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程序正当性和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同时,还应重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供给不足,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审前中心主义较为突出,这不仅表现为涉案财物处理查控决定主义现象泛化,而且还表现为在审前有关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直接作出处理,审判机关遗漏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或照搬审前意见,以及即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裁判,但采取
摘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斗争采取了持续高压态势,不断优化对国有资产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国有企业合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内部治理挑战,如监督机制不足、合规制度滞后等问题,这些内部缺陷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民营经济不仅不能弱化,更应不断壮大,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1这一重要论断为民营企
摘要犯罪治理主体研究是犯罪治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犯罪治理主体的明晰是犯罪治理措施开展的首要前提。通过考察国内近十年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国内犯罪治理主体研究存在犯罪治理主体角色化定位缺失,职责化边界模糊,本土化意识欠缺以及动态化弊端显现的问题。而国外犯罪治理主体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相较我国更加丰硕,值得借鉴的同时却也不能照搬照用。因此,当前急需加强犯罪治理主体的相关研究,从而为犯罪治理工作
摘要地下钱庄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并且逐渐向专业洗钱团伙的方向转变,成为上游犯罪人跨境转移赃款的隐蔽通道。针对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行为的刑事处罚,在以往呈现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这不仅遮掩了地下钱庄所蕴含的洗钱风险,也存在未全面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未揭示资金的真实法律性质、难以开展司法协助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重大修改和全面激
摘要刑事立法修订并不是国内社会发展的单向性反映,经济全球化与治理一体化决定了国际视域与国际因素对一国刑事立法的直接促动,我国洗钱罪的多次修订均是国际因素国内化的典型体现。国际因素为国内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机与动力,属于面向无国别的犯罪生成进行有效治理的功能呈现。与此同时,国际因素的国内影响也会带来刑事立法的频繁动态调整、零散性所致的体系欠缺、集体法益过度彰显、强调刑事打击和刑罚扩张适用的潜在隐忧。
摘要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是目的犯的目的,只是洗钱罪的故意内容,故洗钱罪不是目的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既遂前就可以确定,因此,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为前提;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时,成立想象竞合。适用特别法条以行为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前提,由于自掩饰、自隐瞒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