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性侵犯罪隐秘性和被害人低龄化的双重属性,这导致该类案件在定罪上面临着价值平衡、政策适用和证据、证明的困境。为了破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定罪困境,有必要重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品格证据。在我国处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品格证据的情形并不罕见,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这使品格证据的适用存在三个方面的现实难题:其一,品格证据的证据能力存在
由于立法疏漏,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构建防范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滥用的制度设计时,仅对其最长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对其究竟是单次还是几次累计不超过十二个月?侦查机关(或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同一犯罪嫌疑人能否重复适用?是否有次数限制?等等问题均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迫于办案需要反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为规范用权、保障人权,有必要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取保候审以两次为限,两次累计不超过十
摘要:证据调查方式于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法庭审理之中实然有别。两类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不仅在方式、内容的选择建构上存有区别,而且在供证之间的主次逻辑上差异明显。认罪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之所以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复杂性、复合性和特殊性特征,其中既有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转型时期协商性诉讼模式相互竞合的深层因由,又有简化审理程序之确认式庭审样态的外化呈现需要,以及对以共识性正义为内容具有未来面向之诉讼目
学 人 推 荐生物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新高度完善生物安全刑法保护体系是一项亟需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张永强副教授对这一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我国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和规范优化》一文中系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物安全刑法立法进程,呈现了生物安全刑法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从全到精、从精到新的立法脉络,论证了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需转向预防性、全链
前言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出罪事由之一。实践中的类型有哪些?主要理由是什么?出罪之后是否构成民事欺诈,该如何承担责任?对此,本文承接上周推文,以实证方式研究法院认定被告人不具有诈骗行为的情形,并予以类型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出罪事由之一。实践中的类型有哪些?主要理由是什么?出罪之后是否构成民
以证券法与刑法的关系为视角分析操纵证券市场罪,有助于准确把握该罪的内涵与适用边界。宏观上,应正确把握防范金融风险政策与证券法的修改思路,进而将政策目标融入对该罪的理解与适用;中观上,应重视证券法律规范对操纵证券市场罪保护客体与定罪量刑的影响;微观上,应从证券法及其适用的角度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实质危害性予以把握,准确认定该罪的故意内容。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