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参审形式化始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顽疾,影响制度的运行效果。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分入手探索现有程序下的制度细化,但这并不能实质性地解决参审形式化问题。当前,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认知过程中,缺乏对于证据的原子式审查和实质性分析,这并非科学化的司法证明模式。在司法证明科学化的路径下,应当尝试使用具备可视化、结构化、逻辑化特征的结构性证据图示。图示法既能囊括所有证据元件,又能呈现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呈现出刑法先行的发展脉络,前置法的大规模增补实际是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在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丰富发展、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的新背景下,刑法应当彻底回归二次法的角色,对标前置规定妥当调整犯罪圈。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前置法的关系可以发现,相关刑法规则与前置规定交互影响,共同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格局。由此,应当在维持现有刑法规范与司法规则的基础上,
内容提要学界讨论热烈的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却遭受冷遇。造成如此现象的症结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以法律规范为适用依据,而期待可能性只是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理论性要件要素。实际上,期待可能性之精华,不在于其作为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要件要素的形式表现,而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的实质内容。据此,若将期待可能性做去虚求实的平易化释读与规范化对接,则可以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受冷遇问
现代法治国家并非对所有不法行为均施以刑罚,事实上只是对部分不法行为科处刑罚,能够不使用刑罚而以其他手段也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时,则务必放弃刑罚。因此,有必要在实体法上建构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限制犯罪圈的不当扩张,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实体法上的出罪机制致力于从处罚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旨在通过实质解释限制刑法上不尽合理的构成要件的适用,将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字面含义但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不仅在逻辑上从属于认罪,且在法律属性上明显有别于常规案件中的有罪供述,表现出鲜明的自愿性与协商性特征。同时,基于认罪认罚案件谦抑型司法裁判权下认罪供述形式化适用的现实隐忧以及认罪供述形成机制缺陷、证据核心价值地位、自愿性构成要素模糊等内在风险,有必要严格对待其适用问题。具体而言,认罪供述在作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适用时,裁判者应当遵循两个
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 2020年3月,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为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检察机关最初将改革试点的对象限定为轻微单位涉罪案件。 但是,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逐渐扩大,一些涉嫌实施重大犯罪的大型企业逐渐被纳入改革者的视野。对于这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单位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再采取双重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就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检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