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学习SHANGQUAN LEARNING

学习回顾丨刘书硕主讲:《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与审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5-12

2026年5月11日晚,尚权周学习如期进行,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合肥分所、西宁分所的律师和律师助理参与了本次学习。本次周学习对外开放报名,四十余位律师同行在线一同参与。

 

本次学习的主题为《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与审查》,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书硕律师担任主讲人。

刘书硕律师首先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系统梳理了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并介绍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路径。

 

其次,刘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对讯问同录提出了五个审查维度:一是核对录音录像数量与笔录数量是否一致;二是审查是否全程不间断录制,从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到离开,有无剪辑删改;三是审查制作是否规范,包括日期时间是否显示、声音是否清晰、画面是否涵盖侦查人员等;四是比对录音录像与笔录记载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重点关注无罪罪轻辩解是否被完整记录、当事人签字前是否有充分阅读和修改机会;五是审查有无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刘律师特别强调,依法应当录音录像而未移送的,导致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最后,刘律师总结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规范取证,推动侦查机关出台多份配套文件提高取证规范程度;诉讼保障,遏制犯罪嫌疑人无理由翻供、节约司法资源。

与谈环节,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结合实务经验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并非所有案件都有必要查阅讯问同录,只有当当事人否认笔录内容、存在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时,查阅录音录像才具有实质意义。针对同录中常见的方言讯问及回答中的语言问题,张雨律师提出可委托当地律师共同观看,以避免因语言理解偏差影响审查效果。此外,张雨律师强调,讯问录音录像本质上与讯问笔录一样,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应当与讯问笔录一样允许复制。

 

本次学习持续一小时,通过刘书硕律师的精彩分享,与会人员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与审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