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机关关于刑事和解的实践并没有突破刑法第37条的授权和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基于实现公正的需要及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有义务组织、主导、推动刑事和解实践,并在犯罪嫌疑人要求或同意时主持和解。审查起诉阶段协商程序的建立,可考虑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三个环节同时进行,使该程序兼具核实案情与当事方协商的功能。关键词:法律依据;角色定位;和解模式;制度
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与运用,是以高质效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与运用应当递进式地从三个层面予以推进,这不仅有助于厘清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运用的要点,也有助于解决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审查难题。 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与运用的原则。一是全面审查原则。审查逮捕环节必须全面审查逮捕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尚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错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对证据审查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办理轻罪案件,更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明标准的把握。 一是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的原则。轻罪案件大部分事实较为简单,不少案件呈现出单人单次、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
摘要以间接证据锁链包含的能够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出的主观要素,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在证明标准上,应该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关键词:间接事实;关联性毒品案件行为人反侦查能力之强,犯罪手段之狡诈和隐蔽,时常令实务界司法人员在严惩毒品犯罪、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防止冤错案件、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之间两难选择。
摘要不同于传统侦查,大数据侦查具有事前预防、高效省力、深挖余罪等多项优势,但也更易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侵犯。权力的无序扩张可能会使大数据侦查演变为一种超级侦查权,无形中忽视了技术天然所携带的风险隐患。遗憾的是,对于如何平衡好大数据侦查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化解权力加持下呈扩张化的风险痛点,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处于滞后状态。数据共享趋势加强后,更可能伴随信息使用的道德风险以及算法黑箱中存在的隐秘
要明确各行为人的定罪根据、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对二者的回答集中反映在正犯概念的建构方法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在形式层面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激烈冲突,在规范层面误将自然和自由予以等同对待,在实践层面不当地扩张了处罚范围,因而并不可取。形式的正犯概念的两大基点是纯粹因果的不法体系和正犯定性、主犯定量的分析框架,但这两大基点均不牢靠。有必要继续坚守规范的正犯概念,并以规范地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