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期以来,特别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来,法学界对刑事责任年龄起点问题各执己见,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学术总结及评析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主体部分以法教义学为路径,对修正后的《刑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以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司法适用分析,对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解读;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外延从多角度展开讨论,对特别残忍手段、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经最高人民检察
在一人犯数罪的认罪认罚案件,有的量刑建议只是分别提出这些个罪的量刑建议,但不提出数罪并罚并罚之后的量刑建议。理由是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这相当于一个半成品,因为嫌疑人关心的当然是数罪并罚之后的最后量刑结论。个罪的量刑建议即使都是确定的,但与数罪并罚之后的量刑结论之间还是有一个很大的幅度差距。这实际上还是留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嫌疑人以明确的心理预期。还有的案件,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法律
摘要网络薅羊毛行为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具有职业性、技术性、隐蔽性、流动性等特征,可以分为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型、利用平台技术漏洞型、商户与羊毛党勾结型、利用自动化工具攻击平台型薅羊毛等四种类型,面临刑民交叉现象愈加突出、刑事规制罪名集中化、诈骗与盗窃定性之争白热化、刑罚适用轻缓化、关联黑灰产行为刑法评价模糊化等问题。完善网络薅羊毛行为的刑事规制体系,应确立重重轻轻、以重为主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院在数起重大涉外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这成为我国涉外法治推进中构建回应型司法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禁诉令的适用超越了该机制应有的谦抑性,已引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及司法对抗。基于此,我国应在因循谦抑性理念之上厘定禁诉令的合理功能,引入严苛的禁诉令实体要件体系并在逻辑上确立禁诉令适用的平衡机制。具体来说,我国禁诉令的适用应存在明确的法律基础,在禁诉令要件体系的构建中综合考虑
摘要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在性质上系不同于辩护权的独立诉讼权利,属于被告人听审权的内容,既要求被告人能进行充分的陈述,也要求裁判者能认真听取其陈述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最后陈述的核心功能是对法官提出裁判请求,进而影响裁判结论的形成。被告人陈述从证据法意义上观察,表现为被告人悔罪陈述、无罪或罪轻辩解和域外品格证据三种,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实践中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官对其价值重
摘要帮助犯因果关系不要求与最终的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条件关系,只须对正犯行为与最终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关系的切断是成立共犯脱离的判断标准,脱离之后即可成立犯罪中止或者未遂。不作为的帮助原则上成立帮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时亦有成立不作为帮助犯的空间。不作为帮助犯因果关系的认定,可采取反向思路从如果作为会使结果发生变得困难的角度展开。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属于例外中的例外,应该按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