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实质要素及本质属性不同,而且自首、坦白情节并不能全面、准确评价认罪认罚情节。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降低,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大小不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可以为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裁量与行为人预防必要性相适应的刑罚提供规范依据,易于激发行为人在自首、坦白之外选择认罪认罚。其实践价值除了利于提高诉
对于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必须例外地考虑被告人有无违法阻却事由。某一行为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由此可见,从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中如果要进一步推导出刑事违法性的结论,还需要进行实质化、规范化的思考。 按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能够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加以辩护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是,也不排除存在基于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上述两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构成要件要素存在交叉重合,导致出现两罪混淆不清的问题,笔者拟从三个维度对两罪进
重罪案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索的深水区,也是进一步推进制度完善、发挥效能的关键点。如何界定重罪案件范围、科学设置适用程序,如何明确认定标准、把握从宽幅度,如何做好权益保障工作、提升治理效能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问题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哪些难题?问题二如何把握重罪案件的范围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问题三
布莱克大法官曾经说过:如果被告人得到何种审判取决于他所拥有的财富,那么这种司法制度就是不平等的。(See Griffin v Ilinois 351 U S 12(1956)) 这是我国刑事辩护领域的一次盛会。首先感谢仁琦教授、志军教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来到千年古都参加此次盛会并做主题发言。同时,也诚挚祝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师资研修班的各位学员!第一期师资研修班只有三十名律师,诚如田文昌老师所言,你们都是我国刑事
2021年5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中央企业已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与此同时,张军检察长率最高检调研组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就企业合规进行专题调研座谈。张军检察长在座谈会中提到:要更充分发挥包括律师在内的第三方监管作用,为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打下坚实基础。最高检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共同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其针对遴选律师事务所纳入合规监管人名录的意见时还特别指出最好精确到具体律师才能将工作落实到实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