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刑法修正案(十
摘要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惯常的制度实践现已出现诸多悖论和问题,亟需一次全面检修。一方面,刑事审级制度的设计具有一些类型化规律,欧洲大陆和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清末修律取法欧陆,奠定了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时代的上控与审转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遗产影响至今。未来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应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为起点,在事实问题上,通过实质化的一审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在立法伦理方面集中体现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我国涉企业产权刑事立法呈现出公职犯罪先行,显现治理成效后再立私营犯罪且两者趋于平等化的立法规律。无论是从常识、常理、常情方面,或是从立法意志与使命方面,还是从立法原理与技术方面来看,都需要确定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鉴于刑法审慎介入市场经济的立场,应基于差异化平等的思路,合理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
编者按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成功举办。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在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田文昌▲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已经进行了三次修改,进步的趋向可见,但
一、引言一般认为,要成立盗窃罪等取得罪(领得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1]就是否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学界也曾展开激烈论争,但现在必要说已占据通说地位。不过,就具体哪些情况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存在观点之间的对立。本文意欲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尽管本文的标题是论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整个转移罪(夺取罪)都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因而这里一并进行探讨。另外,侵占罪也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
摘要程序出罪的规模化现象,使我国不附条件不起诉欠缺正当性或正当性不足的特征突显。这必然影响规模化程序出罪的持久性、稳定性,也会形成轻微犯罪治理质效逐渐劣化的趋势。司法规范实际确定了具有相当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规则,及时弥补了立法的缺陷,修正了规模化程序出罪正当性不足的偏差,也为建立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积累了经验。普遍意义的附条件程序出罪制度,应由附条件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和附条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