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3-05

赵正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武汉大学刑法学硕士
半夜里我爬起来对着垃圾桶吐了一通,感觉天旋地转。天蒙蒙亮,刚刚下过雨。我为什么会在一个寺院里醒来?略微定神,这是当事人每日修行、生活起居的寺院,我是来实地考察,他是不是真的过着一种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般的罪恶生活。
海拔4300多米,高原净土,氧气稀薄,人烟稀少,每次到当地都会早醒、头晕、呕吐。为了来到这座寺院,我从北京飞西宁,翌日早晨又从西宁飞玛沁。委托人早已在机场等候,越野车开上两个多小时到目的地所属县城,最后一段,拐上黄泥路再颠三小时,才终于抵达小河边的寺院。
为活佛辩护·命运
受老干部推荐,我介入一起新的案件。这回的案件很特殊,当事人年逾六十,是藏区德高望重的活佛,我们也尊称为老师。
由于我完全不会藏语,老师也仅能听懂少量汉语,我和前后搭档三毛律师、卫旖雪律师每次会见都需带上翻译扎西。扎西本身既在党校任教,又是兼职律师,藏汉双语切换自如,为我们的辩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
会见沟通比预想顺利,即使被指控两罪加涉恶头目定性,老师和蔼平静的气度,几乎贯穿案件始终。虽然年迈多病身体虚弱,又有眼疾,但仍目光有神。鼻梁挺拔,有点像我已经过世的外公。
当地牧民群众普遍信仰藏传佛教,我也是在办案过程中,才逐步体会到老师在牧民群众和散布全国众弟子心中的身份之尊、地位之高。比如,西北本地的同案律师曾谈到,去法院补充阅卷时,因为意识到其中一袋物证是从活佛处扣押,对于到底要不要亲手打开袋子审查物证,也经过了好大一番思想斗争,最终考虑到这一履职行为毕竟是在帮助活佛等涉案人,才决意开袋查看物证。又如,连续开庭期间,出入法院的路上,会有参与旁听的牧民群众向我微笑示意,微微鞠躬,举止恭敬。因我为老师辩护,也分享了牧民群众对于老师的尊重和善意。更不用提,寺院弟子们跑前跑后为我们在当地的辩护工作提供的向导与帮助,敬赠的五颜六色的哈达。
几处宗教场所的调查走访也都靠寺院弟子带路。据我观察,弟子们大都天真质朴,有些是很小就来到了寺院,少数弟子周末也会回到世俗家中,但更多时间还是在寺院过一种集体的修行生活。老师的事情对于寺院上下每个人都是莫大的阴云,最亲近的弟子每次会提前驱车两日,坚持跟我们律师一起到异地羁押的看守所,哪怕既看不到老师也无法直接听到回话,只能在大门外默默等候。平时聊到案外其他事情时,弟子们也会乐呵呵地傻笑,展现单纯、乐天的一面。除了打坐念经,年轻的修行弟子们也刷短视频。尽管寺院当地据说2018年才通电,但如今一部智能手机在手,光怪陆离的外部世界就能从小小屏幕中冲击而来。
万恶的短视频应该也很影响年轻僧人的修行?看着飞驰的车窗外连绵起伏的草原、点点牦牛和隐秘雪山,在漫长的高反路途中有时我也会这样想。而初见高原上粉色的河,和种种壮丽、纯净的景致时,我心中的疑惑是,这地方真有恶势力犯罪集团?
由于诉讼参与人中有部分不通晓藏语者(以我为例,一审中十几名被告人所委托的近二十名律师中,只有我一位北京律师),庭审中依法配备有公共翻译。两位翻译是庭上一刻不能停歇、最为烧脑的参与人员。当然,尽管如此辛苦,几乎每一两天的庭审休庭后,都会有旁听的弟子、牧民家属“吐槽”当天的哪一句话译得不准,甚至不对,哪一段的翻译又完全被有意无意省略了等等。
语言在翻译过程中的流损、变形、失踪,对于诉讼活动是致命的。庭审的基本构成元素之一(如果不是最重要的话)就是语言,谁统摄语言,谁就掌握权力。好在,辩护席中也有几位双语律师,能当庭及时指出一些需注意的差别或错误,合议庭的组成中也有双语法官。仅举一例,比如汉语“法会”一词,对应到藏语的语言文化体系中,至少就有三种相关的翻译,彼“法会”活动和此“法会”活动若不加以仔细辨析区分,所造成的误会和事实查明,有天壤之别。
藏汉双语的庭审,开起来有一种奇妙的延宕和复沓节奏。经历过双语庭审的辩护律师,对于语言要素对庭审活动的影响会有新鲜的体会。这种需要临场、实时翻译的刑事诉讼庭审,也会无形中改变辩护人的口头表达,说一段,是一段。如果一次性说得太长,翻译将无法完整跟进,若说得太短又效率太低。在等待翻译的过程中,发言人的语言组织、思维活动,和流畅一体进行纯汉语诉讼时亦有很大差别。
我和搭档的辩护工作背后有不下三位翻译老师的支持。在会见阶段我们先后配备过两位翻译,庭审期间尽管法院最终未准许我们额外带一位翻译上庭的申请,但彭毛教授也驻扎当地,随时支持辩护工作的翻译需要。彭教授在日留学十年,精通藏、汉、日三种语言,一天席间他笑着谈到,活佛也叫“戒律大师”,和我们律师一样,只是戒律不同。
本案庭审的交叉询问卓有成效,请看我记录的标志性事件之一:
另外,通过发问我还发现有同案人的认罪认罚具结根本没有律师在场见证,甚至是躺在病床之际被草草完成,违法、虚假。合议庭当庭否决了该认罪认罚的合法性。此事也促进我后来写《赵正武、何婉菲:同案人的认罪认罚材料依法应予辩护人阅卷》,更加重视对同案人所谓已认罪认罚的审查。
白天连续庭审,晚饭吃罢一碗牛肉砂锅或炮仗面之类的面食,我会和翻译老师在异地审理的共和小城散步。县城不大,干净、安宁,和白天时而火药味上升的庭审形成了反差。深夜,我又翻出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电子书,回味曾经学习的乐趣,或者当日庭审的某处细微用语。
本案庭审中,我还遭遇了执业以来第一次来自同行的卧底式背刺。已经提到,由于我是庭上仅有的北京律师,而本地律师在涉黑恶案件中连作无罪辩护这种专业性选择,都需面临层层的汇报、行政审核,面临要求“配合工作”的种种压力,结果就是只能选择作罪轻辩护;同时,我又作为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因此,相当一部分程序性权益的坚持和争取,以及相应的控辩对抗、审辩冲突,自然集中到我的环节。
具体的缠斗过程不再展开,原本也难以用线性文字再现高密度的庭审摩擦(正如讯问笔录远不能涵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信息,庭审笔录也替代不了庭审同录,观看庭审同录和在现场身临其境又远远不同)。总之,在多次抗争、间歇休庭等情况后,庭审第6天,因此前通过当庭发问已发掘出多名被告人对于汉字形成的讯问笔录内容表示震惊和不予认可(实际是因不识汉字没有实质检查能力被欺骗签字形成),在我新一轮发问一名同案被告人为何当庭辩解和其讯问笔录不一致时,被合议庭强制打断。坚持发问,不允许,申请依法讲异议,也不允许——冲突愈演愈烈,从休息区回到法庭查看情况的法警越来越多,正拉锯中,后排最后一名辩护人突然举手要求发言。本意外地以为同行要火力支援或分担压力,结果更意外地听到这位同行说:
“第一被告辩护人经常不遵守法庭秩序,要求法庭对其进行训诫,直至责令退出法庭!”
可能连法官也没意料到会是这样一句发言,我本人也还在震惊加无语的一秒中,刚想回应,只听到其他同案律师齐刷刷大喊“反对!”“反对!……”庭上炸开了。
休庭。我又一次被请到法庭的耳房与合议庭沟通交涉,过程中两位同行不放心也参与进来。出法院后,发现很多同案律师都在门口等我,气愤地表示“我们青海不要这样的法援律师!”
我想起,开庭头一晚在法院集体与合议庭沟通时,从上海到青海作法律援助的这位律师,预计庭审3天会结束。可能迟缓的庭审进度让他意识到短期内收工无望,渐至绝望,最后终于出离愤怒……最终,不计休息日庭审实际进行26天。
事后才得知,有几位同案律师竟是第一次完整开刑事案件庭审,但其庭审表现全然不似,很是反差。我们也都因案结下珍贵友谊。
至于本案具体案情,因涉及一定民族、宗教等因素,我不在此介绍及展开提交的四万字辩护意见,毕竟我还希望这篇已经各种剪裁、克制的文字能相对长时间存在。
检察院对当事人量刑建议16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处13年半。我当然认为当事人冤,其一在于,基础证据层面,法院就没有依法排非,本案有别于其他非法取证案件最大的特征,就是并不主要靠暴力和威胁(当然,同录显示暴力也是有的;开庭时有被告人需坐轮椅受审也是客观情况),而是利用大多被告人、证人看不懂汉字,实际问答是一套,笔录记录是一套。
本文和“正武刑辩”上其他法律分析类推文的类型不同,在此我仅贴上这一较少见问题的法律意见:
「……
(二)大量办案人员既担任侦查人员同时又违法担任翻译人员进行取证,导致取得证据不合法、不真实
1.对不通晓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取证,在两名侦查人员之外,应配备中立翻译人员,是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宪法》第139条第1款: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刑事诉讼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204条第2款: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206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212条: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针对本案这种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普遍不通晓汉语、汉字的情况,在侦查取证时必须配备专门的翻译人员,且法律明确规定了是“配备”翻译人员并亲自进行签名,而不是允许办案人员既担任侦查人员又同时充当翻译人员。不应“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常识。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76条第2款: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77条第2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可见,即使在行政案件办理中,法律也要求要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配备翻译,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举轻以明重,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要求更自不待言。上述规定是极其明确、不存在裁量余地的。
2.未依法配备中立翻译而取得的证据,依法都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92条: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94条: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本案中没有依法提供翻译人员而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需强调的是,该排除适用并不以经审查比对相应同录,认为无实质性差异而变化。这是相互独立、两条不同的排除适用的法律路径。
3.未依法配备中立翻译,同时也导致证据不真实
正是由于办案机关没有依法为诉讼参与人配备中立翻译,导致违法担任翻译人员的侦查人员,利用充当翻译之便,在笔录形成过程中漏记辩解、证言、陈述,将被取证人笼统所说的“活佛”进一步具象记载为“XXXX活佛”(实际上通过法庭调查可知,被称为“活佛”的还有YYYY活佛、WWWW活佛、ZZZZ活佛等等),或者把所提及的“XX”X2作为“XX”X1来记载,存在各种不全面、如实记录的情况。
而在核对笔录时,由于被取证人不能亲自识读汉字笔录,只能通过侦查人员可自由把控的宣读来了解笔录内容,最终被取证人在未能实质检查核对笔录的情况下,就直接签字捺印,由此形成了外观看似合法、真实,实则不合法也不真实的笔录。所有被告人在庭审中都表示自己所听到的法庭翻译人员翻译的公诉人举证的笔录内容,和被告人当时被取证时自己所说不一致。在笔录上,也绝少看到做检查修改的痕迹。种种现象表明,侦查人员并没有依法如实跟被取证人进行笔录的检查核对工作。
……」
我认为当事人冤,还在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寺院僧人和牧民群众所了解的事实原委是,多年前流浪到寺院而被收留的、本案的控告人之一,挪用寺院公共财产放贷,加之其亲属随意打人屡屡不遵守寺院戒律等原因,被逐出寺院后怀恨报复,贴附扫黑除恶政策与敏感元素不断告状,推动案件逐步生成。经过争取,当庭少量出庭的证人也有证明控告人贿买证人做假证等情况。而对于辩方要求控告人出庭接受发问、对质的申请,以及多名证人自行到法院提出的出庭申请,法院都未准许。
信众说,活佛知道自己的命运。只是这命运太苦。二审中,从全面商讨、保重身体等角度出发,我们也尝试询问老师意见,如果认罪认罚,哪怕违心,可能有助于获得更及时更好的治疗,但老师认为没有做过的事情、未曾怀有的目的,不能认可。我们也尊重老师的选择。
作为一个佛教信仰之外的无神论者辩护人,或许我不能更深切地认知老师在他这一脉佛学传承中的独到贡献和代际地位,但也正借此拂去其他光环,更为纯粹地关注老师作为一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遭际和反应。到后期,哪怕会见仅一米多之隔,老师已不能清楚视人,但听觉灵敏,仍能通过音色辨出是我来会见,并笑着竖大拇指对我们的辩护工作表示肯定。而我深感能力有限,难以撼动庞大机器的运转。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当事人,我阅读了一些有关老师的传记。据传老师年轻时就乐于一个人住在静寂山林,独自清净苦修。寺院当时的主事人认为他天资聪慧,佛法悟性高,多次与其沟通,希望他能更多回到寺院分担一定职责,传承衣钵。因此,老师才听从师长的话,回到寺院,多年来为众多僧人、信众讲经释法。老师每天的事程紧凑,大部分时间用于修行,抽一到两小时接待信众。我也到寺院中其住处和修行的小木屋实地查看过,其环境狭小、简陋,修行生活非常朴素。从不太尊重逝者的角度讲,或许,老师前任的寺院主事人,确实有一定涉案行为,但老师对此并不应承担责任。在我看来,指控其是一个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他广受牧民群众尊重与认可的情况实在相去甚远,与其多年协助社会矛盾调解与基层综合治理获得的政府嘉奖也相互矛盾,不符合实际情况,是“拔高凑数”。
种种主动、被动的选择,构成了那个能被预知的“命运”。如果当年老师继续坚持个人的静僻修行,如果当年寺院并未收留外来的流浪者,如果案发时寺院更年长的主事人尚在世,如果……也许老师都不一定会卷入本案,承受这种命运。有时候,一些被告人因具备特殊身份,契合上某种打击想象和宣传叙事,才不幸涉案。他们被作为了手段和工具,而不是被作为一个人来尊重。
唯愿老师身体健康。
为企业辩护·无罪
江城武汉闷热的夏夜,我第一次到这家涉案创意企业的办公楼时,只见大量空置的工位、电脑,牌匾斜躺,人去楼空,仅剩几位焦躁不安的股东坐在白板前。作为率先吃螃蟹的人,他们运用投资购买的区块链技术,一度把公司的NFT数字藏品做到全国前列,但年轻化的管理团队面对急剧扩张的业务量和伴随而来的黑客攻击,管理运维乏力。业务高峰过后,部分参与游戏的亏损用户告状到公安部,声称被诈骗以图挽损。压力层层传导,最终,刚刚崭露头角的新兴创业公司被刑事立案,公司账户被经侦冻结,高管一一被传唤调查。
万幸的是,公司有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陈志群师姐作为受托处理公司多起民事诉讼的律师,第一时间提示刑事风险,建议委托专门的刑事律师。经张亮师兄介绍,我得以在案件刚立案侦查不久就介入,赶在黄金时段迅速施加辩护影响。彼时,侦查讯问已经开始,但暂时还没有高管被刑事拘留——直到案件在两年后彻底终结,公司也无一人被关进看守所一天,在无罪率低于万分之四的我国刑事司法中,这并非顺理成章。
区块链和NFT技术对我这个一路学习刑法、科班出身的刑辩律师当然是新事物,但刑事入罪的法理、构成要件的逐一涵摄,万变不离其宗。在公司高管和技术人员的指引下,我也尝试进入官网和后台程序,亲身体验试玩公司的数字藏品。了解公司发展历程和基本商业模式后,我向委托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讲解与专业辅导,确保其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边界和接受讯问时的各注意事项,并讨论确定了需要进一步搜集的证据方向。
在与侦查人员初步沟通并提交基本申请后,根据公安入罪意见、当事人信息反馈和最新证据收集情况,我确定好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尽管侦查阶段还不能阅取任何卷宗材料,考验所谓“盲辩”技术。
我关在酒店里闷头写了两整天(期间唯一开小差,是冯波案发生律师还未进入法院、庭审就已结束的“8·7事件”,我线上围观了刘长、王昊宸律师微博公开辩护,当时直觉我在见证历史,没想到一年后我也有幸参与到王律师等师友辩护的南阳冀廷梅案中),写得昏天黑地,然后正式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万多字的无罪辩护意见。我认为案件明显不构成所立案的诈骗罪,也不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等任何刑事罪名,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要对新兴事物动辄入刑,不能有一定群访压力就仓促立案,甚至连单位主体不能构成诈骗罪这种最基本的错误都出现。
承办民警表示会认真考虑,并笑称不是没有对人上措施嘛,不影响他们生产经营。看得出来,由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办案组其中一位经侦骨干劲头十足,信心满满,伺机突破。
一段时间后,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又开始对其密集讯问,情势似乎再度紧张起来。我又飞到武汉,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再次针对性研判并提供法律解释。有备无患,我和当事人也都做好了他可能被强行羁押的各项准备。
好在,在又一次做完笔录后,深夜时分,当事人最终还是出来了。并且,这期间侦查人员也发现所谓被害人有夸大损失等不实报案情况。经此一役,我预感案件已经向好,只是需要时间。
我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补充意见与申请,先后与派出所承办民警、协办民警、分局合办的经侦民警、经侦队长沟通。不打不相识,办案人员一度还想搞清楚我到底收了多少律师费,在此不表,当时记录略见一二:
约一年后,终于在又一次当面沟通中,队长委婉地向我表示,案件应该会撤案,但可能需要把时间用尽,请我们再等等。
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确实有两年期限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深度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工作,我们商讨后决定放缓跟进强度,耐心等待。
又近一年后,最后的一公里,其实仍然费了一番功夫。当我到检察院控申部门第三次申请侦查监督后,检察官电话回复我,交换完案件意见,末了,检察官说,你是武大何教授的学生吧?我记得你,你放心吧,案件我们会认真审查的。其实,我也记得这位检察官,因为多年前还在读研时参与讲座活动后,我们就加了微信好友,只是我并没有主动提及。
好事多磨,在申请、沟通、控告、信访等多管齐下的轮番工作下,我们终于查收了不止于终止审查,而是直接彻底撤案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当事人免于10年以上刑罚风险,无罪结案。经过几年折腾,争分夺秒的前沿生意是彻底黄了。好在,当事人还年轻,也已经开始了新的创业。
为工人辩护·常情
疫情过后,各行各业加剧内卷,谋生不易。本案简言之,是北方汉子带着手下一批工人在浙江干搬家公司谋生计,工人们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现场情况(货车不能开进小区、电梯无法装运大件家具、客户临时增加行李打包需求、搬运数量及路程与线上描述有出入)等各种因素会二次议价,有些发生在货物搬运中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形成纠纷。协商不成时客户、工人也各有报警,市场监管、公安民警也都曾多次处理,也只是认定为民事纠纷。
作为次生案件,此次刑事案发并非有搬家公司所服务的任何客户报案,而是自上而下因公安部收到主案线索,通报各地公安摸排系列搬家公司,加之常态化扫黑除恶中个别人员立功心切等因素促成。
在何智娟、李仁钬律师的介绍下,我加入同系列搬家公司工人涉嫌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的辩护工作(是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处不在,雪域高原有,富庶江南也有,甚至从有些宣传横幅看,幼儿园也可能有,必须打早打小),当事人又是排在第一位被指控为首要分子。
经统计,杭州方面案件中,全案二十余名涉案工人没有一名本科生,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因学历等因素找不到稳定工作,只能趁年轻靠出卖苦力养家糊口。具体到我的当事人,家中还有身患癫痫的孩子,等着靠父亲挣钱看病。
公安明明是追诉集团犯罪,但案件又被分案分批移送检察院。似乎公检法对原本例外的分案操作已习以为常,甚至引以为办案经验。因管辖、分案、限制阅卷以及涉恶定性等问题,我和承办人、助理、书记员没少“吵架”。其间先后到三级检察院控告。控告及答复过程,又让我原本对浙江司法的滤镜破碎一地。
一度,尽管案件也先后一退、二退,检察院没有立即照单全收移送法院,也逐步给我放宽阅卷范围,但仍感觉三级检察院铁板一块,收效不明朗。回武汉时,又专门请教导师,遂决定还是应该先重点辩护涉恶定性。中途,又有增加的嫌疑人到案,曾薪燚律师也加入辩护,革命面貌由此焕然一新,我们一起对公司人员取证,从一位证人的微信上,我更直观地看到了工人们搬运工作的日常。
其实本案的涉恶定性是极其荒唐的,全案没有任何一起哪怕轻微伤事实,最典型的暴力性特征都不具备,只能擦边“对物暴力”和恶势力相关的“软暴力”,案件整体不应定恶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一群人+一堆纠纷”并不等同“黑恶组织犯罪”,这并不高深。但在浙江,案件就这么眼看要诉到法院了。
案件需要回到常情、常理、常识的维度被再次评估、审视。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我附上了公司工人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日常搬运工作的图文介绍。有时候,一张图胜过技术性的法律分析、一段视频胜过千言万语。
我想起吴博士有言:“社会的权力结构会在很大程度上塑造这个社会中罪恶的形态,甚至有时候这些权力会决定社会对于这种罪恶的敏感程度和评价态度。”把这些社会底层的搬家工人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实在有违公道人心。不需要任何刑法知识,我只希望唤醒办案人员和背后领导最基本的恻隐之心、是非之心、常情常理之心。
在何律师、李律师辩护的主案去恶、曾律师后案报捕阶段去恶、家属也尽己所能诉状陈情的各种因素加持下,我终于也在案件二退后跟进管辖违法问题时,得到承办人答复,案件去恶、去犯罪集团、去寻衅滋事罪,所以也不要再控告我们管辖违法了。
从检察院沟通出来,夏天下过雨的路上变得湿漉漉的,热气蒸腾。虽然过程揪心,但从阶段性结果来说,还不是太坏。
关于本案体现的刑事司法领域普遍性问题,我还想提到的是,同样也在活佛案中不被司法机关重视的,依据法令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在实践中作定性判断时几乎被完全无视的状况。
如果正视依据法令行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对于多年前依据政府红头文件、协助基层干部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在事后多年又被翻出来追诉。这绝非一并抓几名基层干部借以区隔公权力与干部个人,就又能重获处罚正当性。对一个公民、一个集体而言,公权力的表态与指示举足轻重。如果十多年前颁布一份规范文件让贯彻执行,还多次表彰相应的协助落实行为,十多年后又回过头来认定相应行为是犯罪,同时,公权力自身仍在不断组织实施类似行为,那么将这类案件定罪,会让人无所适从,对于政府公信力、司法权威的塑造也极其负面。
如果正视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阻却事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应在公安民警多次告知涉事属于民事纠纷、自行调解,待服务行为、营业数额大量累积后,又转头认定行为性质其实属于强迫交易犯罪。这只会让人产生“等羊养肥了再杀”的既视感。这也是部分被告人不公、不平之感的来源。
为海归辩护·改判
在来宾旁听冯波案期间,接彭师兄电话加入一起职务犯罪二审案件。上诉人被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800多万。我们介入时,被分案的受贿方面各行为人均已陆续维持二审,只待当事人二审定谳,系列案件就将收官。可以说,是受托于危急存亡之际。
同系列案件均由监委调查移送,在如此被动的外部条件和阶段下仍接受委托,原因有二,一是从一审判决看,案件本身确有疑问;二是委托人介绍了上诉人的人才背景、涉案原因,确实引人同情。
本案当事人是我目前所接触自我辩护能力最强的被告人,思路清晰,记性过人,一点就通。上世纪九十年代其自国内985高校数学专业毕业后,又在美国取得计算机硕士学位、读MBA等。原本他也想读法学,无奈美国法学专业学费太高。早些年他勤工俭学,就曾在美国的监狱里为服刑罪犯作计算机培训,经历颇为传奇。早早实现财务自由后,当事人又响应号召归国创业,进入智慧旅游赛道,一心筹备公司上市,但在湖南的一次融资合作中却埋下刑事隐患,多年后因其他案件引发,被指控在公司获得投资过程中以转让原始股等方式行贿对方高管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无论是转让原始股还是现金直给或其他方式,是否只要有利益输送就构成行贿犯罪?对此我国《刑法》有明确答案:不是。对行贿人定罪较之受贿人多一个要件,还需判定行为人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人情社会中,有时,给予利益者是被强势方索贿、被潜规则绑架;也有时,并非借利益输送获得不应其获得的资格、机会、利益,而只求事情正常办理或加快进度,不被从中作梗、下绊。
每次会见当事人时,他都会拿出新写的厚厚一摞材料,有些甚至是从数学公式的角度推演论证自己没有获利,是对赌合同的受害方(我拿回酒店哼哧哼哧研究一通,发现确实得证)。有这么聪明勤勉的当事人,我们辩护起来也格外有劲。
看守所的日子并不好过,当事人一介书生,手无缚鸡之力,不会打打杀杀,却能和“杀人犯”交朋友。有一次辗转绿皮火车去会见,当事人在里面待久了,出口就是“我里面有一个杀人犯朋友”,看到我笑了,他忙解释:“诶,他很讲义气呢!”据说当事人还曾“策划政变”,联合群众起义,把号内一个人人讨厌的恶霸赶到了其他号。
偶尔,结束会见前,当事人还会问我有没有关注虚拟货币的最新趋势——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威胁、哄骗当事人交钱,专门为其提供电脑抛售比特币以凑钱,也算是一大奇观。比特币卖了,钱也交了,但当事人并没有被解除留置。
反复阅卷、会见后,我们发现,案件还真是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情况,简直就是翻版的张文中案,换一换主体信息,最高院已写有现成的无罪判决。原审一审认定当事人通过行贿谋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但实际在涉案融资中,根本无其他公司能作平行竞争,“像马云说的一样,我们当时打着望远镜也找不到对手,是他们争相要占坑投资我们公司。”琢磨案件期间,我又再次研读车浩老师2017年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一文,大受启发,更坚定了案件无罪的内心确信。
而关于受贿人具体如何违背职务提供违法性帮助,调查人员所作笔录显示受贿人签字承认是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向当事人出借款项。但是,文件其实颁布于2022年,涉案行为发生在2014年,当时连规定本身都不存在,谈何违反?诸如此类的证据造假和非法逼供,被我们逐一发现、揭穿。
至于本案鉴定人所作有关股权价值的鉴定意见,经过争取法院通知两位鉴定人出庭,也被当庭发问暴露其十几项违法鉴定行为。鉴定人在庭上一问三不知,完全不懂互联网公司投融资股权评估,令人大跌眼镜。
二审庭后,与彭律师、吴律师一同登天门山。山色苍茫。少年我亦曾游目。随后回了一趟老家,到家便发烧不止,很显然,是“大战后遗症”。
案件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期间,经过庭前会议和第一次庭审打停,加之家属无可替代的喊冤震慑,当事人自被留置起失去人身自由近2年5个月后,终于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看守所。只是,其人生、家庭、事业都已发生重大变故,付出巨大代价。天翻地覆,物是人非。
第二次开庭时,一位鉴定人试图串证被我们提前预判,当场抓包,此外我们还争取到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当事人再次获得改判,减少有期徒刑两年半、减少财产追缴200多万。
在第二次上诉、进入第四轮刑事审判程序后,再次经过庭前会议和第一次庭审打停,当事人在重审二审第二次开庭前因内外压力终于选择解除我,无奈表态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缓刑。
历经数年,在监委案件中虎口逃生,从6年半有期徒刑直至缓刑的相对自由,当事人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
当事人曾告诉我,如果能获得无罪,他也要参加法考、申请律师执业证。虽然不在当下,但愿那一天会到来。
为白领辩护·缓刑
……
被告人:当时一群人冲进来,叫我们双手抱头靠墙蹲着。
辩护人:穿制服了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当时第一反应是什么?
被告人:说实话吗?(有些不好意思)我当时以为是抢劫的。
……
辩护人:让你们吃饭了吗?
被告人:没有。我当时给自己点了一个外卖。
辩护人:你吃的外卖?
被告人:没有,被公安吃了。
辩护人:?!公安后来把钱补给你了吗?
被告人:没有。
……
这是江苏南通公安到河北跨省“远洋捕捞”,形成的减肥药诈骗案中的部分庭审实录。庭审第4天我临时递补参与,该案共50名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排在第12位。
印象深刻的,包括王灵波老师引用论语发问,甚是精彩,我在后排听得怪有滋味。还有审判长控庭过程中情急之下高声给了王老师“第二次警告!”王老师不疾不徐,转头看向合议庭:“请问审判长,我(挨)的第一次警告在哪?”问得审判长一愣一愣的。我憋笑憋得很难受。
案件进度就像过山车,我接手时,当时大部分被告人包括我的当事人都已取保在外,案件直奔无罪去。结果大家发问阶段辩得实在太好,好到第一次休庭后法院使坏分案、公安报复性重新跨省抓人,又辅以认罪认罚的缓刑结果利诱威逼。可以说,没有几个被告人经得起类似二次羁押的折腾。第二次开庭时,几乎所有被告人都成了惊弓之鸟,不再敢说话。审判场所也换到一个有信号屏蔽的内部法庭,来者不善。
法庭辩论中我指出控方对构成要件要素存在循环论证,公诉人回应寥寥。庭后我写了《赵正武:提供基本对价的商业促销不构成诈骗罪》。尽管责任数额高达5200万,最终我的当事人和多数公司员工一样,以折中式的缓刑判决结案。
另一起北京的诈骗案,在当事人被批捕后介入。检察院量刑建议3年10个月有期徒刑,最终同样是获得缓刑判决。
该案年轻的公诉人极其傲慢,态度是其次,关键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复制权好像是赏给辩方的,被我控告后被责令改正,还要在电话中否认事实经过,业务和素质均堪忧。我绝不惯着,有一笔记一笔,第一次开庭狠狠输出,打到对面“眼神清澈”、一言不发,直到休庭。
最终在一年中总计会见当事人20次,而案件的起承转合跟我和当事人第8次会见时预测的一样,以打促谈,最终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后当天决定取保受审,后缓刑结案。
以上三起缓刑案件,在法言法,我仍笃定本就是无罪。现实有很多无奈,不是每个被告人和家庭都有坚持抗争的底气和资本,相比于牢底坐穿、申诉无痕,有时当事人更看重挣钱养家、陪伴孩子成长,会选择放下尊严,承受“罪犯”的标签,换得相对的自由。对此也应充分尊重。
为理想辩护,我的创造性表达
还有部分案件的结果,让我无言以对。总体而言,就像23年冬天在最高院沟通一起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辩护意见的感觉。
我在这个房间里等待了若干分钟,终于法官来了。讲完后,离开法院,当天感受如图。
年前在淅川的庭上,逐渐按部就班化的工作,再次被一名被告人的当庭表达触动。是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而如果你不哭、不表达、不换着花样表达,连冤都要冤得比别人更惨,更无人问津、无人关注。
某天刷手机时,看到纳瓦尔说:
「最好的工作,是终身学习者在自由市场中的创造性表达。」
这不就是在说我的工作吗?做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就必然要终身学习,虽然自由市场无疑在被压缩,这几年没写更多的文章也有一些抑郁、麻木的因素,但创造性表达一直给我很多的乐趣和很强的意义反馈。其中,较之法庭辩护、讲课讲座拍视频,最重要的仍是写作表达。
略为回顾,除了上述已提到的部分写作,22年我写《刷新对《武汉会议纪要》最后一条的理解——在药品犯罪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后昆明会议纪要对麻精药品问题的规定和我一年前观点几乎一致。23年办理一起猥亵儿童案时,我写《赵正武:非强制型网络猥亵不应机械计数升档》,后最高院选取了2024-02-1-185-007号案例库案例,其裁判要旨完全确认我一年前的观点。23年协助毛立新老师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我写《否认刑事责任能力就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论证自首成立,江苏高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但两年后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阶段最终采纳相应辩护意见,刀下留人。24年初旁听冯波案庭审后,我写《冯波案中“审检律”的模样》,声援同行。接着接受记者采访大同强奸案后我发了《“订婚强奸案”答人民日报记者问》,25年的二审采访报道《讨论山西“订婚强奸案”,这些法律问题你需要知道》阅读量达380多万,山西有关方面反馈肯定普法效果。24年参与活佛案、冀廷梅案数次庭前会议后,我写《赵正武:涉黑恶案件证人代号化的规范要求与辩护应对——兼论证人显名作证的原则性地位》,批判实践异象。24年办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时,我写《赵正武:操纵证券市场罪“接盘型”共犯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首发在北大法学院主办《刑事法判解》公众号版面,利益牵扯巨大的该案未采纳辩护意见,但我知道,当事人和我们绝不理亏,只是公正不在今天。有些轮回,可能以十年、二十年计。
每篇文章背后,都有一个或数个刑事案件,有无数被告人的人生和他们的家庭。在争取个案公正的同时,如果还能推动普遍法治,善莫大焉。
二十岁以前,我没有坐过飞机,没想到如今却成了空中常客。2025年2月6日当天,我紧赶慢赶飞了三趟。飞第一、二趟时,已经感觉当天气流紊乱,好在都平安落地。直到深夜第三趟,连续的强烈颠簸再度袭来。
还是要交代在今天吗——首先涌上心头的是,还好每次都买保险,家人会得到一大笔理赔。紧接着第二个想法是,在办的案件和当事人怎么办,谁来接手?第三个问题,还有什么遗憾吗?也有,但想了半天好像没什么特别遗憾的——伴随思绪释然,飞机也终于穿过乱流,平复如初。原来如今的生活,还算理想。
刑辩律师是理解嫌疑人的角色,而社会对刑辩律师角色的理解,也是现代法治文明进程的一面。我也是工作几年后,仍会在饭桌上面对妈妈或多年同学问“原来你是给被告人辩护的?我之前一直以为你是帮助打击罪犯”时,才真正体味,大众对于刑辩律师的理解是极其有限的。
为人辩冤白谤、协助公正量刑、监督公权力运行,并对社会系统中的落水狗与不幸者报以悲悯,是刑辩律师的天职与使命。同时,也为法治进程中,社会对于刑辩律师角色的理解,为以上,我希望继续用心、坚定、持续地作创造性表达。
三年转眼云烟,尤其是2025年,我会很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