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讯问与普通讯问好像都是讯问,但其实是有很大差别的。法庭讯问实际上是出庭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之一。因为目前来看,证人出庭还是非常稀有的,这样一来被告人的讯问就是直接获取真相的唯一窗口,其他的证据是不能说话,其他的证据是公诉人出示的,对于证明内容是公诉人说明的。无论你有多公正,但都还是会有一面之词的味道,而且同样的证据如何理解其实有着显著的差异,辩护人就经常的不同意公诉人的理解,法官有时
美国司法部负责管理以下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以评估美国犯罪的规模、性质和影响:一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项目的简要报告系统(Uniform Crime Reporting Program Summary Reporting System,以下简称简报系统);二是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全美犯罪被害情况调查项目(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以下简称被害调查项目)。其中,被害调查项目成立于1973年,是
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确实比较少见,但偶而会有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来。最近似乎感觉咨询这个问题的在增多。有的其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履行了认罪认罚程序,签了具结书。但到了法庭上翻供了,不认罪了,结果从宽的刑罚没有拿到,适用的刑罚要比从宽的量刑建议重。这样一来,到了二审就又后悔了,表示还想认罪认罚。态度上是认,但是一问事实还是不认。当然也有那种二审之前是一直不认罪的,到了一审确实判决有罪,也提出上诉之后
监察机关在调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进而明确监督管理权限隶属于哪个监察机关,这不仅关系到能否对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及监察措施对其如何适用,更关系到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因此,厘清监察法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以及对此类人员的管辖规定含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实践中,国有企业形态多样,层级繁多,管理人员的类型更是纷繁复
摘要目前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达不够科学,应改称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强度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轻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决是否存在犯罪实行行为问题,进而才有必要探讨轻微暴力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情况下,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险,欠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
摘要相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火热场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状况颇不令人乐观,呈现出文本热与实践冷的反差。实体真实优先性的刑事诉讼观念、非正式性的纠纷解决传统、可控性的程序运作思维、行政性的审判管理方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遭遇困境的症结所在,法官对庭审实质化的心理排斥则是改革最直接的障碍。期望在维持案卷移送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审判机制、程序技术或证据制度的调整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