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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张雨:刑辩心法——律师如何破除为坏人说话的心魔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09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咱们律师这个行业,社会地位不高,在很多人眼里评价也不高,而刑事辩护律师更是时常被社会上指责为替坏人说话,遭受诸多无端指责。如果说外界对律师有误解也就罢了,但实务中我们很多律师同行,尤其是很多新入行的律师自己也没搞清楚,成了自己始终中挥之不去的心魔。当然这并不是在咱们国家独有的现象,古今中外莫不如此。而这一问题,也阻碍了很多法律学子加入刑辩律师队伍。社会上的误解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理会,但自己人必须要搞明白。作为一个执业近20年的老刑辩律师,对此还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几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分享:

 

一、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安排,刑辩律师是在履行法定的职责

 

设立辩护人制度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开庭时法庭上那个最弱势的人,被告人需要有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作为他的代理人,为他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而常识告诉我们三角形的结构最稳定,控辩审三方共同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缺一不可,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的就是辩方这个角色,这也正是刑事诉讼制度设置辩护律师这个角色的意义所在。当下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更是证明了刑事辩护律师这个角色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可或缺,和担任控方的公诉人、担任审方的法官同样重要。所以作为刑辩律师首先自己要明白我们为被告人辩护是在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而不是我们天生喜欢为被告人说话,既然是法定职责,我们就必须做好我们该做的事!

 

二、是否是坏人要由经审判才能认定,未经审判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这个无须多讲,这是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但这一点不应只是咱们记忆里的法条规定,而应是深植到咱们的思维和理念里的,公检法的人能否坚守这个底线咱管不了,但咱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坚守这个底线,因为咱们是唯一和被告人站在一起的人,如果咱们也在判决前就把被告人当坏人对待就难免会导致在辩护过程中不会尽全力,影响咱们履行辩护职责。

 

法官的角色可以被认为是主持正义,检察官的角色也可以被认为是惩办罪恶,而刑辩律师的角色是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不同于检察官、法官的一点,就是他们的个人道德要求与职业道德要求是一致的,而律师却可能是相悖的。我个人一直以来的看法是,当我是该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时候,我只看到他是被告人,而不是什么好人坏人,就如同医生眼里看到的只是病人,而不是好人坏人一样,对他不利的话我一句都不能说,对他有利的话我要有根据地说。当然如果我不是他的辩护人的时候,那我就是一个普通群众,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对他自由评说!

 

三、即便是坏人也有正当权利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来维护

 

退一步讲,即便是坏人也有合法权益需要保障,需要律师帮助其维护,比如他享有辩护权,享有不被刑讯逼供、不被侮辱虐待,享有正常的饮食供应等各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正当人身权利,这些不能因为他涉嫌犯罪就被剥夺。

 

被告人更享有不被冤枉的权利,不能因为他涉嫌犯罪就把他没有过的恶劣犯罪情节强加在他身上,甚至把他没做过的坏事也扣在他头上,比如公安机关抓到了一个强奸犯,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把此前一直破不了的其他强奸案子也都强行认定成是他做的。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实发生过的错案。

 

而以上这些正当权利都需要我们刑辩律师来帮助被告人维护。

 

四、刑辩律师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他的所有诉求,律师辩护的目标应该是让被告人罚当其罪

 

这是我要说的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律师如果对为被告人辩护有负罪感,那大概率是因为没有搞清楚律师辩护工作的目标应该是什么。

 

我们刑辩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传声筒、代言人,不是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什么要求咱们都要去争取他们帮实现,尤其是一些不合法或没有法律依据、不切实际的要求。刑辩律师辩护的目标不是让应有罪者无罪,而是不让应无罪者有罪;不是让应重判者轻判,而是让应轻判者不被重判,或者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让被告人罚当其罪。这一点必须要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并且要始终秉持,否则辩护律师就会把自己搞得迷失方向,甚至痛苦不堪!而搞清楚了这个问题就会明白咱们辩护律师所从事的事业不但不应有负罪感,反而应感到光荣且伟大!

 

刑辩是我们的职业,更是我们的事业,我们要光明正大、坦坦荡荡地从事这份事业首先自己就要对这份事业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以上几点个人的心得与大家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