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为的准确定性与犯罪数额的合理厘定是财产犯罪刑法评价达致精准与公正的两根支柱。财产法益的可恢复性决定了犯罪数额之划定并不是完全附随于犯罪既遂,也并非处于静止状态,而是可在犯罪既遂后通过归还、补偿等举措使犯罪数额动态降低,这集中体现为案发前归还数额扣除规则。刑事报案前、刑事立案前、犯罪行为人被抓前属于案发前的三种可能理解。但是,以刑事报案前界定案发前缺乏合理性,而把刑事立案前理解为案发前只具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对串通投标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共涉及五种具体情形,其中,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那么对于整个投标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好处费、工程成本、工程利润、管理费等,哪些应当被算作违法所得而予以追缴呢?似乎没有任何一个规定对这一事项做出具体解释,在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类案同案不同
摘要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98条进行解释会发现,我国长期混淆误用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这是因为羁押期限依附从属于办案期限,而办案期限自创设之初即被赋予限制最长羁押期限的功能,但早期一押到底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两类期限难以分离,从而抑制了办案期限的其他重要功能。随着羁押与办案的分离,办案期限提质增效控权保民的独立价值和主要功能得以凸显。但实践层面,我国长期以行政手段管理办案期限,执着于时间约束和追求效
编者按本文是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11月14日参加北京中银律所远洋捕捞的技术发现和法律规制研讨会发言提纲的再整理与再扩充。研讨会由中银律所互联网犯罪法律事务部、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君律师主持和点评。声像资料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高显嵩,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王燃主讲。远洋捕捞的问题症结与解决思路初探一、远洋捕捞的问题症结,不在于
摘要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对控诉方最彻底的抗辩,而无罪判决是研究刑事辩护最重要的样本。从阶段论看,无罪辩护可以划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的无罪辩护;从方法论看,无罪辩护可以划分为实体性、程序性以及证据性无罪辩护。数据显示,无罪辩护的效果正逐渐式微,这不仅表现为无罪辩护数量下降,而且表现为审前阶段撤案或不起诉和审判阶段无罪判决的成功率日渐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使得无罪辩护的空间更窄
摘要秩序法益观及其行为犯说过于扩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财产法益观及其目的犯说、危险犯说、实害犯说都存在理论上的缺陷。法定犯是法定秩序违反+实体法益侵害犯,其法益构造应该从单层法益转向双层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第一层法益是抵扣机制,第二层法益是国家税款。相应地,判断犯罪成立的第一标准是抵扣权标准,第二标准是税款损失标准,抵扣权标准优先于税款损失标准。具有抵扣权的代开行为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