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张雨:一个老刑事律师对《监狱来的妈妈》原型案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5-25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最近被网上热议的电影《监狱来的妈妈》(以下简称《狱妈》)的相关新闻吸引,笔者特意从网上检索到了该案的裁判文书,想看看原判决对该案是怎么认定的,但可惜只找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具体内容附后,以下简称裁定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却没有检索到。但好在这份裁定书的内容比较完整,既引用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也引用了据以作出一二审裁判的证据,主要信息全都具备。笔者不是搞电影的,在此不评价电影拍摄、播放等本身的问题,作为一个执业19年的老刑事律师只想根据本案这份裁定书给大家,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不了解的普通民众作一下刑事法律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专业解读和分析。但特别说明一下,分析素材仅限赵晓红故意伤害致死张勃一案的裁定书,不涉及或尽量少涉及网上那些不知真假的消息,因素材有限,如有错漏欢迎指正。

 

一、关于本案起因

 

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一样的,具体内容包括了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过程、后果等基本要素。特别是本案发生的起因,这是本次事件热议的核心问题,对此裁定书中认定为“赵晓红和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查明的具体事实为“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其丈夫张勃因支床发生争吵并厮打,之后赵晓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张勃受伤倒地”。注意这里认定的是发生争吵并厮打,并没有认定是谁先打谁,而“厮打”的意思就是“互相扭打”,而不是一个打一个挨,并非《狱妈》片方所说的赵晓红因遭受长期家庭暴力而反抗。对此裁定书中有下列相关证据可供分析:

 

裁定书中引用的证据中唯一能反映所谓张勃对赵晓红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就是赵晓红自己的供述,其说“张勃就用拳头打她头,后两人就厮扯开了。张勃强行把她拉下床,用脚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由此导致了本案发生。当时在案发现场的只有张勃和赵晓红两人,证人吕卫兵是在案发后才进来的,因此其没有看到案发过程,而张勃已经死亡,所以本案的起因就只有赵晓红一人的供述能反映了。而赵晓红的供述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即夫妻二人是因为支床这一生活琐事所引发的冲突,虽然在赵晓红的说法中是张勃先动手打她,有用拳头打她头、用脚踢到后腰的行为,但赵晓红的这一说法没有得到任何其他证据的印证,按照刑事诉讼中“孤证不立”的证据采信规则,不能仅凭赵晓红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张勃有先动手殴打她的过错。尤其是对像本案中这样案发全程只有被害人与被告人,而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案件,由于被害人已经不能讲话反驳,又无目击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的情况下,所谓案件的起因就只能由被告人独自描述了。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经常会刻意夸大甚至是捏造被害人的过错,把引发冲突的责任推给被害人,比如说被害人先动手攻击自己,而把自己描述成被迫反抗防卫,为自己开脱,此时如果听信被告人的一面之词很可能会放纵了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含冤枉死,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通常很难被法官所采纳。

 

而本案中结合其他证据我们仍然能分析出赵晓红的上述供述中一些明显不合常理之处,或者说是明显与事实不符之处,比如她说张勃用拳头打她头,踢她后腰,但是我们看到裁定书中引用的法医鉴定书显示只对张勃的尸体进行了法医鉴定,却没有对赵晓红进行任何的伤情鉴定,赵晓红的供述以及本案证人的证言中也都没有提到案发后看到赵晓红身上有伤,现场的血迹,包括赵晓红身上的血迹经鉴定也全是张勃的,这都说明事后赵晓红身上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被殴打过的伤痕。而如果像赵晓红描述的那样张勃在死亡前曾对其进行殴打,赵晓红身上至少也会有红肿、淤青、体表擦伤等轻微伤,这也说明赵晓红所称张勃先对其进行殴打不实。

 

此外赵晓红在自己的上诉理由中也称,本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没有提到是因被家庭暴力引发。而与张勃、赵晓红夫妇合租一套单元房的吕卫兵虽没有看到本案发生的过程但却能证实案发时他听到张勃两口子吵架,并没有提到其曾听到二人发生打斗的声音。

 

而关于张勃、赵晓红二人以往的夫妻关系如何,不管是吕卫兵妻子王安安的证言,还是张勃弟弟、赵晓红妹妹的证言,都证实张勃、赵晓红夫妻二人婚后关系很好,虽然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和好了,注意他们都说的是吵架,没有提到张勃对赵晓红有过家庭暴力,甚至没有说过二人有过动手打架。

 

以上证据都反映裁定书所认定的本案起因系“赵晓红和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其作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是正确的,而《狱妈》电影片方所宣称的案发前赵晓红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这一点在裁定书中并未体现。网上有人说裁判文书中没有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并不代表不存在,这完全是毫无道理的胡乱猜测,对于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这种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裁判文书中是应当认定的。

 

二、关于家庭暴力

 

提到家庭暴力大家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那部成为一代人记忆阴影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可以说是家庭暴力问题的极端体现了。而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来看,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其中当然包括殴打,但如果要成为刑法意义中的被害人过错,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单方的长期且性质、手段、后果极其恶劣的家庭暴力,甚至是要达到构成虐待罪等犯罪的程度,而不能只是夫妻间的吵架,或者只是偶然矛盾所引发的轻微暴力冲突。

 

而从法律后果上来说,如果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这一因素得到认定,被告人基本上都能获得大幅的减轻处罚,甚至还有无罪案例,笔者刚做律师时河北老家就发生过一起这类案件,该案中遭受丈夫长期非人虐待的妻子趁丈夫酒醉杀死了丈夫,最终法院只判处其缓刑,据说是一审法院在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的判决,笔者当时作为新手律师觉得老家法院这真是做了一件主持公平正义的大好事。

 

回到本案,本案中显然不是上述情况,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三、关于本案罪名

 

同样据裁定书认定的本案事实,认定“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张勃受伤倒地”,后张勃死亡。本案一二审认定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注意不是故意杀人罪,通俗点儿可以表述为故意伤害致死。而赵晓红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以上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来看,笔者认为原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没有问题。

 

首先,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更为适宜。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双方系夫妻,过往夫妻关系也较好,虽然后果严重,但毕竟算事出有因,且赵晓红只扎了张勃一刀,没有证据表明赵晓红是故意要杀死张勃。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并非是故意要杀死被害人,而只是想伤害被害人,本案死亡后果并非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甚至从其案发后积极救助张勃的情节来看张勃死亡的结果也是赵晓红所排斥的,因此一二审才会评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其次,赵晓红上诉所主张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成立。裁定书中引用的赵晓红的供述中其称当时她“拿起水果刀指向张勃,张勃向她扑,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张勃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张勃的胸部流血了”,赵晓红供述的这一情节明显不实。如果按赵晓红所说其只是挥了一下刀,那么应该只会给张勃造成皮肉划伤,而不会是直扎心脏的致命伤。张勃的法医尸检结果显示,张勃的尸表只有一处伤口,杀死张勃的刀正在从此处直扎张勃心脏致张勃死亡,具体描述为“张勃胸骨上平胸骨角见一斜行2.8×0.2cm刺切创,创角上钝下锐,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1.5×0.2cm裂口,主动脉根部可见一1.0×0.2cm裂口。”从这一描述来看,这明显是刀刺伤,而非挥刀所致的划伤,而且刺的力度很大,以致在张勃胸部上就可以看到一个长达2.8厘米的创口,更是斜向右下深入胸腔,刺破了心包膜和主动脉根部,简单点儿说就是张勃是被赵晓红用力一刀刺中心脏而死的。家用水果刀虽然是锐器,但是其锋利程度有限,大家可以拿把水果刀刺一块猪肉试试,看看一刀下去要刺成这么长、这么深的创口需要多大的力度,这绝不可能如赵晓红所说只是下意识地挥了一下刀就造成的。而王安安的证言中也说案发后民警问谁干的,赵晓红说是其拿刀捅的,注意赵晓红说的是拿刀捅的而不是拿刀一挥挥死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动作,这也与前边的尸检结果相符,可见上述赵晓红所说只是挥刀致死的供述不实。

 

本案中赵晓红拿刀以如此之大的力度捅刺张勃如此致命的部位,其主观上显然已是故意而非过失,裁定书亦认为“从赵晓红捅刺张勃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明显”,赵晓红在上诉中称其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则明显是不正确的。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连伤害的故意都没有,但却因过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四、写在最后

 

对于电影《狱妈》和其原型人物赵晓红在本次网上热议事件中的作法笔者是极不认同的。如果赵晓红仍坚持认为原判错误,其是冤枉的,她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去依法申诉,这才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而在原一二审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原判认定的事实被依法推翻之前,以拍商业电影的形式否认犯罪,捏造赵晓红被长期家庭暴力,其为反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虚假情节,无疑是严重颠倒黑白,更是在抹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已经超出了艺术加工允许的范畴和公众能够容忍的程度,被广大网友痛骂一点儿都不冤!

 

 

附裁定书原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晓红,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X族,初中文化,西安市未央区XXX公司职员,住凤翔县XXX镇XXX村,租住西安市未央区XXX。2009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其丈夫张勃因支床发生争吵并厮打,赵晓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张勃受伤倒地。同租一屋的吕卫兵打电话报警,赵晓红亦叫吕打电话报警。后张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晓红和被害人张勃因支床之事发生争执,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晓红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且等侯公安机关处理,视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赵晓红上诉提出,她没有伤害张勃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她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晓红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公开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证言证明,他和张勃夫妇合租一套单元房。2009年4月15日22时许,他听到张勃两口子吵架,就敲张勃家门,并喊张勃名字,后听见张勃夫妇吵声小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张勃喊他,他跑到大厅,见张勃身上有伤,赵晓红手里拿着水果刀。他扶张勃时,张已站不住了,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好多血,他赶紧拨打“110”、“120”报警,赵晓红亦叫他打电话报警。医生来检查后说,张勃已死亡。

 

2、证人XXX证言证明,她和丈夫吕卫兵与赵晓红夫妻合租西安市二府庄军干所8号楼3单元6楼西户。案发那天晚上,她回家看到公安人员在她家,张勃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好多血,赵晓红抱着张勃,并喊叫救张勃。民警问谁干的,赵晓红说是其拿刀捅的。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夫妻两人吵过架,但吵后马上就好了。

 

3、证人XXX证言证明,2006年他二哥张勃和赵晓红结婚,张勃和同学吕卫兵在西安市二府庄干休所合租了一套单元房。他哥嫂关系很好,但有时为家务事吵嘴。

 

4、证人XXX证言证明,他姐和姐夫张勃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二府庄军干所8号楼3单元6楼西户。该房为三室两厅结构,坐西向东,门内有一客厅,客厅南有三间房,东间为赵晓红、张勃居住,西间为吕卫兵、王安安夫妻居住,中间为杂物间,客厅西侧有一卫生间,卫生间前有一南北向过道,向北通向餐厅、厨房。客厅西墙侧自南向北摆放有折叠方桌、电视柜,在方桌上有一黑色塑料把的带血水果刀,该刀全长19cm,刃长9.5cm,刀身有血迹(已提取)。客厅南墙侧、东间房门与杂物房之间地面上有2×1.5?范围血泊(已提取),该血泊周围有踩踏痕迹。

 

6、指认笔录证明,赵晓红指认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路和谐军休家园8号楼3单元6层西户是其持刀伤害张勃的现场。

 

7、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死者张勃胸骨上平胸骨角见一斜行2.8×0.2cm刺切创,创角上钝下锐,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1.5×0.2cm裂口,主动脉根部可见一1.0×0.2cm裂口,心包腔积血100ml,右侧胸腔积血约100ml。结论为,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死亡。

 

8、辨认笔录证明,赵晓红从七把不同的刀具中,混杂辨认出五号是其故意伤害张勃的刀具。原审庭审时,经赵晓红当庭辨认,确认该刀具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9、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4月16日,公安人员提取赵晓红故意伤害张勃时所穿的一套天蓝色睡衣。

 

10、生物遗传关系鉴定结论证明,(1)送检的现场血为人血,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99.99%;(2)送检的现场刀具上检见人血,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99.99%;(3)送检的赵晓红上衣和裤子布片上均检见人血,均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99.99%。

 

11、公安机关报警表及抓获经过证明,吕卫兵于2009年4月15日23时45分通过手机向“110”报警,“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出警。公安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地面有大量血迹。犯罪嫌疑人赵晓红亦在现场,并供述其拿水果刀将其丈夫张勃胸部捅伤。

 

12、上诉人赵晓红供述,2009年4月15日19时许,她躺下休息。22时许,张勃说床没有支好,叫她下来重新支床,床支过后,她又躺下,张说床还没支好,让她从床上下来,她不下来,张就拉她,她还不下来,张就用拳头打她头,后两人就厮扯开了。张强行把她拉下床,用脚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当她跑到客厅的餐桌旁时,看见餐桌上放着平时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张勃,张向她扑,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张勃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张的胸部流血了,她就吓晕过去了。后同租一套房子的吕卫兵过来,她叫吕打“110”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吕说已打过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她说人是她捅死的,警察就把她带走了。她和张勃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平时因琐事吵过架。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晓红和其丈夫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竟持刀故意伤害张勃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唯赵晓红作案后有自首和救助被害人的情节,其作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赵晓红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晓红和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赵晓红持水果刀捅刺张勃,致张勃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当场死亡,从赵晓红捅刺张勃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明显,故赵晓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勃受伤倒地后,赵晓红亦进行救助,并让他人报警,其亦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对此情节,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宽处罚。故赵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仲屹

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

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