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诉讼环节。这一环节,对当事人各方深入阐述诉讼观点,深入辨析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各方法律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政策,从而形成于事实法律有根有据,实现公平公正的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基于多种原因的消极影响,律师作为不同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信任培育自信,刻薄制造冷酷,强迫症只能衍生出僵化教条,宽松包容才能培养创造性。不人性的制度之下既没有尊严,也不可能赢得尊重。我们一直说环境塑造人。在我看来,这种塑造力量主要来自于环境中蕴含的规则。因为规则是规定性的力量,为行为确定辩解,并指引行为的方向。就像恶法非法一样,不好的制度也拥有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它能够贬损人的尊严,压制进取心,让人变得疲惫不堪,对生活和事业索然无味,或者学会消极逃避,
近日,部分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涉案企业合规联合召开了相关会议,制定并发布了若干文件,部分汇总如下:笔者注意到,前述文件虽然只是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却是首批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开、联合召开的会议(或者出台的相关文件),释放出检法联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强烈信号,体现了检法联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新趋势。上述文件指导下的基层实践与合作,亦有可能成为最高法、最高
摘要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
摘要近年来生产作业领域中因拒不执行对事故隐患的行政责令整改要求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频发。既有的法律规定难以应对相关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刑法》第134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其中特别规定了对不作为型危害生产安全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时的刑事立法。这是立法机关通过设置义务的方式规制生产安全问题而扩张犯罪圈的表现,填补了生产安全问题过失危险问题的规制漏洞。但基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制体系与生
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引子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委托协议,多数都是在事前已拟好的模板或框架的基础上,经过讨论修改后签订的。有些律师在起草和讨论委托协议的条款内容时,喜欢简单,不喜欢复杂,有的委托协议内容很简单,还不到一页纸。他们的理由是合同内容简单些,客户容易理解,讨论时也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自己也能够主动些。这种做法对于客户来说显然不太公平。因为他们是非专业人士,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不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