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5-19
2026年5月18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的律师和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四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徐律师以“酒吧外持刀伤人案”为主线,梳理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律师从阅卷到庭审的证据分析方法。徐律师指出,不同诉讼阶段可取得的材料范围并不相同。案件准备不仅要审查控方已经送达的证据,也要重视证据披露程序,关注可能削弱控方案件或支持辩方案件的未使用材料。
徐律师介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案件中,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案件准备中分工不同。事务律师通常需要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控方证明思路、案件争议焦点及辩方待处理事项,并形成提交给出庭律师的“Instructions to Counsel(给出庭律师的指示)”,帮助其把握案件脉络,并据此设计庭审发问和辩护思路。
围绕控方证据,徐律师表示,证据分析的关键在于判断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以及到何种程度。例如,刀上发现被告人指纹,通常只能说明其曾接触过刀具;至于能否进一步证明其案发时持刀并使用该刀造成伤害,还需结合指纹位置、接触时间、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徐律师进一步从关联性、可采性和证明力三个层次说明刑事证据分析的基本思路:有关联性不等于可采,可采也不等于证明力充分;即使某项证据能够证明某个中间事实,也不当然意味着控方指控成立。
徐律师同时介绍,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庭审中,没有像中国刑事庭审中那样单独的“举证质证”程序。证人证言、书面陈述、双方同意事实、照片、录像、鉴定报告等材料,会以不同方式进入庭审,并在主询问、交叉询问、再询问等过程中被检验。
谈到交叉询问时,徐律师指出,交叉询问应当围绕案件争点展开,并服务于结案陈词。出庭律师可以围绕证人的感知、记忆、叙述、一致性、独立性和作证动机设计问题,测试证据可靠性,限制控方证据的证明范围。
在结案陈词部分,徐律师介绍,辩方可以先从没有争议的事实入手,以增强陈词的可信度;再指出控方证据链条中的关键缺口,说明案件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其核心不是证明被告无罪,而是说明控方尚未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互动环节,徐律师与多名参会律师就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进一步交流,涵盖英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机制、律师会见制度、证据披露制度、刑事卷宗保密规则以及英国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
本次学习历时一小时。通过徐律师的系统讲授,与会人员对英国刑事律师分析证据的方法和逻辑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