本刑法学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直面这一问题,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阐释共谋共同正犯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实务,而且在理论上也是正确的。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无须多言,因此,单独正犯的法理不能原封不动适用于共同正犯的原因就在于共同正犯的共犯性。从这一点出发,本文主张实质的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各部门相继出台了大量涉及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辩护权的政策制度和司法解释。包括各部门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更为重要的是2015年前后出台的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都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很明显,无论是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是涉及辩护制度的完善都是上一次《刑诉法》修改中所严重欠缺的内容,也是这次修法应当给予关注、应当解决
前 言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增设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司法实务中对醉驾案件的办理产生了不少问题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3年12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意见》),对于醉驾案件中的常见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该《意见》虽然将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醉驾嫌疑的依据从血液酒精含量检
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随着司法解释、各地会议纪要的出台,案件量激增,曾出现了口袋化的趋势,但随着对司法适用膨胀的反思和学术理论研究的深入,对帮信罪的适用逐步回归理性。笔者认为,本罪中明知的程度应至少达到概括的故意;在事实层面,行为人应明确知道被帮助人利用信息网络空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证据层面,只有在保障了行为人提出辩解和相反证据的权利时,才可以通过推定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