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1-23

迪力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电子证据研究中心副主任
一、翻译的能量不守恒
仿佛只要会思考,思考得稍微深一点(哪怕肤浅如我),就会和自己对话:对话的一端,即载体,是语言;对话的另一端是思想。有点左右手互搏的意思,很热闹但毫无结果--因为我的语言不可能超过我的思想,而我的思想也不能用合适的方式逾越我的语言。同样贫瘠的土地无法生长出玫瑰。
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这句话被广泛译为“语言的边界就是思想的边界”,这是差强人意的翻译又是恰如其分的翻译,我憎恨翻译,更憎恨越不过巴别塔的自己。
我们不得不承认,语言在转译过程中会塑造,重塑造,甚至扭曲世界观,不仅如此还会制造出新的世界。在古埃及文明中,人们将海洋命名为“w3d-wr”,翻译过来就是“伟大的绿色”(一说,“绿色的伟大”),这种诗意的翻译却有实际的生产力:一,拟制颜色。他们将蓝色拟制为绿色,增加亲近感,降低疏离感(恐惧感),因为在沙漠中绿色无疑是最美的颜色;二,塑造伟大。埃及横跨亚非两大洲,东西两面均为沙漠(占比90%以上),虽有红海、地中海、尼罗河等水系,但相比傍身的沙漠,水依然陌生,所以与其恐惧不如赞美。三,制造新世界。古埃及对“伟大的绿色”的向往以及人类刻在基因里的求知欲开启了航海时代的篇章,固守沙漠的国度毅然决然地拓展向海洋,并由海洋伸展向广阔的贸易世界。
语言在向外扩展世界的同时也会向内改变人们对时间、自我、环境(客体)的认知。英语中有八大基本时态,而中文并无时态语言系统,而是依靠时间词和语境的协助。“I have lived in Beijing for ten years.”错误的翻译为:我在北京住过10年。(我现在不在北京住);但正确的翻译应当是:我在北京住了10年。(我现在还在北京)。这样的错误翻译不胜枚举。
俄译相较英语更为复杂,除了时态的规制还有“二体”,“六格”,曾经和俄语翻译朋友聊起俄翻中的趣事,他提到将俄语小说翻译成中文极其痛苦,但是如果将俄语小说翻译成英语后再翻译成中文会舒坦很多。俄语在反身代词和无主语句中的翻译是为难点,分别举例:“Мы встретились.”错误的翻译为:我们遇到了自己。(挺浪漫的说);正确的翻译应当是:我们相遇了。“Мне холодно.”错误的翻译为:我冷;正确的翻译应当是:对我来说冷。
日语是最近在学习的语言,学习的过程中对“自我”的认知产生偏差,某种程度上甚至感受到语言对“自我”的“贬低”。在“以我为主“的话语体系滋养下成长的个体,遇到不是“以我为主”的语境后,语言的折算显得些许粗鲁、突兀,在惊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同时,举一个很大众的例子。“我打不开瓶子”,这是例子本体,中文的意思是:我的个人能力打不开瓶子;将例子翻译成日语变成:“キャップが開かない”,这句话在翻译成日语的过程中变成了“瓶子打不开”。瞧!我和你,我和他/她/它,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微妙差距,在这句短小的例子中拉出了巨大的思想鸿沟。
二、寻找天使的精确性
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的边界,博尔赫斯浪漫地提出天使的精确性。既然语言翻译的过程有这样或那样的熵增熵减,那么如何寻求精确?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舍弃语言,用符号去代替语言:物理学,乐谱,大众符号。
这个世界上没有人对E=mc2有别的理解,就像拿着《欢乐颂》的五线谱不会有人弹出《十一月的肖邦》。突然想起一个例子,该案例与符号有关,但更进阶,即,文字异化为符号,而符号在印刷资本主义下全球化,成为通识。
和朋友在街上遇到商场大写的“SALE”,没有在意,但听到他默默在读“萨利,萨利”,便问,在读什么?回答说“萨利”呀,我哈哈大笑,我说这不读“萨利”,读sale,他也笑了。但,须知,读错或者不会读毫不影响他理解这红色的大字代表的意义。此刻文字不再是文字,或者已经超越了文字,它作为符号给文明世界赋予了意义。
据统计,世界上有5000-7000种语言,它们都有自己的缺陷,而这种缺陷无法被语言本身所描述。符号的确是天使给予的精确,但可惜,天使很忙,不会介入我们翻译太多,我们亦不是仅靠符号就能闭嘴的群体,所以,翻译,转译,使得语言的不完美更加不完美了。
三、庭审中的翻译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以及更重要的,多语言使用者,对于语言,或曰,翻译后的语言在庭审中的应用,有一定说话的资格,不仅如此,也有很多案例予以支持。
为什么说在“庭审中”的应用,因为在新疆办理案件,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意见书》,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予起诉意见书》,乃至审判阶段的《辩护词》,这些庭下(out-of-court)的案头工作,笔者都会用汉语完成,但须知,在新疆参加少数民族的法庭,必须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那么这时,本节主题就要彰显,在庭审全少数民族语言的前提下,涉及很多翻译问题,更深层次,法庭上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表现、表达,一次又一次地在印证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是思想的边界”。
简言之,你看什么书,你就会说出什么话。
具体来看,在办理K市的故意杀人案中,我们就刑讯逼供以及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援引的法规为:《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等。但是,在维吾尔语官方翻译中,并没有将这些法律规范翻译过来,故在庭审上,我们只能逐字直译,和法官组成“汉语角”,一起探讨法律维汉翻译。但是,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对于同一条法律规范,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些“不同”组织起来,可能会形成迥然不同的译制文本。
在办理T市的故意伤害案中,涉及精神鉴定,我们作为辩护人对精神鉴定的整个过程及结论都提出了异议,包括: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和方法。与此同时,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再一次,并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被翻译成维吾尔语,很多诉讼参与人也是第一次听说有这样的细则。
在办理A市的危险驾驶案中,质证重点是涉及呼气检测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血样的提取,封存,保存,运输,鉴定,这些程序都有细则规定,比如《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静脉血液标本采集指南》、《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这些法律依据,同样地,并没有翻译好的法律规范,法官感叹:原来酒驾案子律师会抓这么细。
简言之,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被翻译成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所使用的语言,而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没有能力和动力去学习、掌握、运用既成的汉语版法律规范,那么这份法律规范对于他们来说即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
这样一份“不存在的”法律规范就会控制、限制、抑制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思维,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无论是针对案件的程序还是实体。此外,这种限制具备旺盛的生命力,还有强烈的惰性和路径依赖,“只要我不知道,就不存在”,“只要我没看过这个法律规范,它就不重要”,“前面的人也没用过这个法规,我也用不着,现有的规范已经足够了”等等。
如此,“语言是思维的边界”,异化为,翻译是法律的边界。
对于少数民族律人来讲,这个难题是否有办法解决?答案就在那里,因为自沈家本、伍廷芳清末修律以来,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人在引进,翻译,一笔一画地推动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相比100年前,沈、伍翻译杂乱无章的多国法律,现代汉语的法律规范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是如此规整,干净,所以只消将法律规范翻译做到位即可。
不妨尝试以下几点:一、精确化定义。明确法律术语,减少歧义发生的情况,比如维吾尔语中有些词汇,翻译成汉语具有不同的含义。比如,“زاكالەت”,翻译成汉语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订金。类似的,还有“ھوقۇق”,翻译成汉语可能是权利也可能是权力。二、跨语言比较。学习多语言,经过跨语言比较可以发现单一母语的盲点。这一点不赘述,讲个例子,在南非有11种官方语言,但它们都被语言学家称为“低颜色词语言”群体,因为他们的语言里只有黑色,白色和红色,对于其他颜色,要么采用比喻,如把黄色称为“干草的颜色”,要么如祖鲁语和科萨语借用英语、法语。
四、结语
少数民族语言在庭审中的运用,既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法律规范的翻译,以及对翻译的运用,将左右法律人对法律本体的理解。想起和张明楷老师的对话,问:为什么学习德语?他云淡风轻地说:很多法律概念、罪名,在简体中文世界中不存在。
我始终相信问题的提出比解答更有价值。因为,如果没有思考,就没有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