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治理难题第一部分我想讲关于风险社会中的治理难题。当前在社会理论层面基本已经达成这样的共识:到20世纪上半期,尤其是中期以后,现代社会面临一个转型。这里所说的现代社会不是从1919年开始起算,而是从16、17世纪开始,最初起源于英国,然后向全球蔓延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不难发现,现代社会趋于复杂之后,都需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很多人会觉得,通过法律的治理似乎意味着内在的价值取向,但实际上在日趋复杂化的
摘要基于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有限理性和世界物质变化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侦查错误发生的原因是多元的,发生侦查错误不仅会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无法顺利推进,还会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侦查人员对案件认识的有限理性、侦查思维、侦查决策偏差等可能导致侦查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期能为后续预防侦查错误提供理论参考。关键词:有限理性;侦查错误;成因分析;预防对策一、侦查错误的界定(一)侦查
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出现了明显的僵化性怪现象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大量高发型轻微不法行为入刑,尽管随着我国轻罪时代的来临,犯罪化之后会减少一些重罪的认定,但带来了一大批轻微犯罪认定结果,轻微犯罪的高位运行及其套用重罪的刑罚后果造成了无差别的前科处遇难以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实质性变化,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定时代内容的注入因有关前科规定的相对稳定出现了滞后与失衡,相对粗糙的刑事立法使得设
摘要不作为犯的犯罪之日的确定也应该以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充足为标准进行确定。但对于不作为犯而言,行为人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使得该义务持续处于不被履行的状态,其犯罪构成要件何时充足便需要具体分析。理论上将不作为犯分为纯正的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分类方式,对于厘清不作为犯的犯罪成立之日以及起算追诉期限的相关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也缺乏一般的指导价值,即无法根据此种区分确定不作为
摘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犯罪的刑事责任,乃环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可类型化为故意串通型、严重失职型与被干扰误导型。此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监管秩序、第三方评估市场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罪行为的评价存在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行为性质认定有待商榷、罪名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立法层面亦难以革除直接或间接调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规
编者按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超过300名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此次论坛。本文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徐莹律师,尊敬的樊崇义老师,各位会议代表,大家下午好!首先要祝贺西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