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1-05

【涉嫌罪名】票据诈骗罪
【办案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重审一审
【案件结果】无罪
【被告单位】E银行某分行
【辩护律师】毛立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案情简介】
(一)2015年7月1日,季某某、孙某某签发了以杭州某某公司为出票方的6张面值均为1亿元共计6亿元的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盖有伪造的A1村镇银行印章的票据粘单上“被背书人处”依次加盖了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控制的但无实际经营项目的某贸易公司等三个公司的印章,被告人姚某让被告人季某某将上述6张各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直接送到E银行某分行在上海的办公处。
2015年7月2日,取得票据后,被告人姚某以前手银行为D1银行的买断转贴现业务发起审批流程,并审批票据背书,取得审批通过后,E银行某分行上海办公处的人员在季某某拿来的前手直贴行为A1村镇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公章背书,后被告人姚某让工作人员将背书影印件发给相关过桥银行,在未将上述6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过桥银行的情况下与过桥银行开展了转贴现业务。被告人孙某某联系B银行并指使自己的工作人员通过QQ给该行发送了加盖伪造的A1村镇银行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票据业务完成后B银行与孙某某等联系才补签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7月2日B银行与C1银行、C1银行与D1银行、D1银行与E银行某分行分别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同日,E银行某分行将上述6张各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F1银行。F1银行于当日将5亿余元贴现款经E银行e分行(过桥行,未背书,与E银行某分行内部交易)支付给E银行某分行,E银行某分行将贴现款依次经D1银行、C1银行、B银行转到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控制的A1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将所得贴现款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内。
(二)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签发了以杭州某某公司作为出票方的5张面值均为1亿元共计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在盖有私刻的从A2村镇银行印章的票据粘单上“被背书人处”依次加盖了被告季某某、孙某某控制但无实际经营项目的某能源公司等三个公司的印章,被告人姚某让被告人季某某将上述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直接送到E银行某分行在上海的办公处。
2015年7月7日,取得票据后,被告人姚某以前手银行为D2银行的买断转贴现业务发起审批流程,并审批票据背书,取得审批通过后,由E银行某分行上海办公处的人员在季某某拿来的前手为从A2村镇银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公章背书,被告人姚某在未将上述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交给过桥银行的情况下便组织开展了转贴现业务。被告人孙某某联系B银行,并指使自己的工作人员通过QQ给该行发送了盖有从A2村镇银行私刻印章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B银行后在该合同上盖章),同日,B银行与C2银行、C2银行与D2银行、D2银行与E银行某分行分别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同日,E银行某分行将上述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F2银行,F2银行于当日将4亿余元贴现款依次经E银行某分行、D2银行、C2银行、B银行转到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控制的从A2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二人将所得贴现款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内。
上述两笔共计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完成后,被告人季某某、孙某某取得贴现款合计1,072,362,166.65元,二被告人给被告人姚某行贿440万元,其余款项主要用于购买商业承兑汇票、垫付他人债务、投资股票、偿还到期汇票款项等。2016年1月,该1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杭州某某公司无力兑付。
【律师工作】
二审阶段,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张宇鹏接受E银行某分行委托,介入本案。
二位律师于2020年4月底形成辩护意见,并分别于2020年5月、7月、12月和某某省高院承办人就E银行某分行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追赃情况等进行交流。2021年4月某某省检察院阅卷完毕,二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律师意见。因疫情因素,本案多次延期审理。2023年3月16日,某某省高院开庭审理本案,毛立新、张宇鹏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2023年8月2日,某某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某某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进入重审一审阶段,毛立新、张宇鹏律师接受E银行某分行委托,继续担任其辩护人。
2024年4月9日至11日,某某市中院重审一审阶段第一次开庭,毛立新、张宇鹏律师出庭,坚持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争论激烈。庭后,某某市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工作。2024年11月29日,我所律师前往某某市中院就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进行阅卷,法院当日通知案件将于2024年12月9日第二次开庭。2024年12月9日下午,张宇鹏律师参与庭审,综合补充侦查的证据,再次强调应当认定E银行某分行无罪。
【办案结果】
2025年4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E银行某分行无罪。于E银行某分行而言,历经七年半,其终于得到了一个无罪的认定结论,一起长达7年半的“11亿票据诈骗案”暂时落下帷幕。
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