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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案例丨毛立新、魏永坤、王勃、赵赏玥:山东刘氏兄弟虚假诉讼案撤回起诉并获不起诉决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14

毛立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合伙人

 

魏永坤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王勃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尚权有组织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赵赏玥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2026年10月12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魏永坤、王勃、赵赏玥律师收到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至此,他们办理的刘氏兄弟虚假诉讼案,历时两年,经过一审判决有罪、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院最终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一、诉讼过程

 

刘先福、刘先跃兄弟因民事纠纷被人诬陷涉嫌虚假诉讼罪,先后于2024年5月、7月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6日提起公诉。在一审阶段,弟弟刘先跃的辩护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毛立新、王勃、赵赏玥。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曾五次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刘氏兄弟构成虚假诉讼罪,均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诉后,济宁市中院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5年11月14日,刘氏兄弟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准予取保候审。

 

重审期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魏永坤律师担任刘先福的辩护人。2026年2月14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此后一直未开庭审理。

 

2026年10月8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微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2026年10月12日,检察院对刘氏兄弟二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认定刘先福、刘先跃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至此,本案刘氏兄弟最终获得无罪结果。

 

二、一审办案过程

 

起诉书指控,王某为偿还刘氏兄弟欠款,同意转让微山县新城国际商业区项目以偿还欠刘先福、刘先跃等人的债务。刘先福、刘先跃等人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自行开发建设新城国际商业区项目,后工程停滞。之后刘先福、刘先跃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继续偿还欠款。因此检察院认为刘氏兄弟构成虚假诉讼罪。

 

本案一审开庭五次共计5次,第一次与最后一次开庭间隔7个月之久。其间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证据,发现在微山县新城国际商业区建设期间存在多起与本案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一些证人在这些早期发生的案件中的证言能证明刘氏兄弟无罪,但在2024年的虚假诉讼案件中却指控刘氏兄弟有罪,前后矛盾。不仅如此,2024年用于指控刘氏兄弟的证言,存在笔录复制粘贴的现象,数百字一字不差,连错别字都一样,甚至出现不同证人在复制粘贴时身份证号都一样的情况,足以证明证人没有核对就在笔录上签字,证言内容是虚假的。同时,经过辩护人调取多起关联案件的民事、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发现了若干能证明刘氏兄弟没有参与合伙与项目经营管理的客观证据。

 

经辩护人申请,在一审期间一共有四名证人与一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经过详细的庭审发问与举证质证,辩护人指出本案的证据体系完全依赖于虚假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份客观证据能证明刘氏兄弟同意债务转让,也没有一份证据证明他们以实际管理项目的方式参与了合伙经营。本案的证据不仅在内容上是虚假的,在取证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辩护人指出,大量证人证言的获取与书证的调取发生在2024年5月受案之前,这属于未受案先侦查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一审围绕刘氏兄弟是否存在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数十项待证事实的辩论。通过申请调取证据与自行调查取证,控辩双方围绕几乎每一个待证事实都展开了多轮次的证据补充与辩论交锋。但遗憾的是,由于当地的特殊原因,微山县人民法院依然判决刘氏兄弟构成虚假诉讼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二审及发回重审办案过程

 

二审期间,辩护人继续收集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并指出一审判决存在证据矛盾问题,错把无罪书证认定为有罪证据等问题,以此为理由提交二审开庭申请。济宁市中院二审未开庭,于2025年11月1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接到二审裁定同日决定对关押近一年半的刘氏兄弟取保候审。

 

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之后,本案在程序上面临着新的问题:本案一审经过审委会成员讨论定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需要一审审判人员回避,参与一审讨论的审委会成员同样属于审判人员理应回避。重审如果要判刘氏兄弟无罪,势必要重新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由于审委会成员回避问题一审法院无法组成合法的审委会。这种矛盾可能产生的结果是,为避免无法组成合法审委会,只能继续判刘氏兄弟有罪,这等同于未审先判,不可接受。因此,辩护人申请变更管辖,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与微山县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其间,辩护人多次向微山县及济宁市、山东省三级法院及同级检察院反映本案情况,申请改变管辖。

 

2026年2月14日,重审一审召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上,辩护人提出了变更管辖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并继续提交了新证据。针对当天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提交的新证据及其证明目的,辩护人进行了当庭反驳,并提出合议庭应依据《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三条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等待重审一审开庭期间,辩护人继续奔走多省寻找证人调查取证,收集证明刘氏兄弟无罪的证据,并继续催促法院就本案管辖问题作出决定。

 

2026年10月8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26年10月12日上午,辩护人前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提出检察院应当就本案作出法定(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当日下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起诉决定书,理由是“证据发生变化”“认定刘先福、刘先跃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至此,刘氏兄弟获得无罪结果。

 

刘氏兄弟的不起诉决定书

 

四、办案心得

 

本案无罪结果来之不易,它的办理过程启示我们:

 

第一,对于无罪案件,要坚定信心,做好打攻坚战的准备。刑事辩护要想取得实效,尤其是无罪结果,往往需要付出持续而艰辛的努力。在无罪率极低的背景下,每一场无罪辩护都是绝处求生。辩护律师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对于确属无罪的案件,必须下定决心、坚定立场,即使历经曲折,也要坚持无罪辩护,不达目的不罢休。

 

第二,要做极致专业化的辩护。不仅要专业辩护,还要把专业做到极致化。具体而言,就是要从审查分析在案证据、深度挖掘新证据入手,重构案件事实,颠覆控方的指控体系。要做到这一点,要求辩护律师具有宽广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通过会见、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案例检索、大数据检索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挖掘新线索、新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法条检索、法律解释、案例检索、文献检索等手段,寻找和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规则,对重构后的案件事实作出新的法律评价。其中,既涉及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也涉及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解释和运用。专业化不是只懂刑事,而是在精通刑事业务的基础上一专多能、融会贯通。

 

第三,要综合运用多种辩护手段。坚持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通过指出侦查取证程序存在违法,结合证言笔录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事实,揭示了本案的定罪核心言词证据内容虚假,推翻控方证据体系。另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辩护律师要对症施策,案件的阻力和堵点在哪里,辩护的力量和力度就要延伸到哪里。辩护律师可以因案施策,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控告、媒体曝光等方式推动案件审理回归法治轨道。

 

第四,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案件事实、证据体系、法律适用和影响因素都是多维的、立体的,辩护律师既要有整体宏观战略,也要有具体微观战术。要善于寻找和揭示控方指控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然后以专业、极致、有力量的辩护技术去重构证据体系、案件事实和裁判规则,最终以无可辩驳的论证推导出无罪结论。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一起案件都值得认真对待,小案件涉及的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问题往往很高端、很复杂。坚持专业、极致、有力量的辩护,即使是看似普通的案件,也能辩出精彩,甚至成为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