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1-05

【涉案罪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调查机关】镶黄旗监察委员会
【案件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监委建议刑期十二年,经辩护一审刑期九年半;二审刑期六年,罚金减少40万,追缴违法所得减少34.5623万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
【辩护律师】张宇鹏,崔珊珊,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3日,镶黄旗监委对冯某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3月1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认定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侵吞项目资金165.4万元,冯某某利用管理单位“小金库”资金便利,挪用公款合计201.127万元,挪用公款产生孳息15.626301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项目中为他人提供便利,并非法收受或索取个人财物,受贿金额共计40万元。
【律师工作】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监察机关认定冯某某极力狡辩,心存侥幸,建议刑期十二年,退还违法违纪款近400万。此时,张宇鹏、崔珊珊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随即展开辩护工作。通过向冯某某本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全部证据材料、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张宇鹏、崔珊珊律师认为部分贪污事实、挪用公款事实以及受贿事实不能成立,综合本案现有的所有证据材料,部分罪名和事实进行无罪辩护。并与承办检察官、调查人员多次当面、电话深入沟通意见。
一审期间,张宇鹏、崔珊珊律师辩护要点为,贪污罪涉及的三起事实,第一起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涉案金额认定有误,第二起、第三起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挪用公款罪,针对挪用资金六起事实中,四起事实不构罪,对于将“小金库”资金存放定期储蓄占有利息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将全部资金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起事实,第一起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斡旋受贿构成要件,第二起索贿证据不足。本案历经两次庭审,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部分意见,索贿不予认定,判决刑期九年半;
二审期间,除了坚持上述辩护观点外,张宇鹏、崔珊珊律师通过到冯某某家中调查取证,在调查机关退回的物证袋中,发现冯某某任职期间负责的阴阳合同,证明冯某某说法阳合同是应付上级检查,阴合同是项目实际结算依据,自己没有非法占有项目资金的故意;找到冯某某管理“小金库”期间的资金明细,证明冯某某没有挪用公款,张宇鹏、崔珊珊律师坚定地认为办案机关对冯某某部分罪名、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清单以及书面辩护意见,也多次与承办法官当面、电话沟通意见,指出一审判决的问题,要求二审法院对冯某某一案开庭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之后,本案在二审期间进行两次庭审,张宇鹏、崔珊珊律师坚持部分事实无罪辩护。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并直接改判,其中,贪污罪第一起事实认定金额减少,第三起事实无罪,挪用公款四起事实无罪,涉案金额减少160万,占有的“小金库”资金利息认定为贪污罪,最终刑期六年,罚金减少40万,减少追缴违法所得34.562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