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序言于日本刑法学中,在这约15年间,其理论状况有最大变化的领域之一,即为因果关系论。虽谓如此,但就刑法上的结果归属(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之有,系以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作为事实基础,再透过法的观点来限定之两阶段判断加以确定的构造,则从未改变。有较大变化的,则是第二阶段的法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内容及方法。到1980年代为止,有关法的因果关系,学界压倒性的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判例对于此说亦未采取
编者按:2023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围绕落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人民法院要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2023年3月28日,张军院长在其调研第一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在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中参与并发挥作用。司法机关通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依法规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摘要: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
摘要应当重新审视法定犯的刑法规范属性,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论转向分离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论混同了立法和司法原理,势必得出行为成立犯罪就一定处罚的结论,这不仅与司法实践不一致,也会导致在立法扩张的同时加剧司法的进一步扩张。刑法立法的类型性和抽象性,为分离论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刑法立法不可能完全杜绝司法的个案裁量,司法可以在立法的框架下针对个案予以情景化判断。分离论有助于形成立法扩张 +司
摘要当前,因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追赃而产生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这种司法冲突和矛盾尚无规范解决机制,造成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根据调查或当事人举证,经审查认为属于被执行财产的,即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措施,进行强制变价或将财产给付申请执行人。但与此同时,公安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为同一财产非为被执行人所有
摘要在评估吉迪恩案的判决是否真正确保贫穷被告人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时,人们往往将辩护质量低下归因于公设辩护人不称职或法律援助计划资金不足,而忽视司法机关的影响。本文将聚焦于初审法官的司法不当行为,尤其是其未能采取行动落实宪法对律师有效帮助和公平审判的保障的情况。如果法官一心只想快速处理案件,并利用其对审判过程的影响力,迫使被告人放弃宪法保障,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简单认罪,那么这种无效的流水线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