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偷换收款二维码非法收取他人钱款案的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罪说与诈骗罪说之争。其中,现有的多种盗窃罪说都试图将此种行为纳入窃取他人占有之财物的范畴,但由于并无直接夺取占有的事实基础,因此不得不采取观念占有的解释路径,并将其贴上规范占有的标签,其定性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现有的多种诈骗罪说,尽管其定性结论合理,但其论证理由和视角均存在缺陷或不足。过去,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大
摘要偷换二维码案引发理论激烈争论,折射出网络时代传统财产犯罪的适用难题。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有效论证被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紧密关系,间接正犯诈骗说误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债权实现诈骗说则没有正确理解诈骗罪的交流性特征及其与处分意思的关联性,而一般诈骗说在被害人认定上存在不足。相对而言,将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相对性较弱的存款性债权,可以例外性地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客体。顾客善意扫码
摘要归因—归责的阶层性判断框架对因果关系从事实到规范、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模式是法学界的共识,但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否只是单纯地适用条件公式值得研究。行为危险现实化说在特殊体质和介入型案件中采用比较事实原因力的方法降低规范判断承载的压力,把对危险实现的规范判断建立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事实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无论是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还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事实因果关系
摘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属于会计鉴定范畴,且系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因此必须严格审查。随着2018年底四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陆续注销登记之后,审计这种非鉴定程序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导致会计鉴定和审计之间的争议凸显。为缓和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剧烈冲突,2021年3月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试图用专门性问题报告绕过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的明确规定,然而会计鉴定和审计属于不同的领域,执行着不同的规则,不能在刑
摘要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对盗窃虚拟货币行为应当如何适用罪名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争议与矛盾。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仅能作为数据加以保护①;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应当视为一种财产,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规制②。虽然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金融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认定虚拟货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货币,但是,虚拟货币在与个人财产经济利益具有紧密联系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